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71
本文关键词: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2.扩大主体的范围;现在我国刑法只对一部分计算机犯罪的单位主体追究刑;(二)宏观完善现行刑法的建议;1.立法模式应进入“综合部署”阶段;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即是说明其必须根源于其适用的;2.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反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不能是零碎的,而应该是综合有机;首先,单行刑法应该明确解释计算机犯罪的定义,阐明;其次,明确犯罪主体;再次,明确哪些行为是犯罪
2.扩大主体的范围
现在我国刑法只对一部分计算机犯罪的单位主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从实际的现实来看,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并且,单位实施计算机犯罪在完成犯罪的能力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方面上来说,肯定会远远大于单个的自然人。现在很多计算机犯罪不是个人的力量可以单独完成的,只有依靠集体或者公司等力量才能实施,欧洲理事会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中明确了单位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我国有必要借鉴《网络法犯罪公约》中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单位责任的立法,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犯罪中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增加过失犯罪的规定,对那些因严重过失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行为行进制裁。
(二)宏观完善现行刑法的建议
1.立法模式应进入“综合部署”阶段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即是说明其必须根源于其适用的社会,符合国情。我们立法重心不能再只停留于表面,应该更加关注那些相对深层次的、对于维护信息安全更具综合性和长远性的领域和要素。这些关注点应当包括技术研发管理体系、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信息技术与星系安全的关系等诸多领域。反映在立法内容上,即是重视立法的综合性,或许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适当授权专门委员会在某一擅长领域内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让其可以制定一些规章用以配合刑法对相关犯罪进行规制。另外专业的专家顾问对相关领域的专业术语可以作出更权威的解释,减少法律适用的偏差。再者他们对相关专业的前景必然敏锐于常人,其参与的立法在留有有适当的超前性与预见性上更有优势。
2.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
反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不能是零碎的,而应该是综合有机统一的。要对瞬息万象的犯罪作出有效规制,绝不是依靠对法律的修改补充就能解决好的,如果立法分散,将使司法实际操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为法律法规的交叉冲突而不知所措。随着网络实践不断地深入和其对我们日常生活的不断浸润,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关系必须要调整的一部分。所以,一部完善而统一的法律规范被迫切需要着。如今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形势下,更多新型的计算机犯罪、会不断产生。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决定了,无论是怎样具有预见性的法,都不得不面临需要不断修订来适应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的命运,而其频率是修订其他规范传统犯罪法律的数倍,甚至是数十倍。因此制定专门的单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是一个新的立法思路。至于单行刑法的内容可以包括四个部分:
首先,单行刑法应该明确解释计算机犯罪的定义,阐明立法的目的。
其次,明确犯罪主体。目前情况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占很大比例,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非常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所以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低明确哪些行为是犯罪。
再次,明确哪些行为是犯罪。例如:a.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包括个人所有的电脑系统也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及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b.非法插入或毒害。将植入、通过网络或U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c.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d侵犯知识产权。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拷贝
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e.毁坏。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等。
最后,设立相关的刑罚措施。需要提出的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目,有的是传统犯罪所不能比拟的,所以对于此类犯罪应该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也是抑制犯罪的一种手段。
同时在单行刑法中合理利用空白罪状,避免新法与现有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给法律适用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这样不仅可以根据计算机犯罪本身的独特性对症下药,还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对整个刑法典的修订。既可以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又可以维护刑法的尊严。11
结语
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我们的生活快速发展并改变着,网络与计算机给我们带来了莫大的便利,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却逐渐成了信息时代所必须面临的首要难题。因此刑法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我国目前仍然还处于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与网络信息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建设还显得不够成熟,刑法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还有很多漏洞。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我国刑法对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所做的努力,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慢慢建立形成。
遵循论文主体思路,笔者在分析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必要性,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浅薄意见,受自身水平所限,这些意见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写这个论题只是希望,能有更多学者专家关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的现状,真正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11 张英芬:《试论信息权利的刑法保护》,《当代图书馆》 2013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王作富,黄京平:《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2011年第5版
【2】王舒毅:《从国家安全观看网络信息安全的概念和属性》,《信息安全》 2011年第4期
【3】于志刚:《“大数据”时代计算机数据的财产化与刑法保护》,《青海社会科学》 2013年第3期
【4】蒋天发,蒋巍,滕召荣:《对美国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的思考与建议》,《海外视点》 2009年8月
【5】张向宏,林涛:《美国信息安全立法概况及启示》,《保密科学技术》 2012年11月
【6】尹建国:《美国网络信息安全治理机制及其对我国之启示》,《外国法制借鉴》
【7】陈结淼,鲍祥:《<网络犯罪公约>与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
【8】 陈东冬:《网络信息安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
【9】皮勇,黄琰:《试论信息法益的刑法保护》,《广西大学学报》 第33卷 第1期
【10】张英芬:《试论信息权利的刑法保护》,《当代图书馆》 2013年第1期
【11】顾华祥,安娜:《国外依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措施与启示》,《法治论丛》 第26卷第2期
【12】李晶:《理论与探索》 2014年 第37卷 第4期
【13】王鹏越,刘萍:《论我国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刑法立法完善》,《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学报》 第26卷 第4 期
【14】王世伟:《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中国图书馆学报》 第41卷 第216期
【15】颜祥林:《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刑法控制》,《情报科学》 第21卷 第1期
【16】胡昌振:《信息安全的概念及方法论探讨》,《科学导报》 2004年3月
【17】王国庆:《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与防护策略分析》,《信息安全》 2014年 第23期
【18】李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条文的疏漏与完善》,《天津职业院校学报》 第11卷 第3期
【19】钟庆洪,郭玉翠,蒋卓键:《网络信息安全影响要素研究及定量分析》,《计算机技术与发展》 第24卷 第2期
【20】殷启新:《网络犯罪侦查技术初探》,《警察技术》 2009年第6期
【21】吴桂静:《欧美打击网络犯罪立法的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辽宁经济 经济与法》 2003年第4期
【22】张巍:《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学位论文) 2014年 华东政法大学
【23】赵文胜:《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学位论文) 2014年 武汉大学
【24】张荣艳:《互联网信息系统安全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学位论文) 2011年 河北师范大学
【25】魏倩:《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网络信息安全评价研究》(学位论文) 2008年 吉林大学
下载地址:论网络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71.Doc
【】最新搜索
论网络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租户装修手册-商场13
关于情景记忆,不正确的说法是()
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单
58工厂照明灯具
五十周年祝词
79083.消防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300新一代推车(带3.5寸屏摄像头)说明书
心理学教程第二学期复习知识要点12
定时器指令编程训练
本文关键词: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3429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jisuanjikexuelunwen/234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