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分析的书籍_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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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演化
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理论述评
然与集体行动相联系,地主单方面改变收割分成不涉及集体行动也就不是制度变迁。再如,科斯(1994)所研究的生产的制度结构其实是生产的组织方式,North(1990,2005)则明确地将组织排斥在制度概念之外,而Greif(2006)的制度概念却又明确地将组织囊括其中。
所以我们可看到(见表1),不同学派和学者对制度的不同定义,对应着他们所关注的不同的制度内容,甚至不同的方法论(个体主义vs群体主义;演进主义vs理性主义)。事实上,当我们把研究定位于不同层面,试图强调制度不同层面或方向的特征之时,我们就可能关注于不同的制度之涵义。我们也可根据不同的分析维度对制度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从结构上而言可分为“建制的制度”(organicinstitution)和“认知的制度”(epistemicinst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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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企业、财团等;tion)。前者是指人类组织,如国家、
后者是指被所有行为主体认同的精神观念,如货币、信任、共享信念或者分配规范等。从影响的深远程度,可分为“创立性制度”(constitutiveinstitution)和“调节性制度”
前者使新的社会行为成为可能,比(regulativeinsitution)。
如新货币、新金融市场或者原创技术语言;后者只是既存
商业合同、交通规则等。或行为之间的调停者,如专利、
者,也可细化不同层次的制度类型以便对制度进行分层次研究,如Williamson(2000)就建议将制度划分为非正式制度(如宗教、习俗和社会标准)、正式制度(宪法、法律
交易治理模式(即组织作为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等)、
排)以及日常行为规则(生产、雇佣、市场均衡等日常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在任何科学研究中,对象的定义和分类,都是服务于相应之研究目的,对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
2.作为精神(心智)现象的制度:从凡勃伦到重返凡勃伦
各种制度的定义中,是否存在某种共同的、最根本的性质?就个人阅读而言,我愈来愈感到制度经济分析从凡勃伦发轫,经过漫长的跋涉之后,正在重返凡勃伦。凡勃伦(1964)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的、确定的思想习惯,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现在方兴未艾的基于博弈论的制度(演化)分析,强调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共享信念体系,或者基于共享信念的规则和组织。没有共享信念,就没有制度。无论是流行的精神态度,抑或共享信念,其实都意味着:制度是一种精神现象(或心智现象)。这可能就是各种制度最根本的性质。
肯定有人不同意把制度视为精神(心智)现象。他们可能这样批评:规则(比如一条法律)、组织(比如一家企业)都是以器物形式客观存在的,无论人们在精神观念上是否认同。但问题的关键也正在于此,规则、组织等器物层面的东西,只不过是作为精神现象的制度的实在表现,它们本身并不一定是制度。以规则而言,只有当规则的认知内容和协调内容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后,规则才能称得上制度;若规则的认知内容和协调内容并没有成为共同信念,那么这条规则就不会被人们有效遵循,它也就不是能真正型构(shape)个人行为的制度。Aoki(2001)写道:“一种具体的(规则)表现形式只有当参与人相信它时才能成为制度……举例来说,政府根据某项法令进口某些物品,但如果人们相信贿赂海关官员可以绕开此项法令,
而且这是普遍现象,那么与其把这项法令视为制度,还不如把贿赂现象视为制度更合适……如果参与人对它们的信念动摇了,它们就不再作为制度存在了”。晚年的诺思显然也逐渐将制度视为精神现象,对个人的制度信念给予了高度重视,他认为信念是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之基础的关键(North,2005)。
可以这样说,制度就是维持共享信念的系统,它当然是行为规则,但强调共享信念则体现了人们对规则的认知———我认同那是行为的规则,是因为我相信其他人也会认同那是行为规则;我遵守一项规则,是因为我相信其他人会遵守这项规则,,而给定其他人遵守规则我也最好要遵守这项规则。一旦共享信念得不到维持,那么制度就会坍塌。以货币制度为例,政府发行一种新的货币(货币的新规则)之所以能成为新的制度,那是因为得到了人们观念上的认同———每个人之所以接受新的货币是因为他相信其他人会接受新的货币。如果这个信念得不到维持,人们不相信其他人会接受新的货币,那么新货币制度就会失败;或者,即使政府发行新货币而禁止旧货币流通,但若每个人认为他人还会接受旧货币,那么旧货币制度将仍然存在。弗里德曼(2006)提及的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币和苏联苏维埃政府时的沙皇纸币卢布就是两个很典型的例子。
对于组织———建制制度———它成为制度的必要条件仍是,组织的规范成为其成员的共同信念;否则建制的制度会因此而分崩离析。譬如,一个企业的各种合约安排不能为其成员接受,成员就会离开企业;一个国家的各种合约安排不能为其公民接受,公民就会试图改造国家(选举、改革或革命)或抛弃国家(偷渡或移民到他国);改革和革命,组织形式的变迁,政权的更迭,通常都是观念变革的结果。但是,由于受诺思将制度视为规则而组织只是参与人的思想影响,组织长期被排斥在制度概念之外。事实上,认知制度(如规则和观念)和建制制度(如组织)都可以在博弈论的框架下展开分析(譬如Orléan就提供了一个工会/辛迪加组织博弈演化的模型例子,见Lesourne,
anandWalliser,2006);而且,制度的概念中也有必要Orlé
将组织纳入进来,组织只不过是制度的一种特例(Greif,2000,2006)。Dixit(2004)对此则评论道:“我推断诺斯在概念上将规则和博弈本身做出区分,导致了制度和组织的二分法,这能帮助我们注意它们的不同功能。但这两个范畴之间的回应和反馈,逐渐使它们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
在本文中,我们将制度视为人类的精神现象,始终从
的产生和维持视角来理解制度概念以及制度“共享信念”
的产生和演进。若以博弈论的术语表达,制度就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享信念(sharedbeliefs)的一个自我维持
组织等等,则是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的系统。至于规则、
只有得到共同信念支持而被固化的规则和组织,才能称为制度。
3.主流范式经济学中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
本文界定的经济学主流范式具有如下特征:均衡分析是占支配地位的分析范式;个人决策被假定为在给定预期下是最优的;而预期在给定的证据下也被假定为是合理的。这样,主流范式经济学将不仅包括新古典(及其
新政治综合)经济学,也包括新制度主义中的产权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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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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