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比较研究
本文关键词:中国—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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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东盟自贸区作为全球第三大自贸区,彼此互为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习总书记在2013年出访东南亚国家时,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实现中国与东盟的互联互通,不仅包括交通运输的互联互通,也包括法律制度的互联互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能以不同的运输方式将"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有效地衔接,进一步满足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然而,不同的法律背景和语言文字导致中国缺乏对东盟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了解,因而,有必要了解和研究中国和东盟的立法差异。本文主要研究中国与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的差异,通过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从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以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为运输方式与东盟进行的货物贸易往来提供法律保障,在优化中国与东盟国际货物运输通道的同时,实现中国与东盟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互联互通,为"一带一路"的顺利开展与实施保驾护航。本文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概况进行了阐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基本内涵和国际社会统一立法的尝试,以及中国和东盟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概况。第二部分主要对比和分析了中国和东盟货物多式联运主要立法内容的差异。在多式联运的理论基础上,对中国和东盟具体的货物多式联运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阐述和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中国和东盟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各自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中国和东盟完善各自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建议和促进中国与东盟发展货物多式联运的举措。
【关键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 立法比较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D822.3;D814.1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引言9-12
- 第1章 中国-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概况12-21
- 1.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概述12-15
- 1.1.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界定和特点12-13
- 1.1.2 关于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立法尝试13-15
- 1.2 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现状15-18
- 1.2.1 东盟区域性多式联运协议15-16
- 1.2.2 部分东盟国家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内立法情况16-18
- 1.3 中国关于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现状18-20
- 1.3.1 《合同法》和《海商法》的规定及关系18-19
- 1.3.2 中国单式运输区段的规则19-20
- 1.4 中国-东盟有关货物运输的协定20-21
- 第2章 中国与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的比较与评析21-39
- 2.1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不同21-24
- 2.1.1 基本的责任形式21-22
- 2.1.2 中国和东盟确立的责任形式22-23
- 2.1.3 责任形式的选择与评价23-24
- 2.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与责任限制的不同24-29
- 2.2.1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评价24-27
- 2.2.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及评价27-29
- 2.2.3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突破29
- 2.3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登记制度29-32
- 2.3.1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质要求29-30
- 2.3.2 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30-31
- 2.3.3 对登记制度的评价31-32
- 2.4 多式联运单证的不同规定32-35
- 2.4.1 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和内容32-33
- 2.4.2 多式联运单证性质之讨论33-35
- 2.5 诉讼时效的不同35-39
- 第3章 完善中国与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的思考39-47
- 3.1 完善我国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的建议39-42
- 3.1.1 完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40
- 3.1.2 确立统一合理的责任限制制度40-41
- 3.1.3 建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管理制度41-42
- 3.1.4 明确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地位42
- 3.2 完善东盟货物多式联运立法的主要途径42-43
- 3.2.1 增强协议规定的责任限额的适用性42-43
- 3.2.2 推进登记制度的实施43
- 3.2.3 增设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时效43
- 3.3 中国和东盟加强货物多式联运的合作43-47
- 3.3.1 建立货物"一站式"检查和"单一窗口"查验体系44-45
- 3.3.2 推广EDI系统的应用并加大信息化建设45
- 3.3.3 协调海关工作时间45-47
- 结论47-48
- 参考文献48-54
- 致谢54-55
- 研究生履历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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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0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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