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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涉华疫情来文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09 08:3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旨在处理得到可靠证实的、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相较其前身——人权委员会的1503程序,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更透明、更强调国际合作、更关注受害者权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些非政府组织向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提交来文,要求中国赔偿国际社会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在程序上,这不符合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受理来文的标准,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无权作出中国赔偿损失的决定;在实体上,中国并未违反来文所依据的《国际卫生条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上的"适当注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国际人权法上的国家责任。 

【文章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0,4(03)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简析
    (一)来文工作组和情况工作组
    (二)申诉程序工作流程(2)
二、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涉华疫情来文之程序问题分析
    (一)该项来文不符合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受理来文的标准
    (二)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无职权作出由中国赔偿损失的决定
三、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涉华疫情来文之实体问题分析
    (一)中国并未违反《国际卫生条例》第6、7、9条
    (二)中国并未违反来文所依据之国际人权公约
    (三)中国不应承担其他国家的损失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法律制度探析[J]. 江国青,熊志强.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06(04)



本文编号:361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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