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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的演进轨迹与趋势判断

发布时间:2016-08-14 19:17

  本文关键词: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的演进轨迹与趋势判断,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的演进轨迹与趋势判断

2012年5月2日 08: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数: 1093| 评论数: 0|原作者: 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李彬,范云峰|来自: 《改革》 |

摘要: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经历了三次大的变化和调整,改革开放后又经历了两次大的历史变迁,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组织正处在多元化的发展变迁之中,标志着我国农业经济组织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回顾新中国成立60多年 ...


    [摘要]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经历了三次大的变化和调整,改革开放后又经历了两次大的历史变迁,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组织正处在多元化的发展变迁之中,标志着我国农业经济组织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回顾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农业组织的发展历程和变迁轨迹,预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指导我国农业组织的发展实践、破解我国的“三农”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新中国成立不久,农民成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者,极大地释放出种田积极性,形成了农民个人所有的家庭经营模式:但不久后的合作化模式和人民公社经营模式陷入了“一大二公”的组织低效率之中:而由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发起的非正式农业制度变迁,一举废除了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重新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由人民公社向农户的家庭经营的变迁,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3047.5亿公斤,增至1984年的4073亿公斤。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家庭联合承包责任制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日显突出,已有的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新一轮制度变迁的需求逐渐呈现。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发展,“是继家庭联合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之后的又一伟大创举”,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民再一次不断探索有益于更大限度释放农村生产力的农业组织模式,“公司+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模式,龙头企业成为农户进入市场的“中介”和“桥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受到了农民的欢迎。然而,随着订单农业的发展,违约行为频频发生。近年来,农业订单的履约率在20%左右。为破解“公司+农户”组织的高违约率,组织模式的创新,不失为一条治本之策。很多地方,出现了“公司+农户”组织向“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大户+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方向演进的趋势。多样化农业组织模式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剧烈的组织变革和制度变迁。西方理论学家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他们不能真正理解我国的农村经济和社会运行的实际情况,他们的经典理论未曾关注也无法真正解释这些问题。无疑,现实正为我国理论界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如我们的理论能揭示出这些组织发展的内在机理,归结出其发展规律,预示未来发展的趋势,并能很好地指导我国农业组织的发展实践,这对破解我国的“三农”问题将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一、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研究的理论回顾

   
    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会,或者是20世纪中期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但是真正得到理论界的广泛重视还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纵观近30年的理论发展轨迹,众多研究文献中,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关于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对组织的需求方面,大多数学者对此认识都较为一致。张晓山《走向市场:农村的制度及变迁与组织创新》、魏道南等《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探析》、刘茂生等《农村产业发展的制度分析》、赵保佑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实践》等著作,均提出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问题。有关农民对农业组织的需求,许多学者主要从农民对农业组织的需求和市场对组织的需求两方面研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出现了小规模、分散化的特点,,从而产生了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组织的出现有利于解决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了也不经济的问题(唐仁建等,1992)。同时,农户为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联合起来,以协会或专业社名义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打交道,其社会经济地位、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能力将会得到明显提高(潘劲,1996;张晓山等,2002)。而当农户面对反复多变的市场,在无力预测市场供求变化的情况下,农户合作组织成为农业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有效组织载体(朱广其,1996)。
   
    第二,关于农业最佳组织选择方面,近年来,一些学者一直致力于最佳或主流农业组织形式的寻找。早期,有入主张发展农工商一体化的主导产业集团,也有入主张发展供销合作社系统。徐祥临(1996)则反对这两种观点,他认为前者是大企业,它介入农业领域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不可能为农户排忧解难;而后者的优势仅在供销方面,但广大农户特别是小规模农户还需要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因此,他提出应该由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充当农业服务体系的行为主体,并主张社区性经济组织的服务边界同行政区划相吻合。池泽新等(2003)运用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比较分析市场、准市场(准企业)、企业、准政府和政府的制度运行成本,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农业的最佳经济组织形式应是具有准市场(准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
   
    第三,关于农业组织发展演变方面,许多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因素的变化,农业组织也会发生制度变迁。郭红东、徐旭初、邵雪伟和陆宏强(2004)基于当时浙江省的发展情况,提出农业组织中的专业协会有向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两个方向演变的趋势。黄祖辉和徐旭初(2005)进一步提出,我国农民专业合社将呈现一定程度的联合趋势,其立法进程和结果将极大地影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走向。罗夫永(2006)明确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演进基础是农民协会,演进重点是专业合作社,演进方向是股份合作,其特征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结合。
   
    第四,关于农业组织异化弱化方面,杜吟棠、潘劲(2000)指出,在他们所分析的案例中“没有一个符合传统合作社规范”。苑鹏( 2001)的研究也表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应瑞瑶(2002)考察了江苏省75家农民专业协会和47家合作社,以及山东莱阳的10家农民合作社,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这些组织绝大多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是异化了的合作组织,因为它们在许多方面背离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第五,关于农业组织发展动力或对策方面,大多数研究者(孙亚范,2003;郭红东等,2004)认为,单靠农民内部的自发力量来推动农业组织的发展,将面临很大困难,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如企业、供销社等),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使农民的自发创造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牛若峰(2005)具体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建立合作社税收体系,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发放低息贷款或贴息贷款;低价供应生产资料或给予价格补贴:设立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基金;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向农民合作社租谋利和进行摊派;政府部门和机构向农民合作社免费提供政策、市场信息、贸易拓展等项服务;设立全国合作经济学院,为各类合作社培养管理人才等。
   
    综上所述,我国理论界对农业组织的研究,在视野上已不断拓展,在内容上也正在逐步深化。然而,由于我国农业组织的发展历史还不长,且理论研究还远滞后于农业组织的实践,迄今为止对农业组织的理论探索尚不充分,有待进一步深入。一是当前理论界在农业组织的研究过程中,使用了许多意义相近,但又说法不一的概念,如: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业行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公司+农户等。但对于这些概念,却很少看到有人进行过科学和严密的界定,这将不利于开展延续研究和比较研究。二是学术界对不同农业组织形式之间是否存在协调、互动关系,如何构建整个农业组织体系等方面,却始终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三是大多数学者所涉及的问题多局限于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局部,从农村经济组织整体系统研究的文献还不多见。四是探索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发展规律、变迁路径及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还很不够。而这一问题,在现阶段又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较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业经济组织模式的变迁

   
    1978年是我国农村组织演进的分水岭。农村组织的演进呈现诸多组织形式,制度绩效也大不相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也较为突出,但它们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基本上适应了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经济组织模式的变迁
   
   
1949-1958年我国农业组织变迁是按照农民个体所有的家庭经营一互助组一初级社一高级社一人民公社的路径实施的。
   
    1.农民个人所有的家庭经营模式。土地改革前,不到农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农村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农民仅占20%~30%的土地。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使全国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无偿的获得到了4667万公顷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350多亿公斤粮食的苛重地租。消灭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实现了从地主所有制到“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成为农村经济的基础。
   
    由于生产资料与所有者的结合,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统一,目标函数与利益偏好高度一致,农户的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民生活显著改善。全国农业生产总值1952年达461亿元,比1949年增加了48.5%,年均增长16.2%;粮食产量为1643.5亿公斤,高出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产量的11.3%;棉花产量达2607万担,比新中国成立前最高年产量增长53.5%.1949~1952年粮食增长幅度12.6%,棉花为43.6%。土地改革的完成,创造了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途径。但此时的农民个体经济,并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商品粮食和工业原料逐步增加的需要,不能满足发展工业对市场的需要,不能满足以农业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的需要。因此,靠个体农民经济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的任务,无疑是漫长的、困难的。扩大农业剩余的根本途径应该是发展互助合作,走社会主义道路。
   
    2.合作社经营模式。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互助组(1950-1952年)被视为是带有某些社会主义因素的劳动经济组织,是在“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群众的意愿自发组织起来的。它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分为临时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其特点是:土地私有,个人经营,按等价交换原则实行联合劳动和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初级社(1953~1956年)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经济组织,其特点是: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入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经营权与农户初步分离,劳动报酬实行按劳分配。1956年3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我国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高级社(1956~1958年)是以生产资料集体公有为基础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经济组织,其特点是:生产资料为合作社公有,劳动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到1956年底,全国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1.9%,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7.8%。当时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已基本完成。
   
    农业合作化形式重新构建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对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1955年夏季以后,在组织形式推进方面,出现了农业改造中的急躁冒进倾向,农业合作化被当作一场运动进行,如注重运动的声势和速度,忽视了对合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的探索,过快过粗的合作化运动,损伤了农民的一些经济利益和积极性。
   
    3.人民公社经营模式。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随后两三个月,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人民公社。从而确立了生产资料的公社所有制,彻底否定了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人民公社组织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生产特点是统一经营,集中劳动。据统计,到1958年年底,全国农村共有人们公社233973个,参加的农户占总数的90.4%.中央宣布全国农村已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为我国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作出了很多贡献。但毕竟人民公社是一种具有超前性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它强调土地和生产资料归属性质的改变及“公有”形式的升级“过渡”,它采取单一的公有形式,脱离了当时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粮食产量由1958年的20000万吨下降到1960年的14350万吨,共减少5650万吨。
   
    纵观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变迁的全过程可以发现,农村经济组织变迁的方式是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这种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减少了制度变迁的阻力,但违背了农民自愿与互利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制度变迁主体(农民)的潜在收益。而且这种制度变迁背离了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现实,增加了制度成本,影响了具有效率和公平特征的合作制度绩效的发挥。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经济组织模式的变迁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业经济组织制度安排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和订单农业模式成为这一时期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主导模式。订单农业的出现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深化和发展。它是通过发挥农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来弥补家庭经营内部规模不经济的缺陷。订单农业的初始动因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必然发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1.家庭承包经营模式。为突破“一大二公”的集体经营对生产力的束缚,20世纪70年代末,由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发起的非正式农业制度变迁逐渐演化为一种正式的农业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由于土地所有制性质没变,只是在集体原有的土地上划分承包田,易于操作,不存在大的障碍(吴敬琏,1999)。
   
    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制度变迁一举废除了长达20多年的人民公社,实现了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由人民公社向农户家庭经营的变迁,重塑和再造了农村经济组织,使农民重新成为土地剩余的占有者,有效地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结合起来,既节省了监督费用,又增强了经济主体的活力,使这一内生性的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正效应。农户作为一种生产组织,无需监督且激励充分,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性,因此它的确立促进了农业的增长(林毅夫,1994)。据林毅夫的研究,1979~1984年我国农作物产值累计增长42.23%.其中家庭承包制改革带来的增长达19.8%,贡献率为46.89%。30年间,我国粮食产量先后登上了35000万吨、40000万吨、45000万吨、50000万吨的台阶,成功实现粮食总量供需平衡,基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粮食短缺问题,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
   
    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本质上仍属于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多数学者认为,这次制度变迁,“只是证明了小农经济的合理性,并没有证明小农经济的优越性和先进性”。体制改革的效应是有边界的,它囿于时空的限制,又必须与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相适应。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农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使得农产品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逐渐形成和扩展,家庭承包户的生产和经营无法适应市场要求,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其制度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一是割裂了生产与市场的联系,二是抑制了生产规模,三是产权关系的各项权能混乱,四是农用土地流转不畅。
   
    2.订单农业组织模式。订单农业初始模式--“公司+农户”。订单农业又称契约农业或合同农业,是指在农业生产之前,农户与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由此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农户根据合同安排组织生产,企业或中介组织按合同收购农产品的一种农业经营形式。订单农业典型组织形式为“公司十农户”及其演化形式“龙头公司+合作社(大户或中介组织)+农户”。至于“合作社+农户”是丹麦契约农业的主要形式,但不是我国契约农业的主要形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合作社的实际发展远离理论预测和政府所期望的水平。
   
    在“公司+农户”是模式下,公司为了加工销售某一种农产品,直接与数量众多的农户签订该种农产品的购买合同,规定产品的数量、质量、交售方式以及价格,有的龙头企业还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农户则按照契约规定生产某种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
   
    已有的研究表明,公司与农户通过签订长期合约结成了“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经济利益共同体。参与双方都寻找到了最佳经济利益。在公司方面,公司节省了搜寻、等待等交易费用;在农户方面,公司成为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者,农户的产品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农户同样节省了交易费用;在给定技术条件下,农户专业化生产降低了生产成本;“利益均沾”使得农户能分享公司加工、销售环节利润。这样的制度安排的优势较为显著:一是连接了农户与市场,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卖难”问题;二是种养业的规模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大;三是有利于先进技术和机械化的推广;四是农户在市场中经受了锻炼,增强了市场经济意识。
   
    订单农业演化模式--“龙头公司+合作社(大户或中介组织)+农户”。“龙头公司+合作社(大户或中介组织)+农户”模式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渐渐从“公司+农户”演进而来的。在其演变过程中,一般是公司或者当地政府或者两者共同帮助当地签约农户,组织农民合作社组织或协会;合作社成立后,公司就只与合作社或者协会签约,合作社或者协会代表农户与公司签约后再与农户签约,在这一模式中,合作社或者协会充当了公司与农户的中间人。
   
    这种组织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纯“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社组织的不足,同时还融合了两者的优点,放大了组织的优势。合作社或者大户能够对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弥补了“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缺陷。从形式看,虽然延长了农业产业链,增加了外生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从而降低了内生交易费用,即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指出,我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的监督。由于道德约束有极端的制约力,所以单个农户成为合作社或者协会的成员以后,他们会自然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合作社或者协会也会从长远利益考虑,主动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制止。总之,这些“中间层”能够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农户”组织的缺陷。当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目前还处于不断演化之中,如何节约内生交易费用仍然是其努力的方向。
   
    诺斯和戴维斯认为,促进制度变迁的诱因是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的“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外部利润的产生是由于现有的制度安排不能将外部性、规模经济、不确定性等因素所带来的收入潜在增加内部化。因此,制度变迁就是“外部利润”内部化的过程。对订单农业这一现象的解释最初是由周立群和曹利群(2002)作出的。他们认为,在农业产业化之初,农村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是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农户”。但是,这两种组织形式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前者主要是受制于资金不足和缺乏抵押性资产;后者主要是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为克服这些缺陷,有必要引入组织中介,形成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或“龙头企业+大户+农户”。杨明洪不完全同意上述分析,他认为应该用外生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来解释“龙头企业+农户”的起源及其向“龙头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的演化。在公司和农户的这种纯市场的交易关系中,龙头企业和农户各自的决策完全依赖于非人格化的市场,从而也无内生交易费用,但外生交易费用无疑是巨大的,龙头企业和农户在搜寻交易对象以及用在谈判和合约执行等方面的费用是非常大的。外生交易费用如此之大,以致龙头企业和农户均意识到,有必要以一种或紧或松的长期性契约关系取代市场临时性交易关系。生秀东运用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的概念,通过对交易费用的仔细划分,重新解释了“公司+农户”向“公司+合作社+农户”不断演进的现象。合作社可以同时减少农户面临的事前交易费用和事后交易费用,进而减少农户的总交易费用,也可以减少公司所面临的交易费用。由于合作社具有降低双方交易费用的功能,合作社的介入,对双方来讲,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三、农业经济组织模式的国际经验

   
    无论是资源丰富的美国、西欧,还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由于选择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组织模式,特别是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都在农业经营上取得了极高的经济效益。
   
    (一)美国农业组织模式
   
   
农工商一体化是美国农业主要组织模式,有三种类型:一是纵向一体化(垂直一体化)的农工商综合企业。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相互关联的环节均由一个企业来统一管理协调。这类企业往往资金实力雄厚,研发能力强,主要由大型的托拉斯集团,甚至是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兴办,具有单一的所有权,集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于“四位一体”,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但它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且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形成。二是横向一体化的合同制联合企业。即大公司或大企业与农场主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分别完成农产品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各企业共担风险。目前,这种经营模式占农业一体化经营总产值的75%左右。三是农场主合作社。即农民(农场主)联合投资兴办合作社或各种专业协会,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产、供、销等服务。农场主合作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联合企业,采取企业式管理,其成员与该组织一般订立为期三年的合同,期满再签约,合同规定如产品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和地点等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工商一体化中政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优惠的税收”政策,合作社的税率通常只是一般工商企业的1/3左右;再如为了帮助农业发展,美国政府在农业部设立了三个重要的服务机构:农场服务部、国外农业服务、风险管理,为国内农业在水土资源保护、信用担保、国际市场信息搜集、风险规避等方面提供服务,可以说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了全方面的服务。
   
    (二)法国农业组织模式
   
   
农业合作社是法国两种重要的农业组织模式。法国拥有的农业劳动力107万中,90%以上参加了各种合作社,由于农户可以同时参加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因此,累计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业劳动力达130万人次。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96年,农业合作社收购的粮油类、猪肉、羊奶奶酪分别占总产量的75%、89%、61%,向农场主销售肥料占农场主购买总额的60%。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农业合作社向高级方向演化,组成更高级的合作社联盟,如合作社的地区联盟、专业联盟、共同联盟和全国联盟等。法国还兴起了“合作社集团”,主要是一些合作社联盟联合投资建造大型仓库、冷冻设备和价格企业。如1964年法国牛奶合作社联盟建立的“索迪马公司”,参加公司的合作社成员达76000多人,所属37家牛奶厂每年加工120多万吨牛奶,成为全国最大的奶制品公司。
   
    法国政府实施一系列农业产业化政策,例如,在促进土地集中的过程中,法国政府充分利用了补贴政策,对转让土地的农民承诺35年的预备年金,作为其终身养老;对购买土地的大农户,实现无息或低息贷款,并实行免费登记。再如法国设置了农业技术研究开发专门机构--农业和农村发展署,由其具体实施国家长期农业发展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和客观评价。欧盟还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实行对外统一的农产品关税同盟和对内统一的农产品自由贸易市场和价格体系,为法国的农产品出口提供了可靠的市场。
   
    (三)日本农业组织模式
   
   
日本是以小规模家庭经营和以“农协”为主的一体化经营模式。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把农协的宗旨规定为:“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农协主要为会员提供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因此,农民和农协之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加入农协实行自愿原则,凡是愿意参加的农民和该地区的非农居民,只要交纳股金,就可以成为其中一员。日本农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主管理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社员大会,代表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日本农协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主体作用。一是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指导,避免盲目生产,造成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二是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三是组织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四是向农户发放贷款;五是为农户提供各种生命保险和损失保险;六是为农户提供包括加工、科技推广等在内的社会服务。
   
    日本政府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影响的作用随处可见。例如日本农协名义上是民间组织,但实际上是全国最大的农业和农民团体,是个半官方组织,是日本政府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其他农村政策的重要渠道。此外,日本政府每年拨付农协一定资金,以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农业发展。
   
    从发达国家农业组织模式来看,组织制度的演进是他们共同关注的焦点。一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并不具有孰优孰劣的比较,这都是各个国家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条件所作出的选择。人少地多的国家选择规模化生产能够更加充分的利用本国的土地资源,人多地少的国家尽可能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率,通过节约土地,提高劳动力资源利用率,同样能够发挥出本国的农业制度优势。二是农业家庭经营是各国产业化生产的基础。各国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中虽然都包括了许多法人制度的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合作社、农业综合企业,但家庭经营仍然是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基础。三是合作经济组织带动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趋势。无论是采取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的美国,还是以集约化方式生产的日本,还是以专业化特色取胜的法国,他们都不约而同的采用了合作组织的方式进行联合。四是政府的引导、调控和支持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直接动力。各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一直扮演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政府不仅调控着本国土地制度的更新、技术研发与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根据国际农业市场的变动不断调整本国农业结构,通过法律法规对农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还可以在农产品价格、财政、金融、外贸等方面的倾斜给予农业直接的支持。
   
   
   
    四、我国农业经济组织模式发展趋势

   
    诺斯认为,在市场中,有效的组织达到的效果是:一是存在适宜的度量技术和度量标准而减少交易费用;二是交易者的集中降低了信息费用,交易者之间的竞争约束了机会主义行为:三是产权结构的有效界定和行使能够降低和完全消除不确定性:四是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减少了契约关系中的谈判和交易双方认可的交易的合意性。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演进方向也必然要是以效率作为衡量标准。
   
    至于我国农业组织的演进趋势,一方面,“公司+农户”模式虽然本身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但这种组织模式适应了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仅在现阶段,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长期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目前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较大的发展,但基于我国农户长期以来自组织程度低,缺乏参与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农民组织的积极性,而专业协会和合作社等也主要集中在我国东、中部地区,其本身的发展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公司+协会+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模式不可能得以规模化出现,即便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绝对数量增多的情况下,其组织农户的能力的提高又是一个须经市场磨合的过程,其要取代“公司+农户”模式难以实现。第二,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制度设计和经受风险能力都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比拟的,公司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也不会轻易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公司+农户”为弥补其制度缺陷,降低风险,节约交易成本、监督成本,正演化出各种新型的组织形态,例如“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十大户十农户”、公司+协会+农户、“合作社+农户”以及多主体参与的“多重化模式”。这些形形色色的多样化模式出现,预示着我国农业组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合作社+农户”模式将是未来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但“合作社+农户”模式要成为我国农业组织的主导模式,仍尚需时日。即使在美国、法国等这样的大、中型农业结构中,农业合作社组织都十分发达。更不用说,在日本、韩国等小型农业结构的国家,农业合作组织(协会)简直是农业经济活动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我国人多地少,属于超小型农业结构,与此相适应的只能是“合作社+农户”组织。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如何选择,要通过实践来探索。
   
    在我国农业经济组织演进过程中,政府应为农业经济组织的变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促进新旧两种农村经济组织资源的有效对接;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使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三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产品加工、社会服务、出口退税、“绿色通道”等方面给予切实的税费优惠;四是各级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应提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贷款;五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立一个法律和制度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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