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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船尾拖带设备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21-12-17 20:14
  <正>2018年,某载重吨为17.8万t的散货船在靠泊澳大利亚黑德兰港期间,船尾港作拖船通过拖缆伴航拖带时,散货船尾部主甲板中心线处滚轮导缆器上的一个导缆滚轮损坏脱落,造成险情。该船按照要求报告AMSA并申请船级社检验,后续回国完成修理并重新安装导缆滚轮。事后,Rightship要求船舶所有人进一步提供该导缆器安全工作负荷标注为706 kN的证据。此外,澳大利亚皮尔巴拉港务局(Pilbara Ports Authority,PPA)根据多起船 

【文章来源】:航海技术. 2020,(04)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澳大利亚黑德兰港船尾拖带设备特殊要求


系泊设备布置图

布置图,滚轮,舾装,系泊


图1 系泊设备布置图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2005年5月20日通过的MSC 194(80)决议,增加了SOLAS Ⅱ-1章第3-8条,要求2007年1月1日及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附件的工作负荷应满足MSC/Circ.1175通函要求,同时附件或每项设备均应清晰标有与其安全操作有关的任何限制。MSC/Circ.1175通函将船舶舾装件分为拖带舾装件和系泊舾装件,根据选用的系泊缆、拖缆的破断负荷或预定拖带负荷确定舾装件及加强结构的设计负荷(如系泊舾装件的设计负荷取系泊缆破断负荷的1.25倍),系泊缆及拖缆的破断负荷根据计算出的船舶舾装数,从该通函附表中查询,而舾装件的SWL一般不超过设计负荷的80%。对于案例船,查询舾装数计算书可知其舾装数为6 073.52,根据通函附表查询其系泊缆破断负荷为706 kN,则该导缆器设计负荷为882.5 kN,导缆器SWL为706 kN。

舾装,甲板,船尾,中心线


这部分船舶须满足SOLAS Ⅱ-1章第3-8条及MSC/Circ.1175通函要求,船上系泊及拖带等舾装件均须标注SWL,且SWL须经设计校核。若这部分船舶适用上述PPA通函要求,建议对新造船在设计阶段即考虑通函相关技术要求,保证艉部甲板中心线上用于拖带的带缆桩及导缆孔的SWL不小于1 176 kN,建议按照图3所示的布置进行设计。对现有船则建议对照PPA通函要求,核查整改船尾甲板的舾装件。(1)对于新造船,确认设计单位按照MSC/Circ.1175通函要求的设计载荷对相关甲板加强件进行结构强度计算,确认选择的甲板系泊及拖带舾装件的SWL满足设计要求。


本文编号:354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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