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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回顾、研究综述及立法展望——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的分层解构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16 13:23
  "三权分置"思想发端于承包地,而后针对宅基地阐发,体现出在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全局改革中的理论兼容和制度弹性。当前,"三权分置"研究呈现块状化特点,有必要开启全景视角,审视和应对推行"三权分置"可能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可在自物权和他物权二分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体系再解构为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担保权三个层次,结合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三类主要农村集体土地特殊性的分析,提炼能够反映、重构和化简农村集体土地生产关系复杂性的立法思路。具体而言,所有权是原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次级权利和各项权能均由其衍生。作为次级权利,使用权的实现包括初次分配和复次流转两种形态。担保权是次级权利的延伸,其存在基础是使用权的可流转性。立法远景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均应逐渐过渡为一元化,国家应克制对所有权的僭越以及垄断同类土地市场的冲动,方能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名实相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表明,复次流转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去身份化和对价化;通过物权化方式保护复次流转取得的权利是可行路径,使用权流转的行政管制逐步退出是大势所趋。若以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的担保属性为立法意... 

【文章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逻辑自洽进路:“代理人”一元化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横向协调:优化与整合
    (一)承载农民耕作权的承包地
        1.农地“两权分离”传统的社会主义再造历程。
        2.“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
    (二)承载农民居住权的宅基地
        1.宅基地制度沿革及弊端。
        2.宅基地的配给(42)********和流转。
            (1)宅基地配给的公法规制。
            (2)宅基地流转的私法调整。
    (三)承载农民非农发展权的集体建设用地
        1.始终处于改革前沿的集体建设用地。
        2.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与“三权分置”的暗合。
四、农村集体土地担保权的有效激活:创设特定的权利实现模式
五、“三权分置”下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分层立法的内在关联与整体推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J]. 管洪彦,孔祥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解析与立法回应[J]. 陈耀东.  广东社会科学. 2019(01)
[3]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使用权定性辨析——兼与席志国副教授商榷[J]. 孙建伟.  政治与法律. 2019(01)
[4]“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债权定性的证成[J]. 单平基.  法学. 2018(10)
[5]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规范[J]. 耿卓.  交大法学. 2018(04)
[6]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J]. 高海.  东方法学. 2018(05)
[7]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改革方向[J]. 吕军书,吴佳熹.  学术探索. 2018(07)
[8]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和制度设计[J]. 宋志红.  法学评论. 2018(04)
[9]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土地所有权演变研究[J]. 张海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11)
[10]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J]. 韩文龙,谢璐.  农业经济问题. 2018(05)



本文编号:349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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