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失独家庭之痛_独生子女政策风险研究
本文关键词:独生子女政策风险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博文正文
独生子女政策风险研究
标签:生活2014-01-12 12:31 星期日
独生子女政策风险研究
文章提交者:汉星111 加贴在 社会聚焦 铁血论坛
早在多年前,已有学者明确提出“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的论断。对独生子女来说,其风险包括独生子女的成长风险、成才风险、婚姻冲突风险和自身养老风险;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风险、结构缺损风险;对独生子女社会来说,包括发展风险、国防风险和责任风险(穆光宗,2009)。实际上,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所导致的风险绝不仅仅局限在如上几个方面,更在许多其他方面对家庭与社会制造了许多人为的风险。本文在探寻独生子女政策可能导致的各种社会风险的基础上,从风险规避的角度探讨了调整现行生育政策的必要性,并就与之相关的问题展开了初步的讨论。希望更多的学者参与到相关问题的研讨之中。
一、独生子女政策风险
(一)生存风险
一方面,在有歧视性性别偏好的社会,独生子女政策对夫妇生育数量做出了极其严厉的限制,从而寄希望于通过多生来实现对孩子性别偏好的难度大大增加,降低了人们拥有所喜好性别孩子的可能性,因而将不为所喜好性别的孩子视作实现孩子性别偏好的障碍,容易导致如下两方面的后果:一是诱发胎儿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人工流引产,这本身就是对胎儿生命权的直接剥夺。二是对已出生的不为所喜好的性别的孩子疏于照顾、甚至溺弃的现象因此而增多,致使单性别婴儿死亡率增加。在中国突出地表现为女婴与女童的生存环境因此而恶化,从而导致女婴死亡率的上升,并大大超出正常水平。
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的生存风险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生存风险。独生子女的意外伤残或夭折将成为这种风险的集中体现。如果说在父母生育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以消解,而在生育晚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却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了补偿性生育的可能。尽管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在独生子女总体中所占比例很低,但对于出现这一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其影响则是难以预计的。对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唯一的孩子的夭折使整个家庭陷入绝望和痛苦的深渊,成年独生子女病残、伤亡对于家庭来说更是灭顶之灾(穆光宗,2006;潘金洪、姜继红,2007)。例如,广州市现有2300多位母亲已经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夭折家庭(张建等,2009:75)。又如,“重庆市有中年丧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13574人,其中城市6267人,农村7307人。重庆市北碚区等13个区县建立(真情互动)联谊会和会所,加入联谊会的中年丧子(女)群众有5000余人。”(武家华等,2009:104)。投资学的一个最基本的风险防范原则是:“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就决定了没有选择,只能将唯一的一个鸡蛋(独生子女)放在一个篮子里,而且这个鸡蛋还是一个“瓷鸡蛋”,一不小心就会被打碎。由此可见,独生子女政策恰恰违反了这一原则,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了一个孩子身上。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或者多个孩子,家庭生存风险就要小得多。独生子女导致家庭结构十分脆弱。我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构成国家的数以亿计的细胞是脆弱不堪的,甚至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由这些细胞组成的国家会强大吗?
(二)养老风险
独生子女的养老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风险。独生子女父母的家庭养老支持具有唯一性,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因而使得这类家庭陷入困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例如,独生子女迁移、外出或者出现意外事故,独生子女父母就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更何况养老不仅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涉及亲情关怀的时间精力等问题。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经开始进入老年,这意味着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困境将逐渐由隐性转为显性、由零星发生的小问题转为众多家庭同时发生的社会性大问题,过去一直不以为然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问题,将作为社会性问题逐渐真实地展现在我们面前。独生子女政策终于在其实施30年后开始为其“过度严格”付出巨大的家庭与社会代价(周长洪,2010)。
应当说,任何社会都会有独生子女家庭,但发生比例通常不高,更为重要的是:那通常是家庭自主决策的结果——当事人对此已有经济、心理和精神上的准备,是一种意愿性的生育行为,一般不会引起大的社会问题。但中国的情况不同,独生子女家庭绝大多数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在生育政策驱动下不得不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也就是说,大量出现的独生子女家庭通常是非意愿性的,即不管当事人对这种生育行为可能给家庭和自身带来的后果是否仔细考虑过或者有否准备,都不得不如此。这意味着,许多独生子女父母对其未来可能面对的由独生子女境况引发的各种窘境,缺乏足够的精神、心理和经济准备,这一点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尤其如此(周长洪,2010)。
其次,独生子女责任最大化风险。独生子女作为其父母唯一的家庭养老责任主体,他们没有兄弟姐妹为其分担父母的养老责任,自身所能获得的来自亲属的养老支持几乎是不存在的,千斤重担只能一个人挑,这就注定了独生子女所拥有的养老资源更少,养老责任与心理压力更大。
再次,独生子女自身的养老风险。文化传承使得独生子女群体对不孕不育和只生一个的偏好可能更强(穆光宗,2006)。生育数量的减少,必然意味着年老以后来自子女的养老支持的减少。因而独生子女年老以后可能面临更为严峻的养老问题。
最后,家庭经济支持能力弱化风险。无论是独生子女父母、还是独生子女本人,因子女数量的过度收缩,长期地看对家庭经济更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减弱了家庭或自身的养老能力。长远来看,几乎所有的独生子女家庭都或多或少存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短缺的风险。越是到独生子女父母的晚年,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就越大,现实困难也就越多。
要求独生子女独自承担起父母的养老责任,对独生子女本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大大超出了独生子女自身的承受能力范围。然而,独生子女父母,他们是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响应者、执行者与利益受损者,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其再成为老来生活无着落者。因此,当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出现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与困难时,尤其是当独生子女伤残或夭折时,Z.F应成为“独生子女父母之子”而自觉承担起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这是一个责任Z.F与诚信Z.F的基本责任。Z.F也早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因而喊出了“计划生育好,Z.F帮养老”的响亮口号。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制度,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1]
但伴随独生子女政策的是低生育率、甚至超低生育率时代的加速到来,并因此而诱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将由现在的结构性增长转而陷入结构性衰退的陷阱。持续低生育率、尤其是超低生育率条件下是不可能建立起合理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因而仅仅寄希望于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化解中国的养老困境是很不现实的。
(三)空巢综合症风险
与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相伴随的是“空巢”的提前来临、空巢家庭的大量增加与“空巢期”的大大延长,[2] 陷入“孤独与寂寞”境地在所难免,“空巢综合症”风险因此而大大增加。两子女或多子女家庭从“满巢”到“空巢”是一个渐进的、缓慢的、连续的变化过程,这给父母留下了足够的时间去适应,因而较少出现生活调适等方面的问题。但独生子女家庭则完全不同,从“满巢”到“空巢”是瞬间发生的,中间缺少缓冲与过渡期,中国多数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生活是围绕独生子女这一“轴心”运转的,独生子女因就业或就学等原因突然离开家庭,家庭“轴心”被突然抽去时,极易使家庭生活陷入紊乱之中,,许多独生子女父母、特别是其母亲因患上“空巢综合症”而一时难以自拔。增加对独生子女家庭“空巢”发生前后的关注,给予必要的辅导与干预,帮助其平稳地度过“空巢”发生期,尽快地适应身边没有孩子的“两人世界”,应纳入Z.F的视野,也应成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四)劳动力短缺风险
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推行,必然导致持续低生育率、甚至是超低生育率时代的加速到来与人口结构的畸形,并迟早会出现劳动力的短缺。从宏观层面上看,由劳动力过剩到劳动力短缺的刘易斯转折点已经或将要来临(蔡昉,2008)。虽然中国劳动力供给从过剩到短缺的转变因世界经济危机而被推迟和暂时被“遮蔽”掉,然而世界经济危机一旦过去,当世界经济重回正常增长轨道时,中国的劳动力短缺也将因此而加速显露出来。[3] 在微观家庭层面上看,数以亿计的倒金字塔型的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因此而形成,独生子女家庭劳动力资源短缺更是暴露无遗。如果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的话,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可能因人口过度老化与劳动力短缺而陷入结构性衰退的陷阱(陈友华,2008)。在2020年后,中国的经济极可能因此而步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后尘。
(五)道德风险
因独生子女政策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某些强制性做法的推出,导致社会价值体系紊乱,对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20世纪80-90年代类似于文化大革命中的某些违法乱纪的做法被用于计划生育的现象在一些地区盛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文革”遗风在部分地区至今仍存在。例如,连坐制度,计划生育小分队,学习班,有奖举报,等等。[4]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防止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严重的偏差,当时的国家计生委在1993年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作出了“计划生育七不准”的明确规定。时至今日,部分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者仍习惯、留念以往的这些强制性做法,不仅对目前推行的知情选择等以人为本的做法进行抵制与排斥,甚至对上世纪90年代的“七不准”仍颇有微词。又如,被计划生育部门视为“宝贵经验”并仍在继续坚持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实际上是株连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只要单位超生人数超过了上级规定的数量,就会遭致批评,整个单位被取消评先资格,单位领导人与计划生育工作者甚至还因此受到处罚。如果说单位领导与计划生育工作者因没有完成Z.F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而受到处罚还情有可原,那么,那些没有超生的人因为他人超生受株连而不能领取奖金等就毫无道理可言。这就如同别人犯了罪,其他遵纪守法的人也要陪着坐牢是一样的。部分群众必然会把“怨气”撒在那些超生者身上,从而人为地制造、甚至诱发了民众之间的积怨。古人道:“一人做事一人当”,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却把众人活生生地硬性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一人犯法(非法生育),众人跟着倒霉。由此可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与“依法治国”理念是严重背道而驰的。所有这些导致了社会价值体系的紊乱,如少部分计划生育工作者至今对超生者及其子女仍心存芥蒂。[5] 这些强制性方法的使用也对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构成危害。例如,全国少部分地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某些粗暴做法,使得这些地区因此而被搞得“鸡飞狗跳”与“鸡犬不宁”。又如,时至今日,强制性的大月份引产、甚至计划生育恶性案件仍没有完全杜绝。
其次,影响代际和谐,易使子女背负不孝骂名。独生子女家庭规模过度收缩,导致家庭人力资源极度匮乏,特别是家庭养老的人力资源极度匮乏,独生子女所面临的养老压力超乎想象,甚至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容易诱发代际关系紧张或代际冲突,部分独生子女可能因此而背负不孝的骂名,给代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当大量的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生活自理出现问题或者遭遇疾病困扰,需要有人给予照料,而独生子女又无力独自承担责任之时,平时所潜藏着的代际矛盾与冲突会即刻爆发出来。由此可见,独生子女一代是注定会被冠之以“不孝”的一代。
第三,Z.F诚信缺失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诚信缺失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鼓励独生子女政策的落实,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奖励政策。如江苏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退休金将增加5%。现在作为群体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开始进入退休年龄,Z.F也到了兑现当年承诺的时候了。但由于独生子女数量异常庞大,兑现困难,因而大大降低了当年承诺的奖励标准或者根本就不予兑现,Z.F的“言而无信”,自然使Z.F陷入诚信缺失的风险漩涡。
进一步地,退休金不仅因人而异,而且彼此间差异还极大,因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退休金增加5%,对不同的人其金额可能是很不一样的,制度性不公就被人为建构起来:虽然都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因此而获得的权利或补偿是很不一样的。该政策制定之初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考虑欠周详。实际上,不只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其他社会政策的出台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中国各级Z.F的各项政策落实难也多与政策制定水平不高有关。由此进一步引伸出中国公务员队伍素质也存在一个提高的问题。提高素质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对一般群众的要求,更是对自身的要求,尤其是在对“一把手”权力监控缺少制度保障的当今中国社会更是如此。表面上看,虽然现如今Z.F机关的博士硕士成堆,然而其实际政策水平却并没有象学历那样大幅度提高,Z.F中高学历低能现象随处可见。不然的话,一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政策也就不会从国家部委飘出来了。[6]
目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现付式”制度,没有资金积累,随着越来越多的计划生育夫妇进入老年,配套资金的需求会急剧增加,财政支付负担会逐年加重,因财政支付能力不足而易使Z.F面临诚信缺失的风险。
二是不计后果宣传风险。部分地区为了使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而进行了可能超过承受能力的不计后果的宣传。例如,部分地区“计划生育好,Z.F帮养老”等宣传标语充斥街头。目前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中同样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各地似乎认为利益导向力度越大越好,越多越好。二是全国各地利益导向政策相差悬殊,新的不平等因此而被人为地建构出来。目前,全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出现碎片化的倾向,很多基本的公正公平也不讲了。[7] 主要原因是国家及其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与责任的推卸。中国人特别喜欢用“一国两制”与“一国多制”的“分而治之”的治理思想,实际上在牵涉到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上是不能实行“一国两制”或“一国多制”的。“一国两制”或“一国多制”某种意义上意味着这个国家没有“规矩”,是“人治”的典型表现。人口控制或者生育具有外部性,国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们发现国家老是“躲在后面”。
三是政治诚信缺失风险。1980年当. ;局中央在“9•25”公开信中明确指出:独生子女政策是一代人的政策。独生子女政策推出已近30年,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一代人的时间。因此,如果不尽快废除独生子女政策,会使中国Z.F面临政治诚信缺失的风险。
(六)腐败风险
独生子女政策诱发的腐败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独生子女政策导致超生者大大增加,[8] 对超生者征收数额庞大的社会抚养费,由此衍生出大量的问题。如超生者收入的核实与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与不透明等,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并不鲜见。计划生育部门的职务犯罪也多集中于此。
二是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社会抚养费本应用来对计划外出生人口的抚养教育等,这就要求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采取类似养老金的管理方式。但实际情况是:社会抚养费大多被用来“抚养”基层计划生育机构与计划生育工作者,此外,社会抚养费被大量挪作他用的现象并不鲜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初衷之一就是抑制超生,但部分地区甚至将社会抚养费作为一棵摇钱树,一座不冒烟的工厂与基层Z.F的第二财政来源、个别地区甚至变成第一财政来源,放水养鱼现象并不鲜见,即便是在东部沿海的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也是如此。DXP曾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某些地区“社会抚养费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第二生产力”,在个别地区甚至演变成为“第一生产力”。乡镇 Z.F工作人员工资发不出,就打起社会抚养费的主意,教师工资发不出,也打起了社会抚养费的主意,修桥铺路、甚至吃喝缺钱,还是打起了社会抚养费的主意……这一现象在农业税被取消,乡镇Z.F财源减少情况下,在少部分地区甚至变得比以往更为严重了。在这些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非但没有达到抑制超生的目的,反而成为计划生育部门腐败的温床。当然,问题出在基层Z.F,但问题的“根”却在中央Z.F。计划生育的外部性就决定了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运转所需资源、抑或计划生育工作的运行成本理应由中央Z.F承担,“国策”需要国库保障,然而我们看到的是中央Z.F习惯于将责任转嫁,部分基层Z.F、特别是乡镇 Z.F又无力承担计划生育所需经费,于是便导致了上述情况的出现。计划生育虽贵为国策,但中央Z.F对“基本国策”的认识可能还停留在政治而非经济的层面上,对基层计划生育的投入实际上是严重不足的(近年来这一情况有所改观)。基层Z.F只能找米下锅,自然就打起了社会抚养费的歪主意,这也在情理之中。
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现象十分普遍,从而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峻的挑战。例如,多数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40%,当然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不再赘述。法律是刚性的,如果法律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违法者不能依法受到惩罚,这本身就会助长违法行为的产生。与其如此,还不如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四是缺少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当生育第二个孩子成为一种被批准的权力,而生育掌控权力缺少监督时必然导致腐败。一部分人钻政策的空子,以权谋生、以钱谋生第二个孩子的现象仍不鲜见。更有个别负责计划生育的官员通过接受贿金而同意生育本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第二个孩子。败坏了党风政风,污染了社会风气。
(七)贫困风险
在妇女生育率较高,大大超过更替水平时,适度的少生可以降低家庭对子女的抚养压力,妇女受家庭拖累减少,更可能在生育后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参与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这不仅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有利于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但是,少生绝不意味着只生一个孩子,生育数量过少从短期看暂时减轻了家庭的抚养负担,但从长期看,必然导致家庭劳动力缺乏,不仅影响家庭致富,而且还有可能因此而陷入贫困境地。因此,笼统地说“少生快富”是缺少事实依据的。在目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多生孩子可能影响致富,只生一个孩子同样可能影响致富。
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一方面,使得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大大增加,这种家庭规模的过度收缩,从长期来看,对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更多是不利的,或者说影响家庭致富。例如,“2008年,安徽省铜陵县2945户低保家庭中,计划生育家庭达2503户。”低保户中计划生育家庭高达85%(金小桃等,2009:120)。另一方面,独生子女政策本身严重脱离中国社会的实际,人为地制造了大量的违法生育者,超生家庭因遭受数额庞大的经济处罚而使生活陷入贫困境地、多年翻不了身的现象累见不鲜。我们常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际上,许多家庭“因超生受处罚致贫”或“因超生受处罚返贫”的现象长期存在,只是所有这些却被有意无意地“遮蔽掉”了。
(八)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受损风险
独生子女政策严重脱离中国社会的实际。首先,想生二孩、但政策又限定只能生一个孩子的妇女在怀孕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将遭遇很大的精神压力,且伴随着妇女“肚子一天天增大”,“担惊受怕”程度也随之一天天增加。可以说,绝大部分超生者都是在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孕育生命与成长的。
其次,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百姓的“生育空间”被挤压至极限,为了在极其有限的空间内生育自己最想要的性别的孩子,在胎儿性别鉴定与人工流引产技术普及且价格低廉的时代,必然导致胎儿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人工流引产现象的增多、甚至是泛滥。性别选择性人工流引产本身就是对胎儿生命权的直接剥夺,同时也对孕妇的身心健康构成较大的伤害。
再次,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必然导致强制性人工流引产的增多。而那些当年在施行大月份引产时仍活产下来的婴儿,多数已经死亡,但仍有少数坚强地存活至今,然而这些人的身体已经受到严重的伤害。这部分施行引产手术过程中顽强生存下来的人目前大多存在生理或心理方面的问题。强制性的大月份引产给极少部分家庭及其当时人所带来了终身伤害与痛苦是难以言状的。
第四,想超生者即便能如愿以偿,紧随其后的至少也将是高额的经济处罚,部分家庭因此而陷入贫困的境地,在妇女儿童最需要营养与呵护时,社会抚养费等却在“伤口上撒了一把盐”,超生者家庭生活水平顿时可能因此而大幅度下降,部分妇女儿童甚至因此而陷入营养不良的境地。
第五,在一个有着重男轻女传统的国度,独生子女政策本身使得更多的妇女因没有完成“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历史责任”,而更易遭受来自家庭与社会的歧视。因没有生育男孩而受到歧视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比比皆是,家庭暴力和妇女权益受损等问题可能会接踵而至。例如,在邻里间的矛盾纠纷中那些没有生养儿子的妇女更易因此而被指责为“前世没有做好事,导致今世的断子绝孙的因果报应”,极端的甚至因此而导致夫妻离异。更有甚者,个别因没有生育儿子的妇女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时因被别人指责为“断子绝孙”,一时想不开而走向喝农药与跳河自尽等绝路。与此同时,少数没有实现生育性别偏好的夫妇,将已生育的孩子视作实现自己生育性别偏好的障碍,从而对不喜欢的孩子疏于照料,甚至出现溺弃的现象,致使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中国女婴死亡率远高于同期男婴死亡率的反常现象。
第六,独生子女政策人为地制造了大量的非法生育者。长期的有失偏颇的计划生育宣传,营造了对超生者及其超生子女歧视的社会舆论氛围,更有甚者,许多社会政策本身就包含有对超生者及其超生子女的社会歧视与社会排斥的内容。例如,许多地区规定超生者如果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子女就不能上户口,没有户口,孩子的受教育权就因此而可能被剥夺。使得那些超生者及其超生子女在普遍的社会歧视与社会排斥中成长,身心健康备受伤害甚至是摧残。
第七,即便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有关规定,大部分地区仍要求对夫妇再生育原因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再生育夫妇的某些隐私在“张榜公布”与“接受群众监督”中被公开暴露出来,给当事人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例如,全国各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对于前者,不仅孩子被权威部门贴上“病残”的标签,[9] 而且夫妇的某些隐私也被暴露于天下。对于后者,孩子被“抱养”的身份被公之于众,这与中国的文化传统是严重相违背的。这不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不利于婚姻与家庭的稳定。由此可见,再生育审批过程中的“张榜公布”与“接受群众监督”等做法的合适性是令人生疑的。
第八,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必然推高出生人口中一孩所占比例。而一孩生育比例的上升对出生质量的提高可能也是不利的。因为从生理上讲,在自然状态下一孩出生缺陷发生率可能要高于二孩出生缺陷发生率。例如,生育一孩的难产率要高于生育二孩的难产率。
第九,以往强制推行“一环二扎”,20世纪80-90年代甚至出现突击结扎的现象。由于当时手术量大,条件简陋,某些地区甚至曾经以“加强服务与管理”的名义大力推行产后节育(产后上环与产后结扎),某些“科学家”也跟着在Z.F后面鼓噪产后上环与产后结扎的好处,并声称这样做不仅不会危及产妇健康,而且还能增进产妇健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结果出现了较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这些手术后遗症患者不仅劳动能力下降、医疗费用上升,陷入贫困风险增大,而且心理受到严重创伤,甚至严重影响到夫妻生活(吴正俊,2007)。
最后,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严重脱离中国的实际,必然导致Z.F和民众在计划生育问题上的冲突加剧。计划生育领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上级Z.F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与高要求,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有的甚至演变成为“一个”否决)等,导致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普遍面临较大的甚至是巨大的工作压力,这种工作压力在某些情况下会演变成为对群众的“计生暴力”。广西博白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由此可见,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使得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的风险不是减小了,而是被放大了。导致中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独生子女政策本身也“难辞其咎”。
(九)出生性别结构失衡风险
在中国出生性别比例失调与现行生育政策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例失调与现行生育政策没有关系,至少现行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原新、石海龙,2005)。其依据是印度、韩国与中国的台湾省在生育率下降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出生性别比例失调现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否认出生性别比例失调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是牵强附会的。张二力(2005)等人的研究表明:出生性别比与生育政策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出生性别比例失调最严重的恰恰是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地区,生育政策越宽松,出生性别比越接近正常。例如在实行农村“二孩”政策的甘肃酒泉、山西翼城、湖北恩施等地区,出生性别比例就比较正常。因此,他们认为实行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有利于缓解目前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的局面。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有影响,则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出生性别比例失调现象会因此而自动消失吗?究竟现行生育政策的存在对出生性别比例失调的出现是一个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顾宝昌,2007)?
在没有生育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如果夫妇都有很强烈的性别偏好,他们可能会继续生育,通过这种方式,绝大多数夫妇能实现至少有一个理想性别的孩子的愿望。但是在国家政策、经济和社会等各种条件的制约下,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成本往往较高,超出了夫妇愿意支付的水平或支付的能力,这些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政治成本、社会成本和机会成本。于是,在强烈性别偏好、对子女数量限制、生育成本过高三重挤压下,[10]
人们希望通过人为的干预来实现其最低生育愿望,而此时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出现为帮助人们实现这一愿望提供了强大的可靠的技术支持。这种干预在有强烈男孩偏好的社会中,就会出现偏高的出生性别比,如在印度、韩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有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笔者2006年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调研时,有人反映说出生性别比例失调“都是计划生育惹的祸,家庭与国家生育计划有矛盾。温州重商重男,不生男不止,这加重了生育成本,现在有了B超,生育成本下降,生男又可以实现。”
在中国现行生育政策限制条件下,人们很难超越政策规定去随意的选择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但人们可以在此限制条件下选择孩子的性别。孩子数量被限制的越少,对孩子性别选择的欲望也越强烈(乔晓春,2004)。中国人的生育选择空间狭小,偏好男婴的生育意愿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因此性别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干预了自然的性别结构,导致出生性别比的偏高。可以说,偏高现象是过于强烈的性别偏好和过于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互相冲突和挤压最终通过“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为主要手段而形成的结果(穆光宗,1995)。
在以往高生育率背景下,已有孩子的性别结构对夫妇的生育决定和生育行为并无明显影响。但是伴随着生育水平的不断下降,夫妇已有孩子的性别构成对后续生育行为的作用正在逐渐增强(马瀛通等,1998;刘爽,2002)。在生育控制下,受男性偏好的影响,只生有女孩的那些母亲再育的可能性要较只生有男孩的那些母亲再育的可能性大得多。而那些只生育有女孩的夫妇最可能通过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手段实现其在少生条件下的生男愿望。
广东的生育政策在1997年进行过一次较大的调整,1995与2000年广东的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23.3与130.30,五年间出生性别比提高了6.99个点。政策模拟的结果表明:其中大约三分之二归因于1997年生育政策的重新收紧。那些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农村夫妇原本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然而政策的改变,使他们中大部分人失去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权利,从而原有的孩次递进结构突然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育有男孩或男孩占优势的妇女的再育的可能性突然间受到严格限制,而这部分妇女再育的出生性别比较少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因而是较为正常的。生育有男孩或男孩占优势的妇女再育的数量减少,使得生育有女孩或女孩占优势的妇女再育的数量在整个出生人口中所占比例提高了,而生育有女孩或女孩占优势的妇女再育的出生性别比是严重偏高的。总的出生性别比是分性别与分孩次出生性别比的加权平均值,生育有男孩或男孩占优势的妇女再育的高出生性别比与权重的增加促使了整个出生性别比的上升。另有大约三分之一则归因于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现象的不断增多(陈友华,2006)。
生育空间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男孩生育空间与女孩生育空间,男女孩生育空间在受到生育政策挤压后的收缩进程是不完全一样的。笔者对江苏某地生育意愿的调查发现:无论是意愿生育率,还是政策生育率,都仍在继续下降。然而分性别考察,则发现期望男孩生育率与实际男孩生育率在下降到某一水平后就稳定下来,不再继续下降,尽管此时的总体意愿生育率与实际生育率水平仍处在继续下降过程中。这表明:男孩生育空间被压缩到一定程度后就变成刚性,现行生育政策对此已经不起作用。与此同时,期望女孩生育率与实际女孩生育率仍在下降过程中,目前还没有达到极限(小)值。由于期望男孩生育率与实际男孩生育率下降到某一水平后就早先停止下来,因而总体意愿生育率与实际生育率的下降实际上就是期望女孩生育率与实际女孩生育率下降的结果。这就说明,当意愿男孩生育率与实际男孩生育率下降到某一水平,使男孩生育空间变成刚性时,意愿生育率与实际生育率的下降则全部是由期望女孩生育率与实际女孩生育率下降所贡献的。在此情况下,实际生育率下降越多,出生性别比也就越高,实际生育率的下降是以出生性别比的升高作为代价的。
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与现行生育政策有关,并不是说出生性别比例的失调是由于生育政策本身直接造成的,而是生育政策压缩了人们的生育空间,在此过程中人们的生育行为选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出生性别比。中国出生性别比例失调并不完全由生育政策引起,生育政策只是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中国也会出现出生性别比例失调,只是生育政策导致了出生性别比的进一步升高。现行生育政策对中国出生性别比例失调只是作出了“部分贡献”,绝对不能将中国出生性别比例失调全都归结为是现行生育政策“惹的祸”。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放松对出生数量的控制,出生性别比例失调的严重程度将趋于缓和,但不可能消除。因为引起出生性别比例失调的其他因素依然在起作用。
性别偏好是诱发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必要条件,但这必须借助于胎儿性别鉴定与人工终止妊娠等技术手段才能实现。由于国家明令禁止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与性别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因而只有当管理上存在漏洞时,才能借助于技术手段实现其性别偏好。因此,只有在具备男孩偏好、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实现偏好的技术手段与人们乐意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其性别偏好四者时,出生性别比例才会出现失调。
性别选择就个人与家庭来讲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但个人与家庭的理性选择导致了群体的非理性,“共用地”悲剧由此而产生。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生育控制下的人为性别选择的结果。
中国Z.F在制定现行生育政策时的初衷是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同时,尽可能更好地兼顾、满足群众的利益。但必须承认,该政策具有明显的性别含义,其推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儿子偏好。由此引发的不仅是生育政策的性别歧视问题,而且产生了一种心理暗示导向作用:为第一孩生育女孩的百姓提供了一个再生育一个男孩的机会。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女户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导向进一步诱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为的性别选择现象(穆光宗,2006;杨菊华,2006)。此外,部分省份现行生育政策中对照顾再生育者有生育间隔要求,部分妇女在生育一个女孩后马上怀孕,然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男的就留下,是女的就说是计划外怀孕,要求进行流引产。[11]
人工流引产作为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现在已部分演变成为实现生育性别偏好的手段,而生育间隔要求与未婚先孕已被某些人用来作为性别选择的道具。现行生育政策不仅已部分地导致了出生性别比例的失调,而且使部分女性胎儿最终免不了被流引产掉的命运。因此,调整现行生育政策,普遍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不仅使政策本身更趋公平,而且也使许多女性胎儿免于被流引产的命运,使女孩生存环境得到改善。因此,调整生育政策本身也具有关爱女孩、促进性别平等的成份在内。
分类:未分类 | | 浏览: | |
上一篇: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下一篇:计划生育与战争
发布评论:
本文关键词:独生子女政策风险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7148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renkou/171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