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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就是互相妥协_解说政治妥协和西方政治文明论文

发布时间:2016-11-14 21:10

  本文关键词:政治妥协与西方政治文明,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解说政治妥协和西方政治文明

   政治妥协是西方政治制度内生的、必然的政治现象,是该制度下自然生长而成的一种政治精神。妥协与民主这一西方政治文明的核心价值观念有着内在相容性,妥协因而在许多西方国家获得文化上的认同。从历史上看,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政治发展过程中,政治妥协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政治制度演进与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总之,以一种不带偏见的平常心认识和对待政治妥协,是民主社会的内在要求。

东北亚论坛

  《东北亚论坛》国际政治研究期刊,创刊于1992年,是由本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主办的,研究东北亚地区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术性刊物。《东北亚论坛》连续三届荣获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2011)、北大核心期刊(2008)、北大核心期刊(2000)。并荣获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吉林省一级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百强学报”的称号。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借鉴的前提是分析和辨别,没有对西方政治文明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自然也就谈不上借鉴其有益成果。因此,对西方政治文明的研究、探讨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西方政治文明内涵、外延都很宽泛,本文仅就其中一种政治精神加以考察,试图通过对政治妥协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现实存在及历史演化中的作用分析,澄清对政治妥协这一我们曾经忽视、蔑视的政治现象与政治精神的一些不当认识。

  一、政治妥协与西方政治文明:制度分析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最先进行政治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曾经在人类文明史上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考察西方政治文明,当然不能忽视西方国家的制度文明。就本文主题而言,我们不难发现,政治妥协是西方政治制度内生的、必然的政治现象,是该制度下自然生长而成的一种政治精神。之所以如此,至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妥协是多元社会的必然产物。西方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这种“多元”体现为思想认识的多元、利益的多元、权力的多元。社会的多元要求政治体制的多元,或者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多元就是多元政治体制的产物。对多元社会与多元体制的理论抽象,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形成为一种兴盛不衰的理论——多元主义,多元主义理论的兴盛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社会体制的多元现实。在多元社会与多元体制的背景下,西方政治的普遍场景必然是,整个社会范围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团体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决策。利益团体参与政治的经常化、制度化就会形成一种新的权力分配关系和利益关系格局,政府的决策就是在这些利益团体之间进行协调、交易、合作、妥协而达成。

  第二,妥协是分权制衡体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是维护分权制衡体制的必需的精神。分权制衡作为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核心成果之一。对西方政治稍有了解的人都不难发现,分权制衡不仅是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早已深入西方政治文化,成为其最具影响力的观念之一。在西方国家,国家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本是作为一种防止权力被滥用的机制而存在的,但同时,在实际运作中,它又成为政治妥协得以孕生的一种重要机制。在各权力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要形成统一的政策、法令,就需要行使各权力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妥协,换言之,政策、法令必然是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妥协的结果。对此,马克斯·韦伯有过明确的论述,他指出,由于权力分立“把具体不同的、在合法的情况下(立宪的权力分立)合理确定为统治权力的‘职能’,交由不同的官员去行使,使得在涉及若干官员的事务上,只能通过他们之间的妥协,才能合法地形成法令。”(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14页。)在韦伯看来,由于统治权力合法合理的分立,政策、法令作为各权力间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妥协,是各权力合法运作必然产生的结果。权力的纵向横向分割、各权力之间以及权力内部的分权是如此复杂,使得决策高度多元化,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可能独占政治资源和垄断决策过程。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样的设计必然使统一政策的产生异常困难,由此产生的政策只能是妥协的结果。(注: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前言”第9页。)进一步思考,人们不难发现,,民主政治要求有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而这种机制越完善,权力网络也就越复杂,决策者作为权力网络上的一个点,与其他权力持有者的相互作用也越充分,最终形成的政策也必然是各种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政治妥协的结果。或者说,要在这种高度分权的体制下形成有效决策,各相关当事方之间没有必要的妥协精神是不可能的。

  第三,妥协是代议制政体的当然现象与基本精神。代议制是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但由于直接民主受地域范围及决策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不可能普及上升为一种国家民主,因此代议制必然是一种理想的普遍的民主政府的组织形式。这种制度最早由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引入政治实践,并成为共和制国家的普遍选择。在代议制下,议会通过各个利益主体选举产生的议员集中代表了社会各种利益,但它不能仅仅只是各种具体利益代表的积聚地,而且更重要的应该是通过作为具体利益代表的议员们的辩论、协商与讨价还价,在对各具体利益作出评价、取舍或平衡兼顾的基础上形成作为决策结果的法令、政策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议制也应是一种妥协机制,即为各利益集团或各种具体利益提供场所、制度、机制,通过他们之间以斗争与妥协为基本内容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统一的政策。只有这样,代议制政府才能成为社会团结的中心。否则,如果各利益代表对他所代表的利益抱有过分强烈的感情而不容任何妥协的话,作为这些利益代表的集合的议会,不仅不能成为社会团结的中心,而且很可能成为社会分裂的发源地。我国学者顾准就曾说过,“‘战争是政治的继续’,也可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议会内取不到妥协,就在议会外用战争来决定问题。”(注: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57页。)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也指出,设立代议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在政治系统中建立额外的表达机构并由此而使各团体有机会去努力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代议机构的作用更多地是提供协商及和解的渠道。(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02-303页。)因此,在代议制民主中,在议会殿堂里,斗争应主要是一种手段,而妥协与和解应成为斗争的目的和结果。一位合格的议员,其素质的高低主要不在于其斗争的坚决程度,而在于其与对手妥协与讨价还价的技巧和能力。议会讲坛不是也不应该是战场,议会政治中没有“敌人”(enemy),只有“对手”(opponent),前者武力相向且势不两立,后者虽互相对立但可和平共处。议会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在政治上的竞争中心,同时也是社会团结的中心,议会在性质上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它应该也是代议制民主下社会的政治妥协中心。事实上,从经验层面看,西方国家里议会政治中那些成功的政治家往往是那些能熟练把握和运用妥协艺术的人。(注:David Cushman Coyle:The United States Political System and How I Works,New York and Scarborough,Orctario,1963,p.74.)

  第四,妥协是选举制度的伴生现象,是选举制度的内生精神。选举制度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是责任政治不可或缺的机制。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的引入,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关于西方政治中的选举,安东尼·唐斯提出了一个经典性的假设:“各党派为赢得选举而制定政策,而不是为了制定政策而去赢得选举”。(注:Anthony Downs: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New York:Harper and Bros.,1957,p.28.)为了赢得选举,候选人必须寻求、判断、迎合多数选民的意愿,必须提出能够吸引尽可能多的选民的政治主张。由于选民的背景、利益、价值观等本身是多元的,要赢得选举就不得不考虑提出能够集合最大多数选民的政策主张,甚至不得不考虑吸收反对派或竞争对手的选民欢迎的政策主张,这些本身就是一个妥协的过程,是对候选人原来立场的妥协,是对反对派或竞争对手的妥协,当然,最根本的是对大多数选民偏好的妥协。可见,选举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重要的妥协机制。公共选择理论中的“中位数选民”定理正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很好的说明。著名学者贝克尔说,把中位数理解为选民意愿是合乎情理的,因为这种意愿是选举人各种偏好的“民主”妥协。(注:[美]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0页。)为了赢得处于不断变动中的多数,参与选举竞争的各政治行为主体必须对民众以及竞争对手的态度、行为作出灵活反应,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主张与选举策略,政治妥协也就在这种悄然的变动中以不为人们所注意的方式生成。也正因为选举能够成为一种妥协机制,因而西方社会里执政党或领导人的更替一般不会给社会带来重大变动或猛烈冲击,因为候选人向中间立场的靠拢已使他们的主张没有太大的根本性的区别,因为那些拒绝妥协的极端分子已在选举中淘汰,也因为反映大多数选民意愿的政策主张已经各政党或候选人的自动妥协而达成。

  二、政治妥协与西方政治文明:文化分析

  从历史的长时段看,“文化是制度之母”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西方文明的演进,与西方文化之间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从文化的角度看,政治妥协不仅是一种现实的政治现象,而且已进入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层面,在一些国家产生着深远影响。这里,我们以英国、美国为例加以简单考察。

  英国是一个有着深厚妥协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各种极端主义思潮难以在英国掀起波澜,而英国政治与社会的进步总是以温和、渐进的方式完成,即是明显的例证。罗素指出,英国人承袭了典型的喜欢妥协的传统,在社会问题上,他们考虑的是改良而不是革命。(注:[英]伯特兰·罗素:《西方的智慧》(下册),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年,第460-461页。)在介绍英国风土人情时,有人评论道:“也许英国式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就是遇事点人头,而不是砍人头。《罗密欧与朱莉叶》无意属于意大利的风格,如果两家都是英国人,就会坐下来谈判。”(注:Alex Natan,Britain Today,Bayerische Schulbuch Verlag,1965,p.9-10.)弥漫于英国历史中的妥协传统,在哲学上的反映是经验主义,在政治思想上的反映是保守主义。英国也正是保守主义的发源地。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保守主义最重要的特点是强调历史与传统。在它看来,历史与传统是人类世代相传的经验与实践智慧的积累,传统不仅是经过时间检验的社会制度,而且是为人们所熟悉,并能够产生安全感的一切习俗和社会实践。它认为人类是自然演进的产物,而不是人为设计的产物,稳定的有组织的社会是漫长积累的产物,是各种制度、习俗的有机结合和历史延续。正因为如此,保守主义以谨慎的态度看待社会变革,认为如果变革不可避免,也必须审慎地进行。它反对理性主义的乌托邦设计,主张有限的理性和中庸的政治艺术。在它看来,邪恶和苦难是人类无法完全摆脱的境遇,明智的选择不在于宏大的乌托邦设计,而在于沿袭传统中那些温和的和有效的方法与措施去调和、平衡与节制。被称为“现代保守主义之父”的埃德蒙·柏克正是这样一位思想家。在他看来,政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政治的环境特别复杂,这就要求政治家除了要有丰富的经验,更要有审慎的态度,要精于妥协之道,深思熟虑而不乏进取心。他对妥协给予了很高评价:“所有的政府、人类所有的利益与福乐、所有的美德、以及所有的谨慎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妥协互让的基础上”,他同时强调,“审慎,在所有事物中都堪称美德,在政治领域中则是首要的美德”,“在国家发生的所有变革中,中庸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不仅和平友善,并且强大有力。这是一种精心选择的、调停纠纷、妥协互让、促进和谐的美德。这种美德显然不同于胆小怯懦与寡断优柔。中庸是一种只有智慧之人才拥有的美德。”(注:[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03-304页。)柏克的思想不仅是对18世纪英国政治实践的理论抽象,也在此后英国的政治发展与政治文化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英国具有天生守旧的情绪,这种情绪是在英国独特的政治环境下熏陶出来的。比较政治领域的学者不难发现,英国政治中保守主义盛行。(注:曹沛霖、徐宗士:《比较政府体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8页。)保守主义在英国的流行不是偶然的,它一方面是对英国政治现实的理论抽象,另一方面又反过来指导英国的政治实践。这种实践与理论的互动,既升华了保守主义思想,又强化了英国政治与社会演化的渐进式妥协式发展,并使妥协成为民族特性和民族传统的一种重要价值。

  美国政治文化中也有着对妥协的高度认同。对这种认同的解释,至少可溯源至美国宪政与政治文化的经典文献《联邦党人文集》。在该文集的第10篇中,麦迪逊指出派别之争会给公众利益带来损害,但他又强调,派别是不可能用强制手段加以消灭的。他说,一个提倡自由的社会,必然容忍派别的存在,这是享受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在他看来,自由对于派别就象空气对于火一样,“是一种离开了它就会立刻窒息的养料。但是因为自由会助长党争而废除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自由,这同因为空气给火以破坏力而希望消灭动物生命必不可少的空气是同样愚蠢的。”麦迪逊认为,派别利益的分歧当然可以通过立法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但问题是由此而来少数派的利益便得不到保护,而多数派的行为又不是以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而经常是以结成多数的各派别间共同接受的利益为准绳,这种情形下的立法往往使得那些被排除在多数之外的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他认为,解决这一弊端的最好办法是增加政府组成的渠道和分散政府的权力面,让不同派别或利益集团都有一定的渠道来影响和参加政府的组成与决策,“给不讲正义和图谋私利的多数人以更大的障碍,反对他们协调一致,完成其秘而不宣的愿望”。在影响政治和政府渠道多元化的背景下,没有任何一种派别利益可以轻易和完全控制政府。(注:[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45-51页。)在制宪者们看来,真正的共和政体不是要求和追求社会意见与意志的同一性,而是允许多种意见、意志和利益在一种有秩序的体制下妥协共存。权力高度分散且相互制衡的宪政设计也正体现了他们的这一思想。这一思想一直以来都是美国主流政治文化中的核心观念。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影响下,无休止的讨价还价、寻求妥协和折中的办法自然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常态,而人们也对此习以为常,甚至认为理应如此。如罗伯特·达尔就曾介绍,“在美国政界和社会,人们普遍非常珍视妥协。”(注:[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求实出版社,1989年,第76页。)而美国学者本尼特则评述道:“自宪法制定中开始的妥协传统,流传至今已成为美国体制的一个优势。今天,许多美国人把妥协看成是政治文化中的一大美德并给予它一个价值性的名称:实用主义,意即当原则不能起作用时牺牲一点原则以取得一些能产生实效的东西。”(注:W.Lance Bennett,Inside The System:Culture,Institutions,and Power in American Politics,Hatcourt Brace College Publishers,1994,p.67.)事实上,实用主义就是从美国发源并扩展到世界其他地方的,实用主义的一些最重要的思想家如查尔斯·桑切斯·皮尔士、威廉·詹姆士、约翰·杜威、理查德·罗蒂等也都是美国人。实用主义在美国有着广泛的影响,R·伯恩斯坦甚至说实用主义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文化精神”(ethos),(注:Richard J.Bernstein,The New Constellation:The Ethical-Political Horizons of Modernity Postmodernity,The MIT Press,1991,p.324.)而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则认为,实用主义是“美国精神”,美国人的求实精神和进取心就是实用主义培养起来的,美国的领导也是“官僚—实用主义型领导”。(注:转引自王元明:《行动与效果:美国实用主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页。)实用主义强调实践和行动,注重效用和实用,提倡奋斗和进取,这种务实和实干精神在政治生活中有助于冲突各方冲破原则和意识形态的束缚,机动灵活地达成妥协,缓解纷争。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R·P·沃尔夫的以下评价:“美国政治的特征是它的即使是原则问题也能当作利益冲突处理的能力”(注:R·P.Wolff,"Beyond Tolerance",In A Critique of Pure Tol-erance,edited by Robert Paul Wolff,Barringtn.Moore,Jr.,and Her-bert Marcue,Boston:Beacon Press,1965,p.21.),有了这种能力,没有哪一种冲突不可以通过妥协来解决了,而妥协也无论是作为政治现象还是作为政治精神都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同了。

  那么,妥协为什么能在西方社会获得文化上的认同呢?这是一个十分复杂、难以给出简单答案的问题。这里,我们只是想把它与西方社会另一更为核心的价值观念——民主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妥协之所以能获得认同,是因为它是民主政治所必需,是因为它与民主这一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有着内在相容性。在西方政治学界,对妥协与民主的关系已有许多论述与很高评价。如科恩把妥协精神视为民主的所有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件,(注:[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3页。)达尔则指出,民主依赖于妥协,这已成为人们公认的常识。(注:[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第1页。)具体而言,妥协与民主的密切关系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就其实质而言,妥协意味着对冲突各方特别是少数一方权利的尊重,妥协的达成也依赖于各方的积极参与、平等协商与同意,因此,就其实质价值来看,妥协是与人民的同意这一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相一致的。同时,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妥协来解决冲突,这也与民主政治最大限度地摒弃暴力的理念是一致的。这两个一致决定了妥协与民主政治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互补的。第二、民主意味着承认人民利益表达与利益追求的权利,而人们间利益的差异性及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又决定了特定个人、团体利益满足的有限性,这些都在强化民主社会中冲突的普遍性。达尔曾分析指出,民主政体要比专制政体更容易有冲突,民主政体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政治冲突,但另一方面,虽然民主政体中冲突频繁,冲突的激烈程度却相对较低。(注:[美]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10-112页。)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民主社会特别是在成熟的民主社会里,公民在长期民主实践中已培养起一种妥协精神,能够并希望在既有制度规范内通过协商谈判与互谅互让解决分歧。否则,大量涌现的无处不在的冲突与拒绝妥协的极化斗争精神足以摧毁任何一个民主政体。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依赖于妥协”、“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这样的论断是恰当的、准确的。

  对于民主社会中的妥协精神,著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一书中曾把它作为维持政治系统的典则规范之一的“习俗”加以分析。习俗在政治系统中有着重要作用,它们虽不要求具有约束力的品质或惩罚手段,但却也是必需的、富有实效的操作规则,并在政治系统内已经稳固地确立了自己的“地盘”,以致对它们的任何触犯都有可能导致非正式的反作用性的惩罚。在伊斯顿看来,民主社会里在争论中的节制和宽容与系统成员必须准备协商和退让的精神正是这样一种习俗。这种习俗有如此广泛的影响力,以致人们一般希望:失败者会颇有风度地按常规地接受自己的失败这一事实,并以这样一种方式行事——比如发表一个声明,公开承认自己的失败,鼓励人们对获胜的候选人予以支持。这样,系统的统一得到维持,围绕着胜利者的系统成员的团结也得到了肯定和提倡。若没有妥协的愿望与希望,政府将不得不面对非常可怕的威胁。从性质上看,习俗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它们构成了对民主系统来说非常重要的规范性候补结构。它们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旦崩溃之后,就很容易带来整个正式的合法结构的瓦解。(注:[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236-238页。)可见,作为习俗的妥协,对民主社会的健康运行有着特殊的价值。而且,妥协成为习俗,也说明了妥协精神在民主社会影响的普遍性、持久性。

  三、政治妥协与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历史分析

  以上两部分的制度分析与文化分析可说是从现实的角度考察了政治妥协在西方政治文明中的存在及其地位,更进一步看,我们还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政治妥协与西方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难看出,妥协推动着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

  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而且自利理性或者说“经济人”理性往往是指导人的行为的基本理性之一,因而人类生活必然充满冲突。在一定意义上说,缓和、协调、解决冲突也正是人类政治的最根本任务之一。大而言之,冲突的解决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暴力的或以暴力后盾的强制的方式,冲突各方以暴力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最基本手段,企图以暴力消灭、镇压、制服对方,或通过高压强制对方服从。这种方式的结果可能是一方全胜另一方全败,一方吃掉另一方,但也可能是双方同归于尽。在人类历史上,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暴力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曾起过革命的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过社会的发展。然而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暴力也是一味副作用巨大的苦药。暴力由于其自身特点,必然伴随着对社会稳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许多方面的巨大破坏与摧残。一般而言,暴力是一种代价过于昂贵的冲突解决方式,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一种理想的解决方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有学者提出,暴力是一种“与穴居时代没有多大变化”的冲突解决方式,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用暴力解决冲突的频度与强度在降低,“我们已经建立了政府、各种组织和法律系统,其目的就是要消除用原始暴力来解决冲突的方法,而转向什么方法呢?……社会是依靠协商、贸易、妥协和和解来解决冲突”。(注: [美]哈罗德·J·莱维特:《管理心理学》,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第296页。)除暴力方式外,另一种解决冲突的基本方式是和平的方式,即冲突各方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互谅互让的方式制订出各方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忍受的方案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看,从以赤裸裸的暴力、血腥强制方式解决冲突的“流血政治”,转变到以谈判、协商、妥协为主解决冲突特别是以对制度、法制的尊重为基础的制度性妥协方式解决冲突的“和平政治”,这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进步。

  关于妥协在西方政治文明演进中的作用,著名学者沃特金斯在《西方政治传统》一书中有许多表述。他认为西方政治传统,也就是现代自由主义发展的历程,而现代自由主义其实就是西方文明的世俗形式。他的考察表明,自从古希腊世界建立起“法律下的自由”的观念之后,自由与法治的原则便逐渐紧密结合在一起,并进入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最终促使自由民主宪政的形成和完善。在价值观念上,他指出宪政民主体制的理论与实践,植根于一个假定,即群众能通过理性协商达成足以维持社会生活的共同协定;自由民主宪政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即社会中占决定性多数的群体,认识到自由讨论和妥协的道德价值,而约束对多数原则的应用,使其不致危害少数的重要利益。在西方政治的历史演进上,他指出,到了近代,西方政治制度中的妥协机制以及人们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协商与妥协艺术,是把历史上依次崛起的、最初是反体制的各阶级、群体顺利纳入宪政体制的重要力量;而作为宪政对立面的独裁政治的出现,则根源于一些人坚持其天启信仰,拒绝向对立学说、观点做任何妥协,并设法将其信仰强加于人。(注:参见[美]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

  渐进—妥协是西方国家政治发展最典型的模式之一。(注:王邦佐等:《新政治学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08-309页。)如英国的政治发展,即具有明显的妥协特征。“在世界民主进程中,英国方式以其中庸、妥协而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注: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55页。)一提到英国民主发展中的妥协,人们往往想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其实这一历史可大大提前,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和1258年的《牛津条例》这些英国历史以及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文件即可视为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妥协。有意思的是,这些事件也凸显了东西方政治的一些重要差别:英国贵族们并不象中国封建时代的造反者一样,杀掉国王自己取而代之,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国王达成妥协,通过协议规范彼此的行为,由此而形成一种完全不同的政治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的发展中,革命与保守的张力与平衡是其基本政治态势,不同阶级、阶层间的斗争是其主要内容,各政治势力之间的妥协则是发展的常态。在这些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中,妥协现象随处可见,其主要表现有议会同国王之间的妥协、封建势力同资产阶级的妥协、议会两院之间和两党之间的妥协及下院各政治势力之间的妥协等等。斗争与妥协的总趋势是使英国政治制度缓慢发生本质的变化,使专制君主制演变为君主立宪制,使议会从一个权力很小的封建等级会议,转变为国家的政治中心,使英国的政治文明缓慢但稳定而有序地向前发展。由于英国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常常是借助政治妥协得以实现的,这种发展常被喻为“旧瓶装新酒”。汤因比曾评价说,“英国顺利地在旧瓶里装进了新酒,还不致于引起旧瓶爆炸”,并认为这“可以说是一种宪法方面的胜利,这种胜利应该当作是一种惊人的技艺。”(注:[英]汤因比:《历史研究》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00页。)英国近代以来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取得的发展成就说明了这种渐进—妥协式道路是成功的,至少就英国的国情而言这一模式是值得肯定的。

  美国的政治发展也是典型的渐进—妥协式发展。如对美国政治发展有关键性影响的美国宪法的制定,就是妥协的结果。美国学者房龙在介绍美国制宪会议时,以“妥协拯救了一个民族并建立了一个帝国”来加以概括。(注:[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美国的故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154页。)我国学者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书中,通过对美国宪政发展史的考察,强调“谈判”和妥协是美国宪政的中心内容,并用“原则与妥协”的对立统一来概括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仔细研读美国宪法及美国宪政发展史,应该说,这种理解是很恰当的。一部短短的美国史,充斥着“康涅狄格妥协案”、“大妥协”、“3/5妥协”、“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1850年大妥协”等等字眼。而当南北双方在奴隶制问题上终于不能达成妥协时,或者说,当正常的政治妥协机制因南北双方严重对立且互不让步而失去效用时,美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内战爆发了。有意思的是,即使是战争这种看起来你死我活的斗争中,仍然体现出了妥协精神:内战结束时,北方统帅格兰特将军和南方降帅罗伯特·李将军相互拥抱,李宣布南方军队解散,士兵们即就地解散回家,军官们则还可携带武器回家,李也骑着自己的马,配着自己的武器绝尘而去。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妥协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现象还是作为一种政治精神,都有其消极的一面。对妥协的认识切忌片面化而单纯强调其某一方面的属性。美国学者马丁·本杰明曾有一个很恰当的比喻,“对人类生活而言,妥协象火一样既必需也有危险”,(注:Martin Benjamin:Splitting The Difference:Compromise and Integrity in Ethics and Polities,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0,p.3.)我们当然不会因为火有危险而否定火的价值,否则,谁能想象,如果人类没有了火,世界会变成怎样?民主社会所要求的是以一种不带偏见的平常心去认识和对待政治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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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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