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族政策羁弥_近代民族工业的发展_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政策初探
本文关键词: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政策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全文摘自《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政策初探》)
摘要:清末民初,中国的民族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汉族主义到五族共和,到大中华民族,再到中华民族一元理论,经历了小民族观到中民族观,再到大民族观的演变过程;由民族歧视和不平等变为民族平等。这些思想和理念的变化深刻影响了国民政府的边疆民族政策,形成了以民族平等,扶植边疆民族自治能力,发展边疆经济、文化事业为主要内容的边疆民族政策。本文以档案史料为依据,对民国时期的民族思想和理念,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政策内容及历史价值等做理论概括。
关键词:国民政府;民族观;边疆民族政策;系统研究
作者:马玉华,女,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后,昆明大学副教授。
对国民政府的边疆民族政策,学界曾有涉及或探讨,这些论著和论文对此问题的研究均有贡献,但有的是关注西藏问题,有的以内蒙古为中心,有的从国民政府边政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的探讨。本文以档案史料为依据,对民国时期的民族观,国民政府边疆民族政策的内容及历史价值等做理论概括。
一
要研究国民政府的边疆民族政策,首先要了解民国时期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认识和看法,即民族观。民国时期,中国的民族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汉族主义到五族共和,到大中华民族,再到中华民族一元理论,经历了小民族观到中民族观,再到大民族观的演变过程;由民族歧视和不平等变为民族平等观。这些思想和理念的变化深刻影响了国民政府的边疆民族政策。
孙中山的民族观经历了汉族主义,五族共和,到大中华民族的发展过程。1894年,孙中山在檀香山建立兴中会,高举“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旗帜,以推翻满族的统治,建立共和制国家为目标。1905年8月,中国同盟会成立时,孙中山先生仍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作为纲领。同年11月,在《〈民报〉发刊词》中,他将同盟会的十六字纲领概括为“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孙中山将民族主义置于三民主义学说的第一项,说明了他对民族问题的重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是当时民族主义的体现。因为,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首要任务就是推翻清朝的统治,而清朝是满族统治者建立的政权,它对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人民实行专制和压迫。“民族主义,并非是遇着不同族的人,便要排斥他,是不许那不同族的人,来夺我民族的政权。因为我汉人有政权才是有国,假如政权被不同族的人所把持,那就虽是有国,却已经不是我汉人的国了。”孙中山说明:“民族革命的原故,是不甘心满洲人灭我们的国,主我们的政,定要扑灭他的政府,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我们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我们的满洲人。”很明显,孙中山的恢复中华指的是恢复汉人的国家,汉人的政权,可见孙中山当时的民族观仍然有以汉人为本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倾向,这种汉族主义民族观称之为小民族观,“它是传统华夷之辨观念、资产阶级民族独立主张和民主政治观念的综合。”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成立,清帝退位,推翻清朝的任务完成了,即“民族主义的任务完成”,使孙中山的民族观发生了显著变化,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思想。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宣布中华民国的成立。他在宣言中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人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满清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动既一,决无歧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统一。”这是第一次正式声明五族共和论。此后,孙中山多次谈到五族共和的思想。如在《布告国民消融意见,蠲除畛域文》中说:“中华民国之建设,专为拥护亿兆国民之自由权利,合汉、满、蒙、回、藏为一家,相与和衷共济,丕兴实业,促进教育……”1912年9月1日,他又指出:“今我共和成立,凡属蒙、藏、青海、回疆同胞,在昔之受压制于一部者,今皆得为国家之主体,皆得为共和国之主人翁。即皆能取得国家参政权。……将来国家立法,凡是有利于己者,我们同胞皆得赞成之,有不利于己者,同胞皆得反对之。”这里孙中山先生提出合汉、满、蒙、回、藏为一国为一家,将汉、满、蒙、回、藏各族放在平等的地位,共同成为国家的主人。
五族共和论与前面以汉人为本位的小民族观相比较,可称为中民族观。但是孙中山“五族共和”的口号,有其缺陷。因为中国除汉、满、蒙、回、藏五族外,还有众多的少数民族,所以后来孙中山先生也认识到“这五族的名词很不切当。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1919年以后,孙中山就没有再用五族共和的概念。孙中山之所以只关注满、蒙、回(指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和中国的回族)、藏等族,一是因为民国时期,满、蒙、回、藏居住的边疆地区危机严重;二是孙中山把居住于中国西南的苗、瑶、彝等族看成“已经同化了的”民族,而且西南地区早就纳入中央政府的统治下。
1921年,孙中山指出:“民族主义,当初用以破坏满洲专制。……我们要扩充起来,融化我们中国所有各族,成个中华民族。”1923年国民党的宣言中称:“吾党所持之民族主义,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积极的为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到1924年,孙中山先生进一步提出:“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主张将中国各宗族团体“都结合起来,便可以成一个极大中华民族的国族团体”,这样就能够“团结宗族造成国族以兴邦御外”。“吾人必须团结四万万人民为一大国族,建立三民主义的强固充实之国家,始足以生存于今日世界。”至此,孙中山的民族观已经发展为国族等于中华民族,而中华民族是团结中国所有四万万人民,包括中国各民族而形成的大中华民族。
对于怎样实现民族统合问题?孙中山提出“同化”理论,把汉、满、蒙、回、藏五族同化成一个中华民族,即通过融合、同化五族,使之成为单一的中华民族。1912年9月3日他在五族合进会西北协进会上关于《五族国民合进会启》中说:“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国民,合一炉以冶之,成为一大民族;即合汉、满、蒙、回、藏五族豪杰之才识知能,成为一大政党”,只要“五族国民果能终成一大民族、一大政党,并此汉满蒙回藏之名词且将消弭而浑化之。”
1919年在《三民主义》一文中,孙中山强调:“夫汉族光复,满清倾覆,不过只达到民族主义之一消极目的而已,从此当努力猛进,以达民族主义之积极目的也。积极目的为何?即汉族当牺牲其血统、历史与夫自尊自大之名称,而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以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斯为积极之目的也。”1921年,他在三民主义具体办法之讲演》中又说:“本党尚须在民族主义上做功夫,务使满、蒙、回、藏同化于我汉族,成一大民族主义的国家。大家都知道,美国在今日世界之中,是最强最富的民族国家,他们民族的复杂,就种族来说,有黑种、白种、红印度种,有几十种的民族;就国界来说,最多的有英国人、荷兰人、德国人、法国人、俄国人,也有几十国的民族,是世界国家中民族最多地集合体。……诸君要知道,美利坚的新民族,便是合英荷法德俄几国的人同化到美国所成的名词。因为那些国家的人,到了美利坚之后,都合一炉而冶之,成了一种民族,……像美国这样的民族主义,才是积极地民族主义,这样积极的民族主义,才是本党所主张民族主义的好榜样。”孙中山先生进一步指出我们今日就是要“仿效美利坚民族的规模,把汉、满、蒙、回、藏五族同化成一个中华民族,组织成一个民族的国家。”这里孙中山仍然认为汉人的生活、语言、宗教、习惯要胜过其他少数民族,主张采取同化政策,用汉族去同化其他少数民族,使中国融合成为一个汉化的中华民族。可见,他受大汉族主义和当时流行的美国“大熔炉论”思想的影响之深,这是孙中山民族观的局限性所在。
孙中山去世后,蒋介石继承了国族主义的概念,宣称“本党之三民主义,于民族主义上,乃求汉、满、蒙、回、藏人民密切的团结,成一强固有力之国族,对外争国际平等之地位。”1935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第八项要求:“重边政,宏教化,以固国族而成统一。”但是中华民族被重新定义为是属于黄帝子孙的同一宗族, 1928年5月3日,由于日军占领济南事件的发生,北伐停止。1929年5月3日,蒋介石在《誓雪五三国耻》中说:“这是中华民族最耻辱的一个纪念日!临到这个纪念日,凡是中国人,凡是我们黄帝子孙,对于这种耻辱,是永远不能忘怀的;……如果不谋报复,我们就不能算中国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把五族看成是同一始祖的种族有利于将中国国民统合起来,而且在我国遭受日本侵略的危机关头,将被当作汉族祖先的黄帝抬出来,作为中华民族的共同祖先,提出诸民族群体团结起来,共同对抗外敌有其积极意义。
在此基础上蒋介石提出中华民族一元理论,作为国民政府民族政策的理论依据。1943年,他在《中国之命运》中表述到:五族不是各自的民族,而是原本有着共同血缘的宗族的集合体的单一的中华民族。认为:中华民族本出一源,“四海之内,各地的宗族,若非同源于一个始祖,即是相结以累世的婚姻。诗经上说‘文王孙子,本之百世’就是说同一血统的大小宗支。诗经上又说‘岂伊异人,昆弟甥舅’,就是说各宗族之间,除了血统之外,还有婚姻的系属。”认为中国各民族无种族、血统的区别,声称各宗族之间的差别仅是“由于宗教及地理环境的差异”,“实同为一个民族,并且为一个体系之种族。”他在对民族及边疆问题讲话中又说:“我国人民有宗族之分支,无种族之区别,……古之所谓四夷四裔固无一非炎黄子孙,近世之所谓满蒙回藏亦复如此,要皆中华民族也。”在国民政府内政部拟定的《民族政策初稿》中正式提出“树立中华民族一元论理论基础,并向边民普遍宣传。”
中华民族一元理论就是指国族———中华民族,来自共同祖先,否定中国国内各民族的存在,而代之以宗族的概念。蒋介石说:“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合而成的。”整个中华民族内,只存在许多宗族,否认少数民族的存在,这明显与客观事实相背离。在他看来中华民族不仅来自共同祖先,而且中国不同的宗族由异而渐趋于同,最终形成单一的中华民族。他继承了孙中山的同化理论,认为当时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以汉族为主体,融合、同化其他少数民族而形成一大中华民族。国民政府的中国人概念等于中华民族是单一的民族,是融合、同化中国其他少数民族而形成的一个大民族,中华民族概念是汉化为汉人的全体。这与中国共产党认为的中国人概念等于中华民族56个民族构成的民族,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在承认56个民族的存在和多元性的基础上,将其集合体称之为中华民族的概念不同。
中国古代的民族观是民族歧视和不平等观,“华夷之辨”、“内诸夏而外夷狄”、“先华夏后夷狄”
等就是其表现。历朝统治者对于少数民族的称呼多用蛮夷戎狄,在史书中少数民族名称大都用虫兽鸟及反犬旁,这完全是歧视其他民族的思想观念。清末民初,这种不平等的民族观有所改变,在清末变法修律的时期,民族平等的思想得到了一定体现,如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附臣民权利义务中规定:“臣民”包括清朝国内的各民族在内,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各民族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虽然清末的变法修律未及实施,清朝就寿终正寝,但是民族平等的思想则保留了下来。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就任临时大总统宣言中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如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宣告中华民国之国民,不论民族,一律平等,是为民族统一。1912年3月10日,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民族平等用法律的形式写入临时约法。同年9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北京蒙藏统一政治改良会欢迎会上发表讲演:“今后凡属蒙藏回疆同胞,在昔之受压制于一部者,皆得为国家之主体,皆得为共和国之主人翁,即皆取得国家之参政权”。绝不像“前清之于蒙藏,部落视之,俄国之于人民,奴隶视之,日本之于高丽,牛马视之。”9月3日,在五族合进会西北协进会欢迎会上说:“革命之功用,在使不平等归于平等。今者五族一家,立于平等地位,种族不平等之问题解决,政治不平等的问题,亦同时解决。”又说:“但愿五大民族相亲相爱,以共赴国家之事,兹望以五大民族合作之力量,保障人类最大的幸福,建立世界光荣之伟绩,以维持世界人类的利益,以求进于世界大同。”
国民党在1923年的宣言中称:吾党所持之民族主义,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正式宣布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同时宣称: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所谓中国民族的自求解放,是就中华民族与世界其他民族之关系而言,就是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华民族在国际上得到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地位;所谓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就国内各民族之关系而言,体现国内各民族平等的主张。蒋介石在孙中山先生去世后,对民族主义有进一步阐释,在所著的《三民主义纲要》中说:“我们的民族主义,对外保持我们整个民族的独立与统一,不得使那一部分受人侵略。对内要谋平等自治的发展,不许民族间有谁压迫谁的事实。”可见国内各民族处于平等地位,不许有民族压迫。在民族政策初稿》中规定:“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原则。1943年,蒋介石又在《中国之命运》一书中具体说明,国民政府“一扫满清对内的卑劣政策,务使国内各宗族一律平等;并积极扶助边疆各族的自治能力和地位,赋予以宗教、文化、经济均衡发展的机会,而增强其向心力与团结力,……这是中国国民党革命的一贯精神,亦即是中国国民党对内政策的唯一使命。”
中国各民族平等的思想还载入中华民国的约法和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7年,《国民大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也将“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写进宪法。
民国时期的民族观经历了最初的汉族主义,完全排满,到五族共和,大中华民族,再到中华民族一元理论的发展;由民族歧视和不平等变为民族平等观。民国时期的民族观、同化论和民族平等的思想和理念,深刻影响了国民政府的边疆民族政策,民族平等成为边疆民族政策的原则,承认各民族同为中华民族的一份子,需要培植各民族自治能力,发展边疆经济,发展边疆教育,启蒙文化,以完成建设一大中华民族的目的。
二
国民党的历届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体会议,涉及边疆民族问题的有32处。对于边疆民族问题较集中的主要有《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对于边远省区实业文化建设方针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国内各民族及宗族间之融洽团结以达成抗战胜利建国成功目的之施政纲要》、《国民党六届二次全会通过的对于边疆问题报告之决议案》等。此外,《国民政府内政部还拟具民族政策初稿》、《边疆经济政策》、《边疆教育政策草案》等。[32]民国时期的边疆民族政策内容主要有:民族平等,培植各民族自治能力,发展边疆经济,发展边疆教育。
(一)民族平等是边疆民族政策的原则
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是民国时期民族平等思想的集中体现。如前所述,约法、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说明国内各民族在法律上,既无主奴之分,也无尊卑之别,同为中华民族的一份子。
国民政府民族平等思想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改正少数民族称谓。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的称呼多带有歧视和侮辱性,如用“苗”、“夷”、“番”、“蛮”、“A”、“猡”、“犭童”等称谓,所用的字大都是虫兽鸟及反犬偏旁,这是过去历代统治者大汉族主义的表现。民国时期对于边疆各民族,人们相沿成习,往往仍妄用含有侮辱性质之蛮番夷A猡犭童之称谓加诸边疆同胞。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不久,蒙藏委员会委员格桑泽仁提议“禁止用番蛮等称谓加诸西藏人民”,此案获得通过,这主要是针对西藏人民的称谓。广西省政府曾将“A”、“猡”、“A犭童”等字改为徭、倮、僮等,即将反犬偏旁,改为人字旁,以示平等,但大多数人仍沿用蛮番夷?猡犭童等名称称呼边疆少数民族。到20世纪30年代,国内人士逐渐注意边疆问题,“不妥之词的使用有日趋扩大之势”。
1939年8月,对少数民族的一般称谓问题,国民政府做出了规定,“若专为历史及科学研究起见,固不妨照广西省前例,将含有侮辱之名词,一律予以改订,而普通文告及著作品、宣传品等对于边疆同胞之称谓似应以地域为区分,如内地人所称某某省县人等,如此则原籍蒙古地方者可称为蒙古人,原籍西藏地方者,可称西藏人,其他杂居于各省边僻地方文化差异之同胞,似亦不妨照内地人分为城市人、乡村人之习惯,称为某某省边地或边县人民,以尽量减少分化民族之称谓。”明令禁止再用苗夷蛮A猡犭童等少数民族名称,概以其生长所在地人称呼。
我国西南地区民族种类繁多,有二百多种,而且名称复杂,对于西南民族“若专为历史及科学便利,应将原有名词一律予以改订,以期泯除界限,团结整个中华民族”。1940年10月,经中央社会部会同教育部及中央研究院开会商讨研究,制定了改正西南少数民族命名表》。对于少数民族的一般称谓依照1939年8月国民政府渝字第470号训令,概以其生长所在地人称呼之。为学术研究便利起见,请中央秘书处转函中央研究院详订改正西南少数民族命名表。
《改正西南少数民族命名表》共收入西南地区66个以虫兽鸟偏旁命名的少数民族名称,依据下列原则进行改正:第一、凡属虫兽鸟偏旁之命名一律去虫兽鸟偏旁,改从イ旁。第二、凡不适用于第一项原则者,则改用同音假借字。第三、少数民族称谓,其根据生活习惯而加之不良形容词,如“猪屎仡佬”、“狗头瑶”等的“猪屎”、“狗头”等应概予废止。改正命名一律注有拼音,并在原命名表后附记有该族分布地域等。按照上述原则,西南少数民族名称改从イ旁的有43个,改用同音假借字的有22个,加上保留的蛮人,共66个少数民族。此西南少数民族命名表,由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40年10月下发,令西南各省遵照执行。其后西南各省对于本省民族名称才较为规范。1942年,国民政府将部分少数民族改称边疆民族,简称边民或边胞,禁止使用苗夷蛮瑶倮僮等称谓。
(二)政治上培植各民族自治能力
政治上主张实行民权主义的边疆民族政策, 1929年国民党明确指出:于民权主义上,乃求增进国内诸民族自治之能力与幸福,使人民能行使直接民权,参与国家之政治。“对于边疆各民族一切设施,应培养其自治能力,改善其生活,扶助其文化,以确立其自治之基础”为目标。这就是说边疆政治工作,最主要的任务是培植各民族的自治能力,因此规定国民党训政时期的主要工作是督促蒙藏人民积极培养自治之能力,完成自治之组织。
怎样培植各民族自治能力?国民政府认为发展边疆教育是重要途径,因为教育乃提高人民智能水平最大的力量。于是,政府“通令各盟旗及西藏西康等地主管官厅,迅速创办各级学校,编译各种书籍……实行普及国民教育,厉行识字运动,改善礼俗,使其人民能受三民主义之训育,具备自治之能力。”为此,“边疆及接近边省地方政府,应以振兴教育改善人民生活为主要工作。关于此项经费预算,应予逐渐增加。”
其次,尽量任用边疆人才是培植各民族自治能力的另一重要途径。国民党中央党政各机关,对于边疆各民族之人才,须尽量延用,“优先登录蒙藏人民参加地方行政,并奖励蒙藏优秀分子来中央党政机关服务。”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中央各重要机关须注意于录用边远各地人才。”“以后中央各机关于可能范围内,应多任用边地各族人员,以为训练其政治能力之机会,并增加国族团结之实力。”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称:“政府应培养边地人才,俾中央各机关得充分任用边地出身之人员,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而厚真正统一之力。”五届八中全会通过的施政纲要又规定:“各边疆地方政府及各级边政机关,应适应环境情形,尽量以任用各民族地方人才为原则,其优秀者应特予选拔,使其参与中央党政,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这就是说,尽量任用边疆人才,不仅中央如此,边疆各级地方政府亦如此。1946年,在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于边疆问题报告之决议案中更明确规定:“改组后之国府委员及行政院之政务委员中,均须有蒙藏回三族忠实干练之同志参加。”“改组蒙藏委员会为边政部,使蒙藏回三族干练人士,得参加实际工作,担负实际责任。”尽量任用边疆人才从行政效率方面而言,可以收集思广益之功效;若从准备实行民权主义方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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