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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行政问责制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1 08:49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指行政权力的委托方(授权人)针对获得授权的代理方(政府首脑、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要求其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结果的一系列制度规范的总和。行政问责制起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是西方资产阶级代议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行政问责制体现了“责任行政”的原则,是西方国家建设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处于探索阶段,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比较研究,总结其共性与差异,分析差异背后的原因,探索其内在的本质和规律,对构建和完善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为此,本文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五个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作为研究的对象。在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内涵进行清晰把握和界定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国别比较、微观要素比较、分析综合等方法对五国的行政问责制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它们之间存在的共性和差异,进而分析差异背后的原因。最后提炼出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所蕴含的内在规律:注重权力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注重社会力量的发挥,以权利监督权力;注重法治建设,以法律规范权力。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52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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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雪铮;;中西行政问责制度比较研究[J];学理论;2013年05期



本文编号:273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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