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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家警察事权划分探析及借鉴

发布时间:2021-01-04 15:33
  <正>引言警察体制作为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形式,也是警察事权划分的基础,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历史传统、外部环境以及自身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既体现出某种共同点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在不同警察体制下必然导致警察事权划分的不同。从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警察体制来看,主要体现为: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型的警察体制,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型的警察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警察体制,并且以上各国 

【文章来源】:公安教育. 2020年02期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地方分权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一)美国警察事权划分
    (二)德国警察事权的划分
        1. 德国警察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
        2. 联邦与州警察机关相互独立。
        3. 联邦警察机构可以为地方警察机构提供援助和支持。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1.法国警察的领导体制是“中央垂直管理”的模式。
    2.警察事权实行分级负责。
三、以英国为代表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复合型国家警察事权划分
    1.中央与地方警察事权进行了划分。
    2.英国实行集权与分权式相结合的警察体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3.中央和地方领导关系具有自身特色。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对央地警察事权进行划分是各国共识和通行做法。
    2.央地警察事权划分存在共性标准。
    3.注重警察事权内容和划分的法治保障。
    4.加强警察事权的财政保障。
    5.强调央地警察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6.各国一些独特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五、结语



本文编号:295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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