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十三五”全省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十三五”时期,商贸流通改革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市场体系建设短板,将成为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我省市场体系建设的主攻方向。为此,根据2015年以来国务院和我省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促进商贸流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选择在市场体系建设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创新工作载体,推动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试点,探索解决城乡市场体系发展不平衡问题,补结构性短板;推动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试点,探索解决市场公益性功能不足的问题,补功能性短板;推动智慧商圈建设试点,探索解决传统市场+互联网发展,补效率低短板;同时在商贸流通各个板块大力推进标准化,补制度性短板。通过试点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工作创新和带动社会投向,激发新常态下市场体系建设新动能,打造一批省级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样板,为全省市场体系建设与提升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切实推进我省商贸流通强省建设。
二、试点内容
(一)开展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试点
按照“现代”和“特色”的总要求,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经过省级与地方协同扶持和重点推进,打造一批现代与特色融合、城乡统筹发展的乡镇商贸建设样板。
1.探索建立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机制。加强乡镇商贸流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上下协同、部门合作、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项目带动的促进机制。
2.强化乡镇商贸流通业规划与实施。科学制订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明确商贸发展定位和商业布局。建立重要商业网点建设预审制度,与乡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紧密衔接,强化商贸设施建设保障。
3.完善和提升商贸服务配套设施。大力推进基础性公共性流通设施改造升级和特色街区等项目建设,推进区域性商贸服务业集聚,完善乡镇商贸服务功能,积极向农村延伸网点,提升引流和辐射能力,提高便利化水平。
4.加快新业态引进和特色商贸发展。丰富乡镇商贸业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强化与当地产业深度融合,挖掘历史文化旅游等资源禀赋,推进特色商贸项目建设,提升生产服务能力,形成地域商贸发展特色。
5.推进商贸流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顺应商业发展变革趋势,运用现代商业技术,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建设乡镇智慧商业。推进重点行业管理和服务标准化,培育一批标准化服务示范企业,提升乡镇商贸服务整体水平。
6.积极培育乡镇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大力支持万村千乡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吸引商贸流通品牌企业落户建网,培育和引进一批发挥乡镇商贸流通主渠道和骨干网作用的骨干企业。
7.开展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重点招商。加快完善商贸流通业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商贸形象整体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开展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试点
按照增强公益性功能的目标,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促进流通方式创新,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构建竞争有序、布局合理、制度完备、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创新公益性实现模式,加快建立健全公益性功能实现和保障机制。
1. 开展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在淳安等26县(详见附件1)以外的区域重点开展农产品市场公益性建设,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支持政策,完善市场公益性投资、运营及监管机制,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流通企业(市场)加工配送、冷链仓储、物流标准化、信息平台、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消防安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增强保供稳价、安全环保等公益性功能。
2. 开展淳安等26县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当地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包括:支持农批市场和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支持农产品配送加工企业建设冷链、加工、包装、物流等设施设备;支持连锁企业开设生鲜超市(商店),建设冷链等配套设施设备;支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等投入。
(三)开展智慧商圈建设试点
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体验式智慧商圈,促进商圈内不同经营模式和业态优势互补、信息互联互通,抱团向主动服务、智能服务、立体服务和个性化服务转变,提高商圈内资源整合能力和消费集聚水平。
1. 推进基础设施智慧化改造。借助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资源,推进智慧商圈宽带、无线WiFi网络和监控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 推进智慧商业发展。整合商圈各类实体商家产品、服务和促销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及APP等方式,分类集中展示和推送。发展商圈O2O电子商务,无缝对接各类主流电商平台和营销工具,积极发展网订店取、移动支付、智能配送等新型商业模式,引导商圈线上线下融合体验消费。
3. 推进商圈智慧交通。通过智能手机、互联网等途径实现商圈内的交通引导、车位查询、车位预订、移动支付、车辆流量统计与分析等智能交通服务,解决商圈交通停车和拥堵问题。
4. 推进智慧公共服务。通过对接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查询缴费、公共交通等系统,丰富商圈服务内容,促进公共服务便利化。
5. 推进智慧物流配套。依托商圈电子商务平台,,整合商圈物流资源,建设商圈物流配送体系。
6. 推进管理智慧化。对商圈人流动态、商家经营情况、业态景气程度等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促进业态合理布局和繁荣发展。
三、试点条件
(一)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试点
1. 实施对象为乡镇或地理位置为城乡结合部的街道,常住人口3万以上,经济总量20亿元以上。
2. 所在县(市、区)高度重视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创建工作总体方案。
3. 商贸发展基础较好,商业业态丰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数10家以上,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与住宿餐饮业销售(营业)额5亿元以上,拥有商业街、大型商业网点、标准农贸(菜)市场各1个(条)以上。
4. 具有一批在建及2年内开工的“现代”与“特色”商贸项目储备,培育(或意向引进)2个以上商贸流通品牌企业。
5. 镇村商贸统筹推进情况较好,连锁便利店村级覆盖面达90%以上,连锁网点商品集中配送率达60%以上。
(二)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试点
1. 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
(1)优先支持国有控股或持有“金股”的市场(政府持有“金股”是指政府在市场搬迁、上市、变更属性、市场调控、食品安全保障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重要事项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2)对暂时不能由政府出资入股、具有重要市场影响力的民营市场可采取契约合作模式,由政府与市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市场责任和义务。
(3)农产品流通规模较大,项目企业实缴资本300万元以上,2015年农产品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批市场年成交额在2亿元以上,对当地市场有较大影响力;企业建设内容能在2017年底前完工,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同一项目未获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支持。
(4)承办企业能积极开展公益性运营,完善市场建设运营标准,承诺配合政府做好对重要农产品价格及供应日常监测,在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能根据政府调控要求,通过减免费用、组织货源等手段,稳定市场价格和供应。
(5)各市、县(市、区)应严格控制拟支持项目数量,原则上杭州、宁波、温州市不超过5家,其余设区市不超过3家;县(市、区)不超过2家。
2. 淳安等26县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1)辖区内有农产品流通建设项目,项目企业实缴资本50万元以上,2015年农产品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农批市场年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在本区域或本行业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2)项目建设内容能在2017年底前完工,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同一项目未获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支持。
(3)承办企业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承诺配合政府做好日常监测和应急保供等工作,积极推行农产品流通相关标准。
(4)每个县择优选取的项目数不超过3家;鼓励开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试点推广,组团成员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项目个数不受限制。
(三)智慧商圈建设试点
1. 县(市、区)政府重视且在推进商圈“+互联网”上有具体政策和措施。
2. 重点选择传统知名商圈、适度考虑城市商业综合体,商业功能覆盖购物、餐饮美食、休闲娱乐以及消费体验等。
3. 编制完成商圈智慧化改造总体方案或建设规划。
4. 智慧商圈建设项目主体明确, 2017年底前能够建成投运。
5. 商圈业态丰富、商户众多,对带动区域消费具有重要作用。传统商圈销售(营业)额15亿元以上、商户200户以上、商业营业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销售(营业)额5亿元以上、商户100户以上、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四、工作程序
(一)试点申报。拟承接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内容申报试点,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发展现状及可行性分析,试点目标、任务与举措,配套政策、工作机制和承载项目等内容(其中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试点、智慧商圈建设试点需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由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试点申请文件,与工作实施方案及附表(附件,按照试点内容填报相应表格)一并装订后于8月1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其中城区由设区市转报。
(二)组织评审。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竞争性项目评审,并对拟试点地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试点地区、智慧商圈建设试点地区各6个(其中宁波各1个),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试点地区22个(生态县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10个、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12个其中宁波2个),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三)组织实施。被确定为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和推进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照试点方案抓好实施,并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第一阶段试点工作情况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四)支持政策
对列入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范围的市县(不含宁波),由省财政在省级商务促进专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予以支持,由市县统筹用于试点工作,其中现代商贸特色镇建设试点连续支持2年。宁波市纳入省级试点项目所需财政扶持资金,由宁波市商务委协商宁波市财政局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所形成的政策性载体,有利于加强政府的统筹和引导,调动和发挥市场主体的决定性作用,逐步提升全省市场体系建设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争取试点、承接试点、推进试点列入当前商贸流通工作重点,科学编制试点工作方案,落实目标任务,出台配套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发动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参与试点项目、承担试点任务。
(二)建立工作机制。省商务厅与试点地区商务部门建立试点工作分级联系机制,并邀请相关省级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全程参与指导。定期组织试点工作交流会,共同研究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在试点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争取试点示范带动全省市场体系建设。
(三)做好绩效评价。试点地区要扎实推进试点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取得预期效果。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市县商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上报试点工作绩效评价报告,省商务厅将对全省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戴振海
电话:0571–87057594
传真:0571–87058237
电子邮箱:332418037@qq.com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罗荆
电话:0571–87058472
附件:1.淳安等26县名单
2.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申报表(附件1–4)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7月5日
本文关键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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