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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巴塘改土归流、地方秩序重建与国家认同

发布时间:2024-06-01 23:34
  光绪三十二年(1906),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从巴塘开始,在川边推行改土归流并经营川边,以救亡图存。其制定的《巴塘善后章程》又称《改土归流章程》,规定巴塘全境土地和百姓归“大皇上”所有,打破了两百余年的地方旧秩序,从根本上保障了改土归流的实施。其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和随后颁发的禁止田产向寺院流动的政令,均是为了尽可能消除或限制旧势力的影响;移风易俗的规定和地方建设则有助于促进巴塘地方新秩序的确立并向近代化方向发展。改土归流在某种意义上是儒家传统礼治思想在巴塘及川边的实践,同时也凸显了清廷对促进民族地区国家认同的迫切需要。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清代巴塘土司制度与清末改土归流
二、巴塘《改土归流章程》所体现的儒家传统礼治思想
三、《改土归流章程》有关旧势力和土地改革的规定及促进作用
    (一)消除土司势力
    (二)削弱并限制寺院和僧人的势力
    (三)对巴塘境内“一头一尾”的田地作出规定
四、体现礼治思想和国家认同的移风易俗与地方建设
    (一)移风易俗方面的重要措施及其对国家认同的促进
    (二)相关的地方建设措施及其对中华民族认同的促进
五、结论



本文编号:398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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