什么演化分析_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
本文关键词: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管理世界》(月刊)
2008年第5期
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
董志强
摘要:本文介绍了各个学派对于制度及其演化的观点以及近年来基于博弈论的制度及其演化理论的新进展。重点讨论了主流范式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制度观和博弈论的均衡制度观;制度起源的演化博弈理论;制度演进的演化博弈模型、主观博弈模型与心智模型,基于重复博弈框架的内生性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基因-文化演化过程和制度与偏好的共生演化模型。最后,提出了有待继续探讨的问题并强调了自由和平等对于促进良性制度演化的重要性。
关键词:制度制度演化演化博弈主观博弈内生性制度变迁自由
述,并期望由此发展出行为制度(及其演化)的理论。尽管如此,我相信读者仍能从本文读到大量新内容,因为我在内容选择上有意与它们保持互补而不是替代。那些文献与本文一起阅读,将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制度演化分析的过去和当代进展。
(一)制度及其演化:思想简史1.什么是制度:各派观点
制度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多(各流派观点见表1),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强调制度与精神观念联系,如最早的凡勃伦和最近的青木昌彦、格雷夫等人;另一类强调演进而来的稳定行为和秩序,如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和尼尔森与温特为代表的新熊彼特派;第三类则强调制度乃人为的行为规则,基于新古典理性分析方法的新制度主义(NIE)学派,基本上都持此类观点。
众多有差异的定义并不意味着谁对谁错,这取决于
譬如,大多数人分析的目的(Acemoglu,2006;Aoki,2001)。
认为经济政策是正式的制度,但是Acemoglu却认为某些经济政策(比如税收)不是制度,因为它们太容易被调整;他显然非常强调制度是有惰性的,短时间不易调整。又如,速水(19)70年代末研究了爪哇岛的收割制度的诱致性变迁,但姚洋教授却认为那根本谈不上制度变迁(汪丁丁等,2004),因为姚洋继承了康芒斯的思路认为制度必
当代的经济学家大概都同意:制度很重要。但是,要完整地理解制度,就必须理解制度演化。有些经济学家(Hodgson,1999)甚至主张,制度经济学就是演化的经济学。从演化主义者凡勃伦以来,人们对于制度及其演化的认识不断深化,尤其是近年来基于博弈论的制度及其演化分析更是取得了深刻的洞见。本文试图综述这些新的理论成就。篇幅所限,我把注意力仅集中在一般理论上,而不会涉及任何经验研究;尽管制度的经验研究对于制度演化分析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需要说明,本文只是对一系列研究成果的转述,并且难免带有强烈的个人偏好和表1各学派的制度经济学观点倾向。我同意汪丁丁(1992)的观点:成功的转述比不成功的创造更有价值;读者会同意,有时只是将不同作者的成果放在一篇文章里就会产生“剩余价值”。在本文之前,国内亦有一些优秀的制度演化理论的介绍和总结文献,比如:张旭昆(2001;2007)对较早时期各学派的制度演化思想进行了很好的总结;韦森(2001)花了相当的篇幅评介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演化思想,还基于Sugden、Young等人的成果详细介绍了习俗和惯例的演化,并探索了制度化的过程;韦森(2003)则基于Schotter(1981)的著作评介了制度演化的博弈论观
杨点;周业安(2004),周业安、
祜忻和毕新华(2001),周业安和赖步连(2005)则对近来的关于认知心理和行为与制度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说明:科斯等为代表的NewInstitutionalism和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及其演化的文献进行了综()Neoinstitutionalism都可译新制度主义,为区别两者,此处将前者译新制度主义,后者译后制度主义。
韦森、聂辉华、刘志铭、张铭、吴忠培等提出的有益评论和建议,感谢郑江淮*作者感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JL019)资助,感谢周业安、慷慨提供重要文献。但文章的任何责任,皆由我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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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理论述评
然与集体行动相联系,地主单方面改变收割分成不涉及集体行动也就不是制度变迁。再如,科斯(1994)所研究的生产的制度结构其实是生产的组织方式,North(1990,2005)则明确地将组织排斥在制度概念之外,而Greif(2006)的制度概念却又明确地将组织囊括其中。
所以我们可看到(见表1),不同学派和学者对制度的不同定义,对应着他们所关注的不同的制度内容,甚至不同的方法论(个体主义vs群体主义;演进主义vs理性主义)。事实上,当我们把研究定位于不同层面,试图强调制度不同层面或方向的特征之时,我们就可能关注于不同的制度之涵义。我们也可根据不同的分析维度对制度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从结构上而言可分为“建制的制度”(organicinstitution)和“认知的制度”(epistemicinst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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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企业、财团等;tion)。前者是指人类组织,如国家、
后者是指被所有行为主体认同的精神观念,如货币、信任、共享信念或者分配规范等。从影响的深远程度,可分为“创立性制度”(constitutiveinstitution)和“调节性制度”
前者使新的社会行为成为可能,比(regulativeinsitution)。
如新货币、新金融市场或者原创技术语言;后者只是既存
商业合同、交通规则等。或行为之间的调停者,如专利、
者,也可细化不同层次的制度类型以便对制度进行分层次研究,如Williamson(2000)就建议将制度划分为非正式制度(如宗教、习俗和社会标准)、正式制度(宪法、法律
交易治理模式(即组织作为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等)、
排)以及日常行为规则(生产、雇佣、市场均衡等日常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在任何科学研究中,对象的定义和分类,都是服务于相应之研究目的,对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
2.作为精神(心智)现象的制度:从凡勃伦到重返凡勃伦
各种制度的定义中,是否存在某种共同的、最根本的性质?就个人阅读而言,我愈来愈感到制度经济分析从凡勃伦发轫,经过漫长的跋涉之后,正在重返凡勃伦。凡勃伦(1964)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的、确定的思想习惯,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现在方兴未艾的基于博弈论的制度(演化)分析,强调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共享信念体系,或者基于共享信念的规则和组织。没有共享信念,就没有制度。无论是流行的精神态度,抑或共享信念,其实都意味着:制度是一种精神现象(或心智现象)。这可能就是各种制度最根本的性质。
肯定有人不同意把制度视为精神(心智)现象。他们可能这样批评:规则(比如一条法律)、组织(比如一家企业)都是以器物形式客观存在的,无论人们在精神观念上是否认同。但问题的关键也正在于此,规则、组织等器物层面的东西,只不过是作为精神现象的制度的实在表现,它们本身并不一定是制度。以规则而言,只有当规则的认知内容和协调内容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后,规则才能称得上制度;若规则的认知内容和协调内容并没有成为共同信念,那么这条规则就不会被人们有效遵循,它也就不是能真正型构(shape)个人行为的制度。Aoki(2001)写道:“一种具体的(规则)表现形式只有当参与人相信它时才能成为制度……举例来说,政府根据某项法令进口某些物品,但如果人们相信贿赂海关官员可以绕开此项法令,
而且这是普遍现象,那么与其把这项法令视为制度,还不如把贿赂现象视为制度更合适……如果参与人对它们的信念动摇了,它们就不再作为制度存在了”。晚年的诺思显然也逐渐将制度视为精神现象,对个人的制度信念给予了高度重视,他认为信念是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之基础的关键(North,2005)。
可以这样说,制度就是维持共享信念的系统,它当然是行为规则,但强调共享信念则体现了人们对规则的认知———我认同那是行为的规则,是因为我相信其他人也会认同那是行为规则;我遵守一项规则,是因为我相信其他人会遵守这项规则,而给定其他人遵守规则我也最好要遵守这项规则。一旦共享信念得不到维持,那么制度就会坍塌。以货币制度为例,政府发行一种新的货币(货币的新规则)之所以能成为新的制度,那是因为得到了人们观念上的认同———每个人之所以接受新的货币是因为他相信其他人会接受新的货币。如果这个信念得不到维持,人们不相信其他人会接受新的货币,那么新货币制度就会失败;或者,即使政府发行新货币而禁止旧货币流通,但若每个人认为他人还会接受旧货币,那么旧货币制度将仍然存在。弗里德曼(2006)提及的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币和苏联苏维埃政府时的沙皇纸币卢布就是两个很典型的例子。
对于组织———建制制度———它成为制度的必要条件仍是,组织的规范成为其成员的共同信念;否则建制的制度会因此而分崩离析。譬如,一个企业的各种合约安排不能为其成员接受,成员就会离开企业;一个国家的各种合约安排不能为其公民接受,公民就会试图改造国家(选举、改革或革命)或抛弃国家(偷渡或移民到他国);改革和革命,组织形式的变迁,政权的更迭,通常都是观念变革的结果。但是,由于受诺思将制度视为规则而组织只是参与人的思想影响,组织长期被排斥在制度概念之外。事实上,认知制度(如规则和观念)和建制制度(如组织)都可以在博弈论的框架下展开分析(譬如Orléan就提供了一个工会/辛迪加组织博弈演化的模型例子,见Lesourne,
anandWalliser,2006);而且,制度的概念中也有必要Orlé
将组织纳入进来,组织只不过是制度的一种特例(Greif,2000,2006)。Dixit(2004)对此则评论道:“我推断诺斯在概念上将规则和博弈本身做出区分,导致了制度和组织的二分法,这能帮助我们注意它们的不同功能。但这两个范畴之间的回应和反馈,逐渐使它们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
在本文中,我们将制度视为人类的精神现象,始终从
的产生和维持视角来理解制度概念以及制度“共享信念”
的产生和演进。若以博弈论的术语表达,制度就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享信念(sharedbeliefs)的一个自我维持
组织等等,则是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的系统。至于规则、
只有得到共同信念支持而被固化的规则和组织,才能称为制度。
3.主流范式经济学中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
本文界定的经济学主流范式具有如下特征:均衡分析是占支配地位的分析范式;个人决策被假定为在给定预期下是最优的;而预期在给定的证据下也被假定为是合理的。这样,主流范式经济学将不仅包括新古典(及其
新政治综合)经济学,也包括新制度主义中的产权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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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5期
经济学派、组织/交易费用学派、以及(部分的)制度经济史学派。
主流范式经济学日益主张制度是经济绩效的第一决定力量。但总的说来它对制度仍知之甚少;尤其是,它一直忽略了对制度起源和演进过程的考察,制度变迁似乎是理性选择下瞬间完成的。正如Young(1998)所说,主流经济学描述的是“一旦尘埃落定世界看上去会怎样,而我们却对尘埃如何落定感兴趣”。
制度如何得以产生?主流范式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制度源于人们的理性选择。具体地,又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是效率制度观(efficientinstitutionview),认为人们一定选择最大化社会总剩余的制度;总剩余如何在不同的行为主体(agent)之间进行分配不会影响制度的选
这种观点背后的推理是科斯定理(Coase,1960)在政治择。
市场的应用:如果当前的法律制度对某个集团有利而对另一个集团不利,在磋商成本低廉的情况下,两个集团可通过谈判来改变法律制度以最大化总剩余。其二是寻租制度观(rent-seekinginstitutionsview),它与效率制度观不同,认为制度不一定是有效率的,因为制度通常并不是由全社会来选择的,而是由少数即时控制政治权力的集团来选择的(当然也有可能是集团与集团之间争斗的结果)。权力集团着眼于权力租金最大化而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来选择制度,结果制度只是对权力集团有益而不是对整个社会有益(North,1981)。其三是有代价的制度观(costlyinstitutionsview),它认为制度是为了解决经济问
实施协议等)而被构建出来的,因题(比如降低交易费用、
此存在逼近有效制度的趋势;不过,由于设计制度本身是有代价的,在代价高昂的时候好的制度也有可能不会出现(Demsetz,1967)。
从效率制度观出发,易得到结论:制度差异既不重要也没有意义,因为不同的制度一定都是其所处社会环境中最有效率的制度。但这个结论日益被证据反对,因为的确有诸多坏制度持续存在(Acemoglu,JohnsonandRobin-son,2001;Bowles,2004);而且也有研究表明由于承诺问题的存在,政治市场的科斯定理是不成立的②(Acemoglu,2003);甚至当权者还可采取某些分化策略来巩固无效率制度使之持续长存(Acemolgu,RobinsonandVerdier,2004)。寻租制度观和有代价的制度观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也可用于解释各国制度上的差异,以及某些制度(如
产权安排)的动态变化。政府治理、
制度如何演化?主流范式经济学一直缺乏相关的理论,它更多地使用了概念。主流的制度变迁理“制度变迁”
资源的相对价格、外生交易费用、制论认为,当生产技术、
度选择集等因素一旦发生变化,人们就会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出现制度失衡;当存在制度失衡时,新制度安排的获利机会就会出现;如果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不至于过高,那么制度变迁甚至整个经济结构的变迁都可能发生。当然,在这里假定了制度供给者的存在。制度的供给者可以是经济行为主体本身,他们可通过集体选择来确立一项新的制度;不过,由于信息和交易费用,支持新制度通常也会付出代价,因此集体选择的制度变革有时会遭遇集体(不)行动问题;可以克服这一问题的手段是意识形态,或者通过政府间接集体行动。制度的供给者也可以是政府,尤其是政府具有
强大的实施力量的时候;一个反映选民意愿的政府可能只是选民借以间接集体行动的工具,但是一个独立于选民意愿而有强大实施能力的政府也可以强行实施某些违背民意的制度———许多制度变革的失败,固然有可能源
官僚问题、利益集团冲突以及社会科学于意识形态僵化、
知识的局限,但是也完全有可能来自统治者自行其事的权力。对制度变迁理论更详细的介绍可参见Lin和Nu-gent(1994)、North(1990)和林毅夫(2000)。
主流范式经济学对于制度经济的研究近年来在两个方向上取得了重要成就。一是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比如Shleifer和他的合作者(LLS,1998,1999;DjankovandLLS,2002,2003;GlaeserandShleifer,2002)从法律渊源不同来理解各国经济制度的差异;二是考察政治和经济的制度互动,比如Acemoglu等(2005)发展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互动分析框架:本期的政治制度和资源分配分别决定了本期的法定政治权力和事实的政治权力,而本期法定和事实的政治权力决定了本期的经济制度和下一期的政治制度,本期的经济制度又决定了本期的经济绩效和下一期的资源分配;然后下一期的政治制度和下一期资源分配又开始决定下一期的法定的和事实的政治权力……如此循环。他们用这一框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各国经济制度的差异;而且这一框架也刻画了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是如何互动演化的。但是,这些工作对于理解制度的演进和差异显然仍是不够的,正如Acemoglu(2005)本人所称:“我们离一个解释制度如何被决定以及为什么各国不同的理论框架还差太远。”
4.博弈论的均衡制度观
自Schotter(1981)以来,博弈论开始应用于制度分析,这可能是制度经济分析在最近30年所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博弈论视有效的制度为博弈均衡,这很好地体现了“共享信念”,因为有限信息下的博弈,不仅要求人们的行动选择(或策略)达到均衡,也要求参与人的信念具有一致性。Aoki(2001)就将制度定义为均衡博弈路径上固有显著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内全部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个定义还可追溯到Schotter(1981),在本质上也与汪丁丁和韦森强调的制度作为“共享的意义”(sharemeanings)是等价的(汪丁丁等,2004)。
基于博弈论的均衡制度观大致有3种。其一是2007年诺奖得主Hurwicz(1993,1996)等主张的机制设计观点,它将制度视为博弈规则,关注于一项实现既定“设计”
社会目标的制度之可能性,其基本的思路是将设定的目标当作一种博弈均衡结果,然后试图寻找到能够实现这一均衡结果的一系列(规则约束)条件。在博弈论中这对应于“实施理论”。其二是重复博弈观点,它将制度看作是不断重复的社会环境中的博弈规则。迄今已有不少基于重复博弈来解释惯例和规范的文献,如Lewis(1969)、
Ullmann-Margalit(1977)、Taylor(1982)、Axcelrod(1984),Schotter(1981)则将其推广到了更一般的制度分析;后来的Milgrom,North和Weingast(1990)对中世纪“法商”(lawmerchant)制度进行的研究,成为这种理论用于经验研究的经典例子;Greif、Milgrom和Weingast(1994)和Calvert(1995)也持此类观点;Greif(2006)更是基于重复博弈框
架发展出了内生制度变迁理论。其三是演化博弈观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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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理论述评
放弃了前两种观点所坚持的行为主体完全理性假设,研究在个体有限理性状态下制度如何产生并演进;其代表性论著来自Sugden(1986,1989)、Young(1998)、Aoki(2001)和Bowles(2004);较早时Hodgson(1993)曾回顾过制度经济学的演化理论,但他并未明确使用博弈论框架。
将制度视为博弈均衡的思路也曾遭遇一些学者的批评(HallandTaylor,1996;汪丁丁等,2004)。制度究竟是不是博弈均衡,学术界对此的争论也许还会继续。我个人很赞同以博弈均衡来处理制度。但限于篇幅我并不打算介绍那些批评的观点以及对批评观点的回应,读者可参阅Aoki(2001)、Bowles(2004)和Greif(2006),他们论述了将制度处理为博弈均衡的好处。而本文接下来予以详细介绍的制度起源和制度演进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博弈理论以及作为博弈均衡的制度概念之上的。
(二)制度的起源:来自演化博弈的洞见1.演化博弈制度分析的重点
在所有类型的制度中,演化博弈文献最青睐“惯例”(conventions)。在经济理论中,不同学派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制度主义者(凡勃伦,1964;康芒斯,1962)指出制度是影响主体行为以及帮助其形成预期的习俗(habitsandcostumes);认知主义者(Hayek,1973)认为制度(比如市场)产生了信号(比如价格),这些信号是行为主体所需信息的最好概括;交易费用理论(Williamson,1975)解释了在市场和科层(hierachy)两种不同协调方式之间的选择,其中关键的考量是降低交易费用;产权理论(Coase,1937;Alchain&Demsetz,1973)强调,在评估一个经济体制的效率时,良好界定的产权非常重要。演化博弈在分析制度时则强调,从大群体的行为协调入手,,关注于缺乏第三方实施力量下制度如何在分散决策的个体群之间生成和演化。这不是说所有的制度都无须第三方实施力量,也不是说所有的制度都可由自发生成得到解释,而是理解了自我实施的秩序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第三方力量实施的秩序(如果我们追问第三方实施制度的激励和动力来自何方,那么在根本上就需要回溯到自我实施的秩序),理解了自发生成秩序也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某些人为设计的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不过是对现成做法加以批准而已)。而“惯例”,显然是自发秩序的最佳代表,它受到演化博弈的青睐就是很自然的事。
所谓的惯例,它仍然是以观念固化在个人大脑中的行为规则。行为规则就是将情景状态与行动联系起来的行动计划。典型的行为规则可这样表达:若处于情况C,则选择行动A。A就是绑定在情景C中的行动。这里要求情景C一定是可观察的,或者具有可观察的信号。人们的行动即是通过这些情景或信号加以协调的。对于建模者而言,规则可被实证地解释为给定环境下个人将自然而然地选择某些行为,或者也可以被规范地解释为在社会压力下个人不得不采取某种行为。
制度是在协调行为冲突过程中产生和演化的(Schotter,
一个特定的惯例常常与某种协调失灵联1981;Bowles,2004)。
系在一起,是作为协调失灵的制度回应出现的。经典博弈论提供了如下五种协调失灵:Ullman-Magalit(1977)讨论了囚徒困境、协调、保持不平等三类协调失灵,Schotter(1981)又加入了合作博弈类型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印第安纵队博弈(Indianfilegame)③。这5种基本博弈都可以用与汽车有关的例子加以说明(Lesourne,OrléanandWalliser,2006),如
图1。
在图1博弈(1)(2)(3)中,每个博弈都存在两个纯策略均衡;(4)其实是囚徒困境的翻版,有一个纯策略均衡;(5)没有纯策略均衡。制度如何对这些博弈的参与人之间可能的协调失灵做出回应?在长期的博弈中,参与人之间可能形成许多种惯例来协调他们的行为,每一个惯例将明确规定参与人被引向哪一个均衡。如
将先行的十字路口博弈中,很可能形成“优先权惯例”
优先权让给特定的参与人(比如右边来的车,或者主干道来的车,或者大车优先等);在技术博弈中,“标准化
将明确该选择的技术。靠边行驶博弈中,“方向惯惯例”例”将明确规定人们有权行驶哪一边。亮车灯博弈是一个合作问题,在单次博弈情形只有唯一的囚徒困境式均衡,但一旦考虑重复博弈则均衡集可以扩大,很可能出现将参与人引向一个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互惠惯例”
不是一个囚徒困境均衡状态;比如表示“自己将采取对手在上一期所采取的招数”的以牙还牙的“威胁惯例”就可以达到这样的结果。
2.惯例制度的生成
制度如何在无序的社群中生成和扩散,已有不少演化博弈角度的研究;比如Sethi(1999)研究了货币制度的自发产生,Young(1993,1996)为分配规范的演化提供了模型,等等。在这里我们以Sugden(1986,1989)的十字路口博弈中惯例生成为例进行介绍。考虑在一
并且没有标个司机社群中,所有的司机都是“近视的”
签识别彼此的身份。此时的演化是单一种群(popula-tion)演化。图1(1)的十字路口博弈的动态过程将收敛到唯一的稳定状态(2/3,2/3),即每个司机在十字路口都每3次中停两次行一次。这个结果当然是比较糟糕的,因为撞车的频率基本上是每九次相遇就会有一次撞车。每个司机的平均效用是2。为了兴起一种惯例,一个司机至少要知道司机们所处的两种位置和角色即
标签很可能根司机应有身份标签(且标记为A和B)④。
据车型大小而定,也可能根据行驶方向而定,或者根据行驶速度而定,当然也可以根据道路大小而定。总之,在司机之间需要创造(或发现)某种非对称情形来强加给司机某些概念上的回应。
然后考虑经过长期的演化,有些司机变得“聪明”起来,他们之所以聪明是因为他们识别出了某些标签,而司机对此却一无所知。聪明的司机遵循规“近视的”则“如果A就前行,如果B就等停”,而近视的司机仍然以一定的概率p随机地选择等停。此时的演化是考虑了聪明司机和近视眼司机的两个子种群(subpopu-lation)的演化。给定聪明司机占据的比例x,近视眼司机最优的等停概率p*是存在的,并且p*随x递增,当
图1基本的博弈协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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