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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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9月25日);深府〔2007〕214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一、加快创新步伐,进一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一)继续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二)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中心;(三)大力发展新型批发服务业;势,结合深圳产业特点及在区域经济中的定位,充分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现代商
贸流通业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25日)
深府〔2007〕214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国家大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的新形势下,现代商贸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我市商贸流通现代化,增强商贸流通企业竞争力,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升商贸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深府〔2006〕6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大力发展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创新步伐,进一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一)继续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推动连锁经营向多业种、多业态的领域发展,在大力发展日用品、餐饮和成品油连锁经营的同时,加快农产品、药品、汽车、建材、装饰家居等行业的连锁经营发展,并在服务贸易,如运输、维修、医疗保健、家政以及个人服务等领域引入连锁经营。在大力发展连锁超市的同时,积极推动连锁百货、连锁专业店、连锁专卖店、连锁折扣店、连锁便利店等业态的发展,不断提高连锁经营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
(二)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优先安置在《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布局规划》确定的笋岗清水河、宝安固戍和龙岗同乐地区三个配送型物流基地内。具体认定办法由市贸工部门会同市物流办制定。经认定为重点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后,物流配送中心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适当下浮。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依法实行加速折旧。
(三)大力发展新型批发服务业。一是大力发展总分销、总代理,鼓励深圳企业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产品的国内总分销商、总代理商;积极吸引拥有大宗知名品牌产品国内总分销权、总代理权的企业落户深圳。二是重点发展中高级批发市场,要适应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趋
势,结合深圳产业特点及在区域经济中的定位,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市场优势,努力培育一批交易主体组织化、交易方式现代化、交易商品标准化,具有物资集散、信息发布、价格形成、制定标准及物流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中高级批发市场,建成高效合理的消费品分销体系和跨区域的生产资料分销体系。
(四)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加快流通方式、管理和品牌创新。大力发展新型零售业态,改造和调整传统零售业,形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竞争有序的零售市场格局。推动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先进管理技术,在普及管理信息系统(MIS)、时点销售系统(POS)、条形码等应用的基础上,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向以顾客需求分析为核心、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SCM)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发展。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购置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五)大力发展流通领域的电子商务。推广落实商务部制定的网上交易指导意见和电子商务标准,提高商贸流通领域信息化水平,推广经营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完善电子信用和支付系统。鼓励培育有条件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和连锁超市等建设网上商城,开展在线信息发布、商品展示、商务洽谈、网上交易等业务。发展旅游、票务、宾馆等行业的网上订购业务,扩大电子商务的运用领域。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扶持引导,增强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六)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其扎根深圳。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要为其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别是在土地等重要资源的配置上给予倾斜,鼓励其扎根深圳,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进一步做大做强。由市贸工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每两年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进行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大力营造培育、发展、宣传、保护商业品牌的社会氛围,把商业品牌建设纳入名牌带动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商号)、中国名牌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扩大商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继续吸引大型跨国商贸流通企业在深圳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总部、采购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使深圳成为一批国内外知名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的总部和采购中心,形成集聚效应,逐步确立深圳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的地位。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鼓励有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内贸业务;营造内外资商业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扶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拓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对中小流通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开展贷款担保服务。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要在市场准入、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引导和调控能力
(十)加强重要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市规划、国土部门在新城规划和旧商业区、旧工业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商贸流通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配套需要,对于城郊型购物中心、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专业市场等重要商业设施项目要确保用地规划的落实。积极运用财政贴息及直补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要商贸流通业配送中心、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全面实施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所发生费用由财政负担的相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建立健全商贸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将全市商业网点普查工作制度化,逐年更新全市商业网点数据,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商业网点发展概况,建立公益性的商业网点信息查询系统,我市各级政府财政对商业网点普查工作经费予以保障。逐步建立流通市场监测体系,提高对商品流通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全面加强商业领域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建立商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和企业理性投资。市场运行监测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十二)强化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制定《深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生活必需品正常供应,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应急调控所需费用由市贸工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
(十三)鼓励国内贸易标准的制定。鼓励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重点支持食品安全、餐饮住宿及居民服务、流通设施和装备、商品信息及物流信息、从业人员资质等领域标准化项目,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功能。积极向商务部推荐我市国内贸易标准项目,对列入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给予资金支持。
(十四)重视商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围绕我市商业运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每年选择一批研究课题,通过招标方式,交由专业研究机构承担,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鼓励高校、企业、
协会和专业研究机构举办高水平的学术研讨会,为探讨商贸流通领域基础研究和前沿问题提供交流平台。
(十五)加强商业人才培育。逐步建立大中专院校、社会职业教育、企业培训等多层次的商贸流通人才培育体系。鼓励高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类专业课程。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合作举办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复合能力的中高级商业人才。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认证和培训,加快培育市场紧缺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
四、落实商业网点规划,引导商业网点合理布局
(十六)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加强市级商业区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建设市级商业、区级商业、社区商业、特色商业四级商业功能区,合理分布购物中心、特色商业街、商品交易市场、专业会展场馆等大型商业设施,逐步形成“两轴、两带、十四个特色商业街区”的多中心、多层次、均衡分布、相互补充的商业网点布局。加强人民南—东门—宝安南金三角商业区、华强北商业区的升级改造,加快建设福田中心商业区和南山后海商业区。
(十七)适度调控大型商业网点发展。对于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具体规定由市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限制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尤其是购物中心的分割销售。在国家出台有关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定后,对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立进行听证。
(十八)实行住宅禁商。禁止属居住性质的房产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商业活动。已设立的具有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商业网点要分期分类逐步退出市场。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贸工部门研究制定。
五、支持社区商业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十九)加强社区商业网点规划。已建成社区要积极发挥和利用现有商业服务业网点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重点;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要针对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合理配置网点,扩大服务范围,以完善网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尚未开发的社区,按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和社区商业网点设置原则预留商业网点建设面积。市规划部门会同市贸工部门适时修订《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关于社区商业设置标准的内容。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鼓励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运用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居民社区设立超市、生鲜店、餐饮店、便利店、洗染店和维修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
点。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鼓励经济型连锁餐饮企业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贸工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
(二十一)创建国家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商业以及新兴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展创建商业示范社区活动,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社区商业的示范社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贸工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六、优化流通发展环境,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
(二十二)推进制定和完善商贸流通业政策法规的进程。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手段,落实专项经费,加强市场监管,大力开展各类专项重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流通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品牌、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强化企业的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依托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依法探索建立失信惩罚和守信奖励机制,开展信用监管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健全商业信用体系。
(二十五)推行商贸企业分等定级。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对我市商贸企业进行分等定级。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金鼎”零售店、“钻级”酒楼等称号,引导企业按国家标准规范经营,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多层次、差异化发展。
(二十六)强化重点行业管理。有序发展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流通、成品油、典当、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食盐和酒类流通等行业,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二十七)培育行业协会。鼓励商贸流通领域组建各分类行业协会,健全和完善行业组织体系。强化行业协会在沟通政企、制定行业规划和政策的中介桥梁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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