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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及其法哲学意义

发布时间:2020-05-25 00:49
【摘要】:在经过霍布斯、洛克等数代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加工后,契约式的国家学说已然成为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及其政权合法性的基石。然而,政治理论本身为了保证公民享有权利的正当性以及遵守契约的必要性,在社会契约之上悬设一种新的道德体系——自然法。这种将道德置于契约之上的抽象预设,无疑形成了新的“上帝关怀”。同时,这种以主观价值判断代替客观历史规律的理论设计,不但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界限,而且由此导致古典契约论的衰落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契约论的兴起。罗尔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便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展开的。罗尔斯的策略是将传统契约模式进行一种方向性的理论倒置,即由“先道德后契约”向“先契约后道德”的转向。他先将先验的自然法与权利理论通过“无知之幕”的遮蔽而置于契约环境的约束之下,再通过这种约束使得前置的道德原则不再是达成契约之前的抽象预设,而是订立契约之后的共同选择。换句话说,原来处于社会契约之上的先验道德体系如今被置于一种现代契约理论之下,成为达成契约之后的结果,而非前提。最重要的是通过“无知之幕”的设计使得公民个人在无法知晓自己的具体身份和能力的情况下,而必然会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因为根本不具备计算风险的能力,同时又惧怕自己会成为获利最少的一方,理性的缔约者们便不会冒险去选择某些道德原则,更不会尝试为他人和社会作出决定。他们只有站在社会最不利者的立场上,采取最大最小值规则,从最坏的可能情况中选择出最好的选项,以期实现最不利阶层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原初状态这一虚拟的、非历史的契约状态,才使得社会契约论从主观的理性独断转换为客观的理性选择。原初状态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实验,但契约的目的已非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道德原则。这种选择行为本身已经不再受自然法理论的独断性和历史局限性的束缚,即已不再是自然状态下基于恐惧的他律选择,而是原初状态中出于个人意志自由的自律抉择。这种自律是对由人民同意的社会契约所导致的极端政治功利主义的无情鞭挞,亦是对作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及其制度化的社会秩序发自内心的承认。现代社会契约的合理性即在于它已不再是强力胁迫或对功利妥协的结果,而是发自内心地去追求那种兼顾人性与善的基本公正原则。因此,罗尔斯将契约论推向了一个更高的抽象阶层。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传统契约论的发生背景与主要政治意图,以此揭示古典契约学说不但无法成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起源,而且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困境。第二部分系统分析了罗尔斯对霍布斯等人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进路,并进一步阐释其新契约论的本质。第三部分则通过以上的两部分理论的比较分析来总结本文的核心思想:社会契约模式的方向性转变。最后指出了这种新契约模式的法哲学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0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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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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