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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弊立新:黄宗羲政治哲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1 19:03
【摘要】:黄宗羲作为明末清初那个特殊的“天崩地解”时代的“三大思想家”之一,在目睹了那个特殊时代下社会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发生的种种变化以及自身作为党人和抗清义士的政治实践活动所积淀的经验和教训之后,对明亡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探索,并以此为目的写成了《明夷待访录》这部蕴含其极具创造性和远见性的政治思想巨作。本文以《明夷待访录》为基础,在研究了其政治思想的形成时间及建构方法之后,从形下角度对黄宗羲的政治思想进行三方面的解读。首先,从“人性论”以及《明夷待访录》全书的角度对其提出的“自私自利”说进行了诠释,认为这一观点仅仅是对人类社会产生初期的社会现状的描述,以及对满足个体“自利自足”的欲望的肯定,因为每个人都只关注自身利益,对群体的公利却无人关注,导致了无人为群体兴公利,除公害,正是这种弊端才使得君主出现,君主在牺牲自身利益的同时付出千百倍的辛劳为群体的公利服务由此而进一步引出黄宗羲政治思想的另一组成部分——君主论。黄氏的君主论突破了传统儒家政治思想中的君权天授理论,创造性的提出了其君主论的三个方面即:以“职责”立君论,君主“禅让”传位论和“君国分离”理论。君主的职责就在于为群体兴公利,除公害,保障群体共同的利益以及让每一个个体得以自利自足,只有切实履行职责,才能坐君主之位。同时在君位的传承上,黄宗羲深知已延续千年的世袭制难以打破,因此创造性的提出了一套混合继承方式,在君位继承上依然是“世袭”,但在宰相的传承上却采用“禅让”制,既保证了政权的稳定性又使得宰相可以传贤,对君主进行制衡,使君主可以尽责履职。最后,黄宗羲在“天下为主,君为客”这一论断中提出了“君国分离”说,其将“君”与“国”加以区分,“君”不仅不是“国”的主体,相反,却是为“国”的公共利益服务的客体,“国”是固定不变的,“君”却是流动可变的,流动变化的目的便是更好的为“国”之公利进行服务。黄宗羲政治思想的另一大组成部分就是“法”思想,其“法”主要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尺度以及“法”的地位三个方面进行阐释,提出了“为公立法”说、“宽疏立法”说和“法”为“本”,“人”为“末”的治法优先理论。黄宗羲的“法”思想与其自私自利说以及君主论是一脉相承的,黄宗羲强调立法的目的就是在于保障群体的公利而非君主的一己私利,反对严刑峻法,突破了千百年来以荀子为代表的“治人”优先的理论,将“法”放在了治国理政,保障群体公利的突出地位。在对黄宗羲的政治思想的三大主要方面进行解读之后,又对其为实现自身的政治思想而建构的一套政治制度进行了研究。其制度建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以“制”约“权”,以“制”保“民”,“民”为“制”本,“士”为“制”基。具体来说,黄宗羲建构了新型“宰相”制度制约君主的权力,避免君权的滥用,建构新型“学校”制度,赋予学校参与政策决断的权力,以制约君主和各级官吏的行政权力,同时也对其进行监督,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或者渎职的行为。建构新型“方镇”制度,给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以制约中央集权。在保障民众的权利,使民众得以自利自足方面,黄宗羲则从革新税收制度、建立新“井田”制、建立“兵民一体”的兵役制度入手,减轻民众的税赋负担,使民众得以更好的自利自足。最后,我们应该看到,黄宗羲所建构的这些制度显然是以秉着以“民”为“本”的原则,而制度的核心却是“士”,“士”是其政治制度得以施行、实现的关键所在,而“士”与“民”之间则可以通过学校的教育实现流通,使“民”皆有机会成“士”。尽管黄宗羲的政治思想及其制度建构还只是停留在设想的层面,但对我们今天依然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依然有我们可以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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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石;;论黄宗羲的“民本思想”与西方民主理论的区别[J];齐鲁学刊;2016年03期

2 刘浩;;论黄宗羲政治伦理思想的历史定位[J];伦理学研究;2012年02期

3 孙宝山;;黄宗羲与孟子的政治思想辨析[J];孔子研究;2006年04期



本文编号:278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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