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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消民族优惠政策_少数民族加分政策2016_正确认识民族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6-09-02 15:09

  本文关键词:民族优惠政策,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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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宪民  杨建新

 

 

 

  民族优惠政策是在民族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下,国家针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本身无力实现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的现状,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及其优惠。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项基本原则和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一政策工具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也取得了很大的实效。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和发展,有人对民族优惠政策提出疑问。因此,有必要从认识上予以澄清,以明辨是非,更好地理解、实施这一政策。

 

 

要从社会的首要原则——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待民族优惠政策

 

  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民族优惠政策像其它社会政策一样,本身集中于那些与社会结构有关的复杂社会问题上,关心谁通过什么方式得到了什么,亦即个人和群体参与社会有价物分配的方式和所占之份额,它强调的核心是公平和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本身不是独立于伦理价值之外的,它承载着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现着社会最高的善——公平和正义,所以,对其评判首先要置于公平正义这一社会最高原则之下,这也是许多学者的共识。马克思在比较市场经济体制与自然经济体制时就认为,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着“自由”、“平等”等伦理特征。美国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也同样指出,制度是包含着诚信、良心等道德含义的广义概念。美国著名法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的开篇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将公平正义纳入社会政策视野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实施,即是对所有的人都实行统一标准,还是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此,约翰·罗尔斯的看法更符合存在着结构性不平等的当代社会,也更适合有着民族多样性结构、发展状况极为不一的中国社会。在约翰·罗尔斯看来,人们的生活前景既受制于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也与人们一出生就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密切相关,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应用对象。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对此,当代政治学领域的讨论已取得共识,,人们倾向于“不能仅凭无差别待遇规则来界定和衡量社会公正”,“是对所有人使用同样的规则还是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规则,应该在其特殊背景下逐例审定,而不是事先设定”。由此出发,不应只看到民族优惠政策带来的社会不平等的一面,而忽视民族身份的归属性及其对少数民族自身不平等的另一面。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着眼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弱势地位,以制度和政策的方式寻求弥合这一差距是恰当的,因为它符合制度和政策设计的最高原则——公平正义。

 

不能忽视中国的社会性质和社会主义的平等观——事实平等

 

  民族优惠政策作为解决与民族社会结构和关系有关的社会问题的手段,它的提出和实施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决策者有意识选择的结果。涉及决策主体的个人价值,与其所处社会的性质及其价值追求密切相关,尤其受政策制定者及国家的社会价值观、政治价值观、政策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的影响,因此,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制度及其政治和意识形态来抽象地谈论民族优惠政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为基本行动指针,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其社会平等观也不同于以往,追求的是事实平等。

 

  马克思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对实践的强调和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正是人们的社会实践构成了历史本身。当以物质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人的实在性被确立为理解社会历史的依据时,人便从抽象的概念转变为现实中行动的人。以此为基础,考察自己所处的时代,马克思看到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正在形成,但新的社会形态并不像资产阶级宣称的是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的事实上不平等是加剧了。面对这一现实,马克思举起批判的大旗,致力于对主宰大多数人社会生活的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不平等进行批判,寻求人类平等与解放的途径,寻求民族平等与解放的真正实现。所以,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后来,列宁在谈到大民族应如何对待少数民族时进一步指出:“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正是从唯物主义出发,中国共产党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已经确立,但长期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的状况,提出并实施民族优惠政策

 

正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现实,保持对民族多样性的深刻洞察

 

  中国既是一个有56 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内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从多民族的角度看,中国的少数民族有下述特点:一是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例虽然不足10% ,但绝对人数不少,共有一亿多人,而且各少数民族人口规模极为悬殊,从几千人至上千万人不等。二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在自然环境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总体来看,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少数民族多处于地理环境封闭、自然条件较差的区域。三是民族混居程度高,以大散居小聚居的格局分布于全国一半以上的土地上。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看,各民族生计方式多样,有的民族主要从事农耕、游牧业,有的民族主要从事工商业。虽然有些民族的城市化水平相当高,工商业在其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总体来看,少数民族多聚居于乡村,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民族社会的这些多样性特征和发展上的差距,在一个社会关系迅速扩展、各民族交往日益频繁的时代,既有助于展示社会文化的多样化和丰富性,也同时将差异置于人们的面前; 既有可能提供民族发展的资源,也有可能成为诱发民族矛盾的根源,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如果忽视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多样性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人们生活水平低下的现实,多民族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导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滞后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身,它涉及民族地区的自然状况、历史上不公正的社会制度等多种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民族政策既反映了我们对民族独特性的承认和尊重,也反映了对民族地区和民族社会现实的正视。我国不仅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还不断地在认识和实践上将其强化。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着眼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事实,还进一步强化了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帮扶政策,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并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领导和帮助的责任。

 

从实施的效果评判民族优惠政策

 

  任何社会政策都是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制定的,并以问题的解决为最终目标。政策实施的效果是评判政策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制定不仅是为了延缓社会分化的极端现象、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更是为了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和民族大家庭的共同发展和繁荣。从数十年实施的效果来看,民族优惠政策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利,促进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就拿衡量民族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城市化来看,研究表明,民族人口规模大小与民族城市化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这表明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正面影响。

 

  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王明珂在《羌在汉藏之间》一书中指出,“欧亚大陆东西两半的体制未必是西欧优于东亚,西方沿大西洋沿岸虽有讲人权、自由的富国,但其内陆则常常卷入宗教与资源竞争的迫害争斗之中。然而东亚却能以‘多元一体’的国族主义理想,以经济资源及行政力量来减轻内陆的贫困与匮乏,并维持族群的秩序。假如不依据文化偏见的立场论,东亚的体制是有长远发展意义的”。这是我们认识和评判民族优惠政策所必须正视的,也是最有意义的。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利益格局更为复杂,思想文化相互影响加深。面对这些变化,不仅要求不同集团和社群能够根据同其他人的关系确定和表达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要求人们具备一种从地方性群体中抽身,在一个更加宽广的社会背景里为自己及其群体定位的能力,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注与我们直接相关的社群和地方性事务,而且要意识到整体社会、全球的归属和责任,从而在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社会体系里考虑对他人及其群体发展的社会责任和意义。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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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狗屁文章

    2014-05-22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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