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对煤炭开发项目经济评价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9 16:37
根据自然资源部出台的一系列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政策文件,从"该不该交"、"交多少"、"如何交"3个方面,阐述了改革前资源价款评估缴纳与改革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缴纳的区别。最后,以内蒙古某煤矿项目作为分析案例,对比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前后项目的盈利能力,反映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对煤炭开发项目的影响。
【文章来源】:能源技术与管理. 2020,45(02)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制度改革前项目现金流量模型
(2)制度改革后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及缴纳方式。根据式(1)的计算方法,制度改革后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过程为:一是前30 a拟动用可采储量为4.2亿t(生产规模按10 Mt/a计算,储量备用系数为1.4),经现金流量法贴现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25.48亿t;二是计算可采储量单价为25.48亿t÷4.2亿t=6.01元/t;三是项目范围内的地质资源储量为17.044亿t,可采储量为10.62亿t,则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10.6亿t×6.01元/t=63.8亿元。按照财综[2017]35号文件规定,取得项目探矿权证前需缴纳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12.8亿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30 a有效期内缴清,则每年需缴纳出让收益1.7亿元。2.3 盈利能力分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J]. 李刚,李勇. 中国矿业. 2019(01)
[2]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J]. 李刚,张化鹏. 中国矿业. 2018(06)
本文编号:3220934
【文章来源】:能源技术与管理. 2020,45(02)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制度改革前项目现金流量模型
(2)制度改革后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及缴纳方式。根据式(1)的计算方法,制度改革后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过程为:一是前30 a拟动用可采储量为4.2亿t(生产规模按10 Mt/a计算,储量备用系数为1.4),经现金流量法贴现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25.48亿t;二是计算可采储量单价为25.48亿t÷4.2亿t=6.01元/t;三是项目范围内的地质资源储量为17.044亿t,可采储量为10.62亿t,则项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为10.6亿t×6.01元/t=63.8亿元。按照财综[2017]35号文件规定,取得项目探矿权证前需缴纳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12.8亿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30 a有效期内缴清,则每年需缴纳出让收益1.7亿元。2.3 盈利能力分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J]. 李刚,李勇. 中国矿业. 2019(01)
[2]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探讨与建议[J]. 李刚,张化鹏. 中国矿业. 2018(06)
本文编号:322093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kuangye/3220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