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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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李扬
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
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2
)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电子数据刚刚入法,但是关于电子数据得到认可的判例之前也出现过。比如2011年小诗《见与不见》的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诗歌的作者是谈笑靖,而并非仓央嘉措。于是,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在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电子邮件和博客的内容,通过相互印证,证明了该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从而认定了该诗歌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谈笑靖。但是,对于其法律地位法院未予以明确回
。 答,只是默认了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这类证据将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从而解决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
要厘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证据等同于电子数据,那么立法部门已经回答了电子证据的归属问题,相反,如果两者并不等同,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仍然值得探讨和深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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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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