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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图片简笔画_民族风图片_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功能目标和行动逻辑

发布时间:2016-07-18 13:08

  本文关键词:民族互嵌型社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族际整合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中的重要议题。协调族际利益关系,是族际整合中最为根本的问题。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引致的多民族社会结构紧张,在一定意义上构成对族际整合的“逆反”。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微观界面“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区环境,推动各民族成员的交往互动和利益协调,是维持国家整体性和统一性的重要机制。行动意义上的“民族互嵌型社区”,应当以社会融合和族际整合作为其功能目标和行动逻辑。这样,中国的族际整合,不仅在制度安排的宏观层面得以确立,而且在社会运行的微观机制中得到保障。

关键词民族互嵌型社区;族际差距;社会融合;族际整合

一、命题背景

在多民族国家,族群的空间居住格局和文化互动模式,在很大意义上影响着国家建构和族际整合,因而受到学界和政界的广泛关注。在西方理论界,人类生态学、城市地理学等学派围绕族群空间居住格局的研究,涉及族群居住格局的形成原因、现实形态和社会后果。面对族群空间居住格局的分异引发的对少数族裔的居住隔离和社会排斥,西方国家进行了积极的制度调控,如美国针对黑人颁布了《公平住房法》、英国针对移民实施了社区改善和族裔融合政策。通过法律规制和政策干预,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族裔在空间上的混合居住和文化上的交流互动,达到了促进资源共享、消减社会排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族际整合的正向力量。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传统中国历来就有“皇权不下乡”的传统,国家的形式统一和社会的秩序维系,主要依靠官治行政(县以上)和士绅治理(县以下)两种力量来进行[1]。与此相伴,漫长历史演进中形成的“华夷五方”的空间分布格局及“四方来朝”的王朝统治模式,形成并固化了“帝国-边陲”的国家治理结构[2]。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交流互动虽常以“互市”、“和亲”等形式存在,但整个国家的族际整合并未完成,传统的恩赐-朝贡体系隐藏着分裂的潜在危险,族际关系上也多以对立和冲突为基调。清末民初,中国国家-社会的历史性变革,促使封建主义的王朝统治模式逐渐解体,“改土归流”、保甲制度和新县制的实施,强化了中央政权对基层社会和边疆地区的管理和控制,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畸形的政治经济结构,使少数民族集中的边疆地区依然处于国家治理的“末梢”,外敌入侵加诸国内战乱,使本来就羸弱的族际整合流于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主权国家最终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迈开了坚实步伐。国家意识的强化、国家政权的确立及政治架构的设置,为族际整合提供了制度环境。现代国家建构是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的一体化[3]。在国家制度建构的同时,执政党在马列民族理论的指导下,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团结”的宪法原则。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建构语境下,56个民族在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内获得了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为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并达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国家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优惠政策。毋庸置疑,基于矫正正义原则所推行的民族优惠政策,以国家的力量推动着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极大地改善了民族关系,对族际整合产生了正向效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阶梯式发展战略的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经济总量获得持续累积的同时,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却在拉大。民族差距与地域差距很大程度上的叠合,使经济发展方面的地区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民族差距”,并可能诱发民族社会问题的“标签化”,这构成了族际整合的潜在分化力量,令人忧虑。现代社会中,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群体,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常常借助族际矛盾的形式体现出来[4]。可以说,族际互动在实质上“是民族间的利益博弈”[5]。新的历史条件下,增强各民族之间的联合和凝聚力,必须持续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民生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发展;同时,在国家民族政策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的情形下,需要考虑通过社区环境层面促进各民族成员的交流互动[6]。这样,各民族将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利益博弈中的“共赢”。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已然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差距所能涵盖,它已扩散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导致社会群体的利益结构的畸形和价值观念的断裂[7],甚至引发社会结构紧张(structural strain)。可以说,现阶段中国的发展差距,不仅是一个经济现象,也是一个文化现象,寄希望于通过区域均衡发展来弥合“民族差距”,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当前,在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及各民族的区域分布、城乡分布格局无法整体性改变的情形下,适应城市化及城镇化的进程,引导更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向发达地区、中心城区和小城镇转移,在社区层面上通过“增量调整”,推动民族成分在空间居住格局上的多元化和配比化,在公共资源配置上的公开化和均等化,在社会交流互动上的平等化和经常化,或许是一种有益的尝试。短期来看,通过空间转移和生活接触,各民族成员间的文化交流、利益联系、社会互动将会持续增长,有助于形成社区的共同价值并促进文化认同。长期来看,通过个体层面少数民族人口的持续性转移和“嵌入”,“区域差距”叠化为“民族差距”的可能性条件将会消退,各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化和利益共同体将会在“中华民族”的整体层面上得以增进。

新时期,面对城市化进程中不断涌现的民族社会问题及多民族社会结构的现实张力,我党提出“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工作和社会治理原则,提出要着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通过社会层面各民族成员的交往互动和利益协调,消解多元社会张力和族际分化潜能,构筑族际整合的社会基础,是这一政策命题的价值关切和现实诉求。可以说,这是“社会建设”语境下多民族国家社会治理的全新思路,也是推进各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可行路径。这种社区层面的“增量调节”和“结构改善”,需要与之匹配的社区模式作为载体和依托,这就是“民族互嵌型社区”。

二、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内涵

“民族互嵌型社区”是一个政策性语词,它由核心词“社区”及限定词“民族互嵌”复合而构成。准确理解“社区”的概念维度、解读“互嵌”的政策意涵,是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概念内涵进行合理界定的前提,也构成其功能定位的基础。

“社区”作为社会学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1887年的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在该书中,滕尼斯详细讨论了“共同体”(Gemeinscraft)的内涵,认为它是基于自然意志而形成的具有情感归属和价值认同的社会生活形态,侧重强调“社区”作为共同体形态的情感联系。之后,芝加哥学派的社会学家帕克等人发展了滕尼斯的概念,对“社区”(Community)的内涵进行了重新阐释,赋予社区“地域性”内涵,“社区”一词由此便具有了“情感联系”和“地域空间”两个要素,并开始在西方社会学界广泛流传开来。中文语境中的“社区”一词,最早来源于对“Community”的翻译和转述,其含义接近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吴文藻教授认为,社区包括人民、人民所居住的地域、人民的生活方式(或文化)三个要素[8]。在社会学意义上,社区是一个“人文区位”概念,是地理空间与社会空间的综合体,它包含地域性、社会互动、共同的联系纽带三个基本要素[9]。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单位制”解体而兴起的政府主导型的社区建设,“社区”一词被赋予一定的“行政色彩”。作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载体,社区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区划的地域单元,其内涵的精神和情感要素似乎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需要指出的是,脱离人口的情感归属、文化认同而片面地强调空间聚合形式,容易使社区建设流于浅层的形式要件,难以顾及其深层的实质要素。事实上,“社会建设”语境下的新型社区,是行动对象意义上的社区,它与社会发展计划相联系[10],以一定的地域空间(通常与基层的行政辖区重合)为行动单元,旨在动员和整合社区的资源和力量,通过自治、互助、参与、协作等互动形式,达到社区民主管理、服务提供、文化认同等多重目标。需要强调的是,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需要深刻理解“社区”的本质内涵,确立其作为社会生活共同体所应有的三重维度:地域空间、社会互动和情感联系。唯有如此,新型社区才能在深层意义上赋予情感、归属、认同的本质内涵,也才能内置参与、共享、协商等民主元素,从而达到“社区治理”的终极目标。

从民族身份的视角来考察“社区”,就产生了“民族社区”的概念。对“民族社区”的界定,一般从社区的人群要素和文化类属的角度来进行,侧重于社区人群的民族成分及其文化属性。在中国,“民族社区”是社区的一种现实存在,是以少数民族人口为构成主体聚合而成的共同体,“民族社区”既有社区的一般属性——社会性,也有其独特属性——民族性。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民族构成是多元且异质的,少数民族在国家疆域的宏观面上呈“大杂居、小聚居”分布格局,在基层社会的微观面上表现出“聚居”“混居”等居住形态。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加入流动人口大军,他们在城市居留或暂住,除了形成一些少数民族的“聚居”社区(如北京的“新疆村”)外,更多的则处于“混居”和“散居”并存的状态,形成了多民族社区。这样,各民族成员的经济文化交往日益增多,民族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城市基层治理面临新的挑战。促进各民族在社区层面实现深度的“交往交流交融”,需要适时引导“多民族社区”从“混居”走向“互嵌”。

“混居”是一个地理空间意义上的语词,在于描述各民族成员在社区内处于“马赛克式”的分布状态,而不论他们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是否存在经常性的接触、交流和互动,是否在交往互动中形成维系社区运行所必需的互惠性规范,以及是否形成了社区成员一致认同、共享并实践的文化形式。“互嵌”作为一个政策性语词,理解其本质内涵,应溯及经济社会学意义上“嵌入性”(Embedded)概念。著名经济史学家波兰尼(Karl Polanyi)认为,经济行为受到社会秩序的约束,社会秩序则存在于由信任、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社会网络中。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运用“嵌入性”概念,探讨了经济行为与社会网络的关系,解释了二者间可能存在的张力,提出需要正式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在社会科学领域,“嵌入性”描述的是经济活动及行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根植于社会秩序,后者是依托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和规范。“嵌入性”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一种秩序状态。“互嵌”即相互嵌入,在浅层意义上,强调的是行为的互动性和状态的依存性;在深层意义上,描绘的是行为主体在交往互动中达成的情感、利益上“唇齿相依”的联结状态及所形成的基于互惠、信任的行为规则和文化模式。在语词的内涵上,“嵌入”根本不同于“混居”。在民族社区层面上,“混居”与“互嵌”也有着不同的规定性[11]。

澄清“社区”、“民族社区”、“互嵌”等概念或语词后,就可以对“民族互嵌型社区”作出界定,并就其本质作出合理规定。在概念的结构层次上,“民族互嵌型社区”与“社区”构成从属关系,前者应当以后者的本质规定性为基础而不能作任意解释。前文述及,社区具有空间意义、行为意义和情感意义三个方面的规定性,“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界定应以此作为基本维度,突出民族成员在社区层面达到空间上的“交错混居”、行为上的“交往互动”、情感上的“交流融合”。其中,“混居”是形式要素,“互动”是行为要素,“交融”是实质要素,三者是不可或缺的。明确了“民族互嵌型社区”在社区意义上的本质内涵之外,还应当观照“互嵌”加诸其上的限定,即强调“多民族社区”达到情感、利益、认同上的联结,形成维系社区运行所必需的互惠性规范及社区成员一致认同、共享并实践的文化形式。在学理话语意义上,“互嵌”是对“社区”本质规定性的强调,旨在突出社区概念的多重维度和深层意涵;在行动对象意义上,“互嵌”是对“多民族社区”发展目标的设定,旨在突出其建设方向和行动逻辑。

“民族互嵌型社区”有别于多民族混居社区,后者只是在地理区位意义上作出的界分,未能触及社区行动和情感联系上的深层意义。民族互嵌型社区结构不仅表现为各民族成员在地理空间上的混杂居住,而且意味着各民族成员在交往互动的基础上形成共生共荣的交融关系[12]。因此,绝不能将二者作等量齐观,更不可作同义语交替使用。现阶段,“社会建设”语境下的多民族社区建设,不能停留在“多民族混合社区”的层面,而需要将其推进到“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层面。唯有这样,“多民族社区”建设才不至于因认识错位而流于形式。

三、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功能目标

概念认知和政策意向阐明以后,就需要明确其功能目标,以推动行动意义上的社区发展。“民族互嵌型社区”作为一个操作性的概念,其功能目标的合理定位,不仅需要满足“功能社会分析”(Functional Social Analysis)与概念的内在规定相一致,也需要达到与特定的政策意图相适应。沿袭上文的分析逻辑,“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功能定位关涉社会融合、族际整合两个基本方面。前者是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功能目标;后者是政治秩序意义上的功能目标。二重功能是相互影响、互动协同的,共同服务于统一多民族国家族群治理、国家建构的至高目标。

(一)功能目标一:社会融合

社会融合(Social Inclusion)是对应于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概念。社会融合是缓解社会结构紧张、消弭社会排斥的有效途径。发达国家推行了一系列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政策方案,尤其是社会领域普惠型福利政策的推进,促进了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交往互动、利益互赖、普遍参与和资源共享,消减了社会排斥的势能和张力,抑制了社会结构的断裂,促进了社会的有效整合。社会融合之所以能促进社会的有机团结和稳定秩序,关键就在于它创造了群体互动和交融的机会,促进了人们之间的机会共享、利益互赖、情感互依,从而使社会各部分、各要素黏合形成彼此关联的整体。这就是迪尔凯姆“社会结构是社会团结的基础”的观点。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增强中国经济实力的同时,也推动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造成“经济奇迹”与“发展综合症”①的并存局面。社会结构的适度分化,是维持社会活力的重要条件,构成社会有机团结的结构基础。然而,当下中国社会结构已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畸态,形成社会有机团结的分化张力,在终极意义上也不具有公正合理性。这“要求国家作为一种负有道德责任的中介力量来协调利益冲突”[13],限制社会利益分化,修复社会结构断裂。墨西哥等拉美国家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其发展方式拒斥多数人的参与和分享,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排斥现象。社会排斥是对社会融合的逆反,涉及权利、机会的缺失及资源、服务的拒斥,,表现为部分社会成员(通常是“最少受惠者”及弱势群体)无法参与社会主流群体正常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最终导致成为社会的边缘人[14]。

对多民族国家而言,社会排斥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少数族裔。他们在历史发展和国家建构中的特殊经历,地理空间的区隔化分布,甚或制度安排上的差别化对待,往往使他们很难平等分享社会资源和生活机会,突出表现为教育、就业、收入等方面的族际差异,这是全球范围的普遍现象。就中国而言,我国奉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通过民族优惠政策,以政策优待和资源倾斜的方式,力图推动少数民族达到“事实上的平等”。毋庸置疑,这一政策实践推动了少数民族社会的全面进步。然而,面对市场经济的准入条件和竞争规则,少数民族人口因受历史文化和居住地域的影响而处于不利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机会和资源上的社会排斥,强化了其认知上的相对剥夺感。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将会累积形成民族层面的社会分割,导致民族社会分层的显性化,甚或出现马戎所说的“另一类二元结构”[15]。民族社会结构的碎片化和分层化,是与社会排斥紧密相连的。在公民权利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下,社会排斥突出地表现为社会资源排斥。社会资源是嵌入在社会结构之中的[14],它受社会结构的制约又反作用于社会结构。社会融合作为应对社会排斥的政策工具,试图通过社会资源“引擎”,修复民族社会结构上的裂痕,形成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这是社会融合在宏观意义上的功能目标。

宏观界面的功能目标,需要以“具体而微观”的“地域社会”作为介入点。在“社区环境”的微型界面,民族成员社会排斥的消除,有赖于族际接触②的增进,依赖于社区层面的交错混居、行为互动和情感交融。对“民族互嵌型社区”来说,这既是本质内涵,也是构成要素。交错混居,为多民族社区成员的日常接触、交往互动提供了现实空间;行为互动,为多民族社区成员的利益联结、情感交流提供了行动平台;情感交融,为多民族社区成员的文化交流和价值认同提供了心理基础。在整体界面上,这三个要素存在着结构上的平行和逻辑上的递进,它们协同发挥着消除资源排斥、行为排他、心理疏离的作用。可以说,“民族互嵌型社区”是消除民族成员社会排斥、促进社会融合的载体和依托。就“民族互嵌型社区”构成要素的功能指向来看,混居试图以空间的平等争取社会平等[16],互动期望以积极地参与促进资源共享,交融希冀以彼此的认同实现文化融合。在结构-功能的意义上,这三个要素的整合配置,为社会资源的享用提供了平等、开放的机会,有助于消除少数民族成员面临的社会排斥。毫无疑问,社区层面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可以分解因经济发展差距带来的族际利益失衡,消除少数民族成员认知上的相对剥夺感,从而在社会微观界面提供了多民族成员社会融合的可靠途径。

(二)功能目标二:族际整合

国家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建构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它必须依赖可靠的整合机制才能存在。国家整合就是建立并维持国家整体性和统一性的过程。现代国家是主权意义上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国家建构的过程既是国家主权建构的过程,也是政治民族构建的过程,二者互为前提,不可分割。民族构建“意指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国族范式方向积极同化和标准化的过程”[17]。就中国而言,现代民族构建意味着缔结“中华民族”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然而,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文化传统、利益诉求上是多样化的,仅凭“共同的法律、政治纽带”还不足以实现国家整合,构筑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协调族际利益关系,是族际整合中最为根本的问题。”[5]从政策实践来看,我国族际整合是以各民族的实质性平等为价值取向的,期望为历史上受到伤害或歧视的少数民族作出补偿,并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民族歧视提供正当性干预,确立各民族在国家疆域内的平等地位,以此凝结国家的内聚力和统一性。

在民族平等的政策框架下,我国各民族实现了政治权利的完全平等,存在经济社会权利上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发展差异造成的,但的确造成了各民族成员在经济收入、发展机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现实差异。通过族际整合,建构统一的民族性,需要在全体国民中创造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上的真正平等。“正义是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黏合剂”,实施正义,乃是政治社会中秩序的本原。当人们得到了相同的机会,拥有了基本对等的权益时,就会感到获得了正义,从而自觉认同现有的政治秩序[18]。受民族空间分布格局的限制,我国的民族发展与地区发展形成了高度叠合,地区发展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民族发展差距,易于引发少数民族对国家民族政策的质疑甚至产生政治合法性危机。在一定意义上,政治合法性是“由统治者制订的政策的内容实质和实施程序决定的”[19]。新的历史时期,消除少数民族发展滞后的历史因素和客观条件,将少数民族发展导入区域均衡发展、“社会建设”的战略框架内,是“一个关注长远、关注未来、关注少数民族发展的综合战略”[20]。就社会建设而言,通过“空间转移”、“增量调节”,引导少数民族人口向大中城市和小城镇流动,并在社区建设或改造中引导多民族成员实现混合居住,通过社区公共生活空间,促进彼此间的生活交往和文化交流,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

在社区治理层面,以“民族互嵌型社区”为依托,可以动员少数民族成员介入社区事务、参与社区管理,引导他们共享社区服务、创造公共文化空间,使多民族成员在交往互动中增进情感交融和文化认同,促使他们通过民主、规范、有序的参与方式来表达意见、显示需求、维护权益。正如李普塞特所说,“缺乏参与和代表也反映缺乏有效的公民权,因而也缺乏对这个制度的忠诚。”[21]在社区治理的微型界面,恰当导入民主参与机制,发挥其在民意表达、意见综合、利益整合等方面的功能,有助于在全社会“化约”形成公共利益,从而将民族利益整合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中,并通过后者的实现而得到维护。这样,制度化的利益诉求就可以通过柔性化的机制得到实现,并有助于消解民族精英诉诸民族利益谋取私利的可能。从政策逻辑和功能配置来看,“民族互嵌型社区”不仅是多民族社会成员实践“平民政治”的载体,也是多民族成员共享民生成果的场域。民主与民生是相互依存的。在“民生政治”的政策语境下,通过“普惠型”的社会政策,推动基本民生领域、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是化解社会分化张力的现实选择[22]。在“民族互嵌型社区”界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就是要使少数民族成员参与共享教育、医疗、文化、社保等服务,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面上的“权利贫困”和利益失衡。国际经验证实,现代民族国家给予其国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是促进族际整合的社会机制。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使社会平等和民主成为族际整合的应然逻辑。与此同时,民族社会问题的“标签化”也会失去“市场”,基于公民身份确认的族际政治整合将有助于达到国家认同的终极目的。

注释:

①“发展综合症”是用来描述后发展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由于“浓缩发展”而引发出的一种特殊状态。“发展综合症”是指后发展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同时处理不同维面的问题,诸如中央集权化、国家整合、社会动员、经济发展、政治参与及社会福利等诸项问题呈现的诸种“症状”。在世界范围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作为一个后起者,同样受到后发展逻辑的制约,因而也必然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发展综合症”。

②在群际接触理论看来,族际接触能增进族际相互了解、缓解社会焦虑、产生同情共感,从而有助于改善族际关系。事实上,族际接触是否必然改善族际关系,取决于目标引导、制度规范和利益联结。对族际接触应保持审慎的选择,以便于族际接触能够发挥社会融合、族际整合的正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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