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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发布时间:2016-05-17 11:09

  本文关键词:民族自决,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任何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第二,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民族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国人权研究会供稿)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18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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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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