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功能解析及制度完善
本文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权利消灭 农地信息 出处:《农村经济》2017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构建于特殊国情之上,"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离而设立,并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其权能回归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的消灭与设立,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回归与分离,是农地权利的基本存在形式。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是公示农地权利变动的制度,应当予以充分重视。我国农地资源利用以户为单位对农业生产要素进行配置,呈现小农性、封闭性,与市场机制相背离。"三权分置"的提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提供了契机,得以对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制度进行功能解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Abstract]:The farmland right system of our country is based on the special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land management right under the "three separate rights" is established by the separa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destroye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Its power to return to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he elimina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is also the return and separa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power. It is the basic existing form of farmland right. The cancellation registration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system of announcing the change of farmland rights, which should be paid full attention to. The utilization of farmland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is based on the alloc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factors by households. It presents smallholder, closed, and deviated from market mechanism. The "three rights separation"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and it can analyze the function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 cancellation registration system.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nsummation suggestion.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治保障研究”(编号:CLS(2015)ZDWT4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法律激励机制研究——以重庆、成都农村地区为样本”(编号:CLS(2016)D91)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创新计划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息的困境及其法律规制”(编号:2016XZXS-17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F321.1
【正文快照】: 1993年,中央针对首轮土地承包期即将届满的情况,提出原定的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1)意味着首轮承包期届满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并未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消灭,而是承包期得以“延长”。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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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8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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