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区域合作组织的类型、功能与治理
发布时间:2022-01-04 19:59
弥补我国区域合作组织缺失的短板,可以借鉴日本区域合作组织的经验和有益做法。日本有共设机关、协议会、部分事务组合、广域联合等四大区域合作组织,它们各有特点,不断发展,促进了区域互助协同和一体化。我国可在区域一体化的基础上重点借鉴共设机关和广域联合,把握和发挥中央与地方的定位和优势,深化全面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在建构和完善区域合作组织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时,要将扩大地方自主权作为指导思想和新思路。
【文章来源】: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0,(06)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日本区域合作组织的类型
(一)共设机关
(二)协议会
(三)部分事务组合
(四)广域联合
二、日本区域合作的功能
(一)三圈建设
(二)居民自立圈建设
三、日本区域合作组织的治理
(一)日本地方自治法是地方组织法
(二)自治精神引领区域合作组织的法渊
(三)主要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J]. 叶必丰.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7)
[2]区域合作的现有法律依据研究[J]. 叶必丰. 现代法学. 2016(02)
本文编号:3568972
【文章来源】: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0,(06)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日本区域合作组织的类型
(一)共设机关
(二)协议会
(三)部分事务组合
(四)广域联合
二、日本区域合作的功能
(一)三圈建设
(二)居民自立圈建设
三、日本区域合作组织的治理
(一)日本地方自治法是地方组织法
(二)自治精神引领区域合作组织的法渊
(三)主要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组织法功能的行为法机制[J]. 叶必丰.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7)
[2]区域合作的现有法律依据研究[J]. 叶必丰. 现代法学. 2016(02)
本文编号:356897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guojizhengzhilunwen/3568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