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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发布时间:2016-05-2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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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南尖回民村门户网站   wcwy.ahxf.gov.cn   2011年7月25日   来源:南尖回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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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我省有55个少数民族成分,41万余人,有五种宗教,信教群众近三百万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国家制定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我省制定了《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1、党的民族政策。即“平等、团结、发展、繁荣”。(1)坚持民族平等与团结。这是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各民族不论大小,不论其先进和落后,在一切权利上平等。不允许任何民族享有特权,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是我们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3)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4)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6)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7)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8)团结民族上层爱国人士。
  2、党的宗教政策。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自由;(3)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4)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5)宗教活动要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取缔和打击利用宗教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6)要善于体察民族和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来分裂人民,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7)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反对外国势力干预我国宗教事务,支配我国宗教团体;(8)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0)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教育,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11)鉴于现有佛教道教寺观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一般不再新建寺观。如因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需新建寺观,需从严掌握,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新建、重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3、坚决取缔邪教组织。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他人,发展和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其主要特点是:制造教主崇拜;编造和散布“世界末日”邪说;进行精神控制和人身摧残;非法聚敛钱财;仇视社会,敌视政府;攻击、诋毁宗教和宗教爱国组织;宣传神秘主义,散布迷信,反对科学;进行秘密活动。对邪教组织要严格防范,坚决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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