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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组织管理的历史变迁

发布时间:2014-07-27 07:10

  农村社会组织的建设总是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联系起来的,以社会结构变化为线索,以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为标志,可以把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不同发展阶段,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也各具特色。

  1.1传统社会中的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在传统国家,一方面,权力分散于不同经济、社会和文化单位;另一方面,有限的国家权力并不能有效地渗透于社会,产生相应的权力效应。传统中国是由官僚中国和乡土中国共同构成的,由此形成2个极端:一极是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形成中央的绝对统治;一极是实际统治社会的权力高度分散于各个村落共同体,由此形成上下分立、国家统治与乡村社会分治的治理体系。在广袤的乡村,分散的小农经济所支撑的是一个个家族,分散在不同的村落,以此为单位进行着自己自足的生产方式。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除非少数的水利工程建设、共同的先祖祭祀仪式外一般不需要大范围的合作。农业生产的积累也无法为国家提供足够的财力来维持规模庞大的国家组织以及常备军,于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渗透极其有限。为了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以及保证国家对乡村资源的汲取,国家必须一面借助乡村社会的宗族、乡绅、民间能人的力量,另一面有意扶持不同势力,造成乡间社会权力的均衡,于是,不同的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同时存在。
  在乡村社会里,得到国家承认的或默许的各种社会组织主要有家族(族长、家长)组织,主要负责一个家族内部的事务,如婚姻、继承、财产分割等,家族(族长、家长)的权力是得到国家法律明确认可,一些族长还可以得到跨家族的权力,维持整个跨家族聚居的村落秩序。乡绅组织是指乡村里一些有名望的人士,笔耕论文,他们掌握着相当的农村社会文化、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了特定的阶层,往往也成为国家和民众之间的中介,在乡村社会发挥极其重要的组织和领导作用,许多跨家族、跨地域的水利工程、祭祀活动都是由这些乡绅来组织和领导的。之外的乡村精英在乡村社会活动的主要领域是一些庙会、赛会、娱乐等社会组织,这些活动的组织和领导者由于缺乏足够的经济资源,活动经费主要依靠摊派获取。由于这些组织一定程度上能够分享乡绅、家族的权力得到国家的默许而存在。在传统社会里,由于国家自身对资源的控制力限制,于是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放任的模式,国家、乡绅、民众在乡村社会处于一种势力均衡的状态,只要农村社会组织的活动不至于影响到国家的权威,国家就默许其存在。

  1.2建国后的农村社会组织的空白  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把村庄作为动员和组织农民起来争取民主权利的主战场。传统社会的农村社会组织彻底退出乡村权力舞台,则是中国共产党掌权以后的事情,非法的组织被取缔和镇压,合法和半合法的组织的功能被带有政权性质的各种民众团体所取代,不可缺少的民间娱乐则由带有宣传意味的会演和类似的活动替代了,祭神活动则在破除迷信中自然消亡,在农民心目中神的位置也逐渐被其他的东西取代了。民间社会的消亡,意味着民间自组织能力的消退,当然也意味着国家政权将把每一个农民都管起来。

  建国后的土地改革,强化了国家对农民的控制,一方面表现在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长期在农村基层发挥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族权、绅士以及学田、庙产;另一方面,则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农会并在村一级农会中发展党员,以国家权力的强制推动,使得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全国农村得到广泛发展。为了配合合作化运动,共产党的组织开始大规模向农村社会延伸,1954年5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和中央作的《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报告》指出,新区约有相当一部分乡村没有中共党员的支部,这种乡以及党员过少的乡,均应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积极发展党员,建立支部。通过土地改革一互助组一初级社一高级社一人民公社的运动,最终建立了“政社合一”“党政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人民公社一生产大队一生产小队的3级科层社会管理体制。在这一历史变迁中,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始终处于组织领导者的地位。在人民公社体制中,党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组织高度重合,党书记全面负责并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公社和大队管委会处于虚置状态。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整个社会处于政治化范围中,对党的忠诚是日常行为的评判标准,党的意志全面渗透到乡村社会,确立了支部书记在村级权力结构中的绝对权威。

  总体性社会资源的国家集中、组织统制和抑制分化的特点,使农村社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作为一个阶层的乡村精英在建国前后被彻底地消灭,改造成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乡村社会组织也失去了其生成的领导基础;农村社会成员达到高度的一致性,社会成员无法分化成不同的阶层,代表不同阶层利益需要的组织也就失去组织基础。农民失去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失去了协调农村社会关系与组织农村各种活动及组织农民表达意愿的权利。农村中的一切政治、经济与文化活动均由“官僚组织”来安排,农民们完全失去了“自我”。生产大队、生产小队这些政权组织的附属单位外,任何农村社会曾经存在的社会组织都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1.3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散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的确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占有和经营权以及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原先高度集体化的乡村社会资源管理模式被分散到以户为代表的村民手中,于是,循着利益分化一群体分化一组织分化的轨迹,以利益为中心,代表不同利益阶层的组织形式进入了乡村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组织的生成是在一系列因素促进下形成的。第一是改革开放后实行市场经济,有限政府原则主导下的社会管理模式,为农村社会组织的生成提供了权力空间。第二是村民的集体行动的理性选择,由于国家集中资源优先发展城市的战略,农村一时成为真空状态,为了生产农村社会的公共产品、维护农村社会公共秩序、参与市场竞争、提供精神文化活动,一些村民理性地选择了互惠组织行为。第三是地方精英的主导作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农村社会呈“群山格局”:处于顶层的社会精英形成了村庄的主导派系;处于下层的村民采取若即若离、聚散不定的状态;处于中间层的村民因派系竞争影响而弱化。于是,代表不同阶层利益需求的组织纷纷诞生,为乡村社会治理注入了不同力量,加剧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为了保证国家对农村资源的汲取以及维系农村社会秩序,国家对农村社会组织采取了法制化规范化下的严格控制模式。国务院早在1984年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随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无不表现出强烈的控制型管理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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