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一、网络下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产生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属于“搭便车”行为,实质是从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它是一种不合理利用他人商标声誉而寄生性的行为。在理论界逐步对淡化理论形成一致的认识并针对该种行为欲采取反淡化保护措施时,计算机进入了公众的数据库领域,在各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渐而实现了网络的多媒体化和商业化。在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却也将不同的市场竞争主体从客观现实领域的交锋引入了虚拟电子市场的冲突,给不同的市场竞争主体提供了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网上淡化驰名商标行为就随着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不断应用推新而逐渐产生了,新型的淡化行为就此产生。
二、网络下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表现类型
(一)网上一般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
这种淡化行为模式,只是把网络作为进行侵权的一个媒介或者载体,这和在刊物、电台、电视上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这因特网日益商业化的时代,通过网络来宣传和推销自己的商品已经成为企业增加销售量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随着网络用户的日益增多,这也成为消费者了解某一商品信息的一个重要平台,那么利用网页作媒介对驰名商标淡化的行为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利用竞争关系对驰名商标的淡化。
这种淡化行为有一个前提即使用者和驰名商标权人存在着竞争关系,如“长虹”彩电和“彩虹”彩电,那么行为人在利用自己的网站推销“彩虹”电视时为了能够在这场“眼球经济”的战争中获胜,就会利用“长虹”这个驰名商标来宣传自己的商品,在网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图片、文字、标识来抢夺驰名商标所拥有的强大的市场份额,壮大自己的影响力从而削弱驰名商标的影响力。
2、淡化行为是缀附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
这种情形是使用者和驰名商标权人没有竞争关系,只是在网页上缀附了他人的驰名商标,希望能借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来吸引网民的注意力以增加自己的广告收入。如有一个儿童乐园为了吸引家长们带孩子来此消费则在自己的网站上利用“娃哈哈”驰名商标的图案增加了网民的点击率就是显证。
(二)网上特殊淡化驰名商标行为。
淡化行为模式与网上一般淡化驰名商标不同,它不仅仅是利用网络为平台去借驰名商标的声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而是在网络上利用某种技术手段例如超链接、框传输等将不同民事主体提供的网络信息联系在一起,使原本在市场上本是不同的竞争主体在网络世界有机会进行直接接触,使他们的商业利益发生碰撞或摩擦,而在这一交锋中,笔耕论文,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良好的信用、质量和服务,享有较高的声誉,因此,不正当竞争者常常借他人驰名商标的信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并从中获利、网上特有的淡化方式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商业活动的形式更加多样化而逐渐产生的。
三、网络下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个性特征
(一)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
在网络世界中,同一个人可能会同时出现在世界各地。这样,对驰名商标权人而言,要想锁定一个侵权者会相当困难。链接是互联网的基础,通过自由和链接实现网上资源和停息共享的同时但也可能导致侵权的发生。当包括驰名商标的内容在无数次的链接后,要确定谁是侵权者,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二)侵权范围的广泛性。
网络的跨国性打破了商标权“地域性”原财的限制,行为人虽在一国实施淡化行为,但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有可能产生影响,因为网络广告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具有灵活性和实时性,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其所面对的客户对象是分布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将近两亿的网络用户,而且这个客户群正以每月约10%的速度增长。
(三)侵权行为的复杂化。
在网络环境中,由于技术的发展,商业活动的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对驰名商标的侵犯手段也是花样翻新。网络下的淡化行为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商业化而随之产生,这种包含一定技术含量的行为使淡化在网络下变得更加隐蔽。而且随着域名的日益商业化,各种通过抢注或偷盗域名而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也频繁发生,而对这种新型的网上淡化行为其认定条件和解决办法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所以权利人要想获得保护也绝非易事。
(四)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广泛联结、任意联结的特点,分布全世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上了网,就成为计算机网络上的一个终端,并可以同网络上的任何一个其他终端相连接。网络的全球性给商标的管辖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按照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管辖,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但是在网络中,这样的管辖权都没有多大的意义,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无国界性导致了判断网上发生的淡化行为的具体地点和确切的范围很难。
四、域名对驰名商标的淡化
域名淡化驰名商标主要是指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低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或利用驰名商标权人的信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综述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域名淡化驰名商标主要有域名抢注和域名盗用。
随着网络这一虚拟世界的迅猛扩张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在网上“圈地”的重要性,于是域名抢注频频发生。“域名抢注”也成为了争端多发事由,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或应知他所申请注册的域名是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的情况下,仍抢先在商标权人之前予以注册的行为。
这两种域名淡化情形的主要区别不在于主观形态不同,而在于其目的不同,域名抢注是为了出租或者出售该域名来获利,域名盗用是借驰名商标的巨大声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但这两种行为都会产生同一样的结果,即减弱商标的标识作用与驰名商标人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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