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马克思主义_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之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

发布时间:2016-10-0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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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之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

2006年08月03日

方立天  

    这里讲的宗教价值并非指“神圣价值”,而是指宗教的功能、作用意义上的价值。宗教的功能、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如侧重于社会角度,有政治、经济、教育、道德、文化等功能、作用;若侧重于个人角度,则有信仰、认识、调适、慰藉等功能、作用。

    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的功能、作用,一般都持两重性的观点,认为宗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宗教在历史上主要是发挥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作用,强调应当消除基督教与社会压迫剥削制度的联系。

    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同样正视宗教的消极性,并竭力减弱宗教的消极作用,同时也重视联合、团结宗教界,发挥宗教作用的积极一面,以期推进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有别的原则。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和江泽民都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认为人民群众思想信仰的差异,并不影响彼此在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不影响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的一致。毛泽东在1940年初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一方面强调共产党员决不能赞同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一方面又主张“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周恩来在1950年5月《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说,基督教是16世纪实行宗教改革而建立的一个新教会,它在当时的社会上确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近百年来基督教传入中国是同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联系着的,因此中国人民对基督教的印象很坏,曾有过大规模的非基督教运动。“但是应该指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面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关系的这种界说,为宗教界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充分发挥正面作用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肯定宗教文化的功能,重视发挥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之一。上述毛泽东对佛教文化、道教文化的肯定即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周恩来也肯定宗教文化中好的一面,他说:“在文化上,帝国主义有许多侵略机构,如学校、医院及教堂等,……这些文化机构有坏的一面,但还有好的一面,例如协和医院,我们的人生了病还去那里就医。”邓小平也十分重视宗教文化价值。他在亲自撰写的《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1980年4月19日)中说:“在日本政府支持下,日本文化界和佛教界人士,把国宝鉴真像郑重地送来中国供故乡人民瞻仰。这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它必将鼓舞人们发扬鉴真及其日本弟子荣睿、普照的献身精神,为中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事业作不懈努力。”这就高度评价了宗教文化对增强国与国之间人民的友谊,维护国家周边地区和平的积极作用。  多年来,中国佛教的佛牙、佛指舍利等圣物也曾分别被护送到缅甸、泰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家,或港、台地区供奉,同样对增进中国与这些国家的传统友谊,内地与港台地区的同胞情谊,产生了巨大的良好的社会效应。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宗教教义中某些合理因素给予的积极肯定,为全面、准确评价宗教的功能、作用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毛泽东一生在学术上对佛教颇有兴趣,对佛教教义和一些佛典有他自己的独到见解。他在和十四世达赖喇嘛的谈话中说:“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是代表当时在印度受压迫的人讲话的。他主张普度众生,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他不当王子,创立了佛教。  因此,你们信佛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受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毛泽东明确地肯定了佛教教义的解脱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消灭压迫制度、解除人民痛苦的宗旨有其共同的地方。毛泽东在1959年10月22日同十世班禅大师谈话时说,佛经是有区别的:“有上层的佛经,也有劳动人民的佛经,如唐朝时六祖(慧能)的佛经《法宝坛经》就是劳动人民的。”指出有的佛经表达了劳动人民的愿望、思想。周恩来也明确肯定宗教教义的某些积极作用,他说:“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江泽民更是直接地表达了“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思想。  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宗教不再是反动统治阶级用来压迫人民的工具,而且宗教教义的某些方面与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去恶从善等内容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发掘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服务,是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需要,符合人民利益和有利历史发展的。

    肯定宗教教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并不等于模糊和取消无神论与有神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差异。但是“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历史表明,片面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煞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能加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对立,甚至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党中央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的恰当定位,为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思想认识的保障。

    可以说,尽力挖掘和发扬宗教某些内在的积极因素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服务,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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