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建筑遗产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7-12-22 00:11
本文关键词:法国建筑遗产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出处:《外交学院》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建筑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着人类的社会活动,反应着人类走过的文明历程,被认为是历史的见证者。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各异的建筑风格,经过一代代人的精心保护,建筑遗产得以存续,成为彰显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独特性最有力的元素之一。 法国是一个典型的文化遗产大国,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尤为突出。从1832年梅里美发起的法国建筑遗产清查运动到1913年的历史古迹法,再到1962年的马尔罗法,法国建立了一套涵盖单体建筑、群体建筑和历史街区的完整保护体系。在管理制度上形成了以文化部遗产司为中心的高效管理体系。在健全的管理体系之外,法国依托完善的教学和科研体系培养专业建筑保护人才,确保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持续性,而且各类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遗产保护,进一步调动了大众保护建筑遗产的意识和热情。 同为文化遗产大国,中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出现了保护建筑遗产的端倪。新中国成立后,1961年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从1961年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出现到2015年第一批历史文化街区诞生,,中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和法国一样大体经历了从单体建筑到整体建筑的发展。然而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城市化进程,由此出现偏远古村落被遗忘甚至面临消失的命运,而且一些已经列入保护名单的建筑也因旅游过度开发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遗产,各国之间应当加强交流与合作,中法两国都是典型的文化遗产大国,对比分析两国的建筑遗产保护体系可以为中国保护建筑遗产提供启示,完善规章制度,为培养专业保护人才和开展国际合作提供借鉴。
【学位授予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G1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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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望春;;法国鼓励民间组织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发挥作用[J];北京观察;2003年03期
2 吕舟;欧洲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趋向[J];建筑学报;1993年12期
本文编号:131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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