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案与《烟台条约》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1 05:28
【摘要】: 滇案的发生固然在于英国企图把势力渗入中国云南,但是直接的责任却在中方。英国的探险队并非“侵略军”;探险队由缅入滇是得到中国官方总理衙门首肯的;马嘉理被当地民人抢杀,与清政府的暗示、诱导有关。滇案的发生有着深刻的思想及社会根源,即统治者闭关而治的思想及对世界大势的愚昧无知。迫于英国的武力威胁,清政府在谈判中被迫做出妥协,最终签订了《烟台条约》。清政府在滇案交涉中虽有妥协、退让的一面,但也存在主动、积极、据理力争的一面,哪怕这种据理力争只是保守的、防卫的。清政府一再拒绝威妥玛提出的与滇案无关的要求,且利用列强之间的矛盾,在外交上孤立威妥玛,向其施加压力,使威妥玛不得不有所让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王朝的利益。总的说来《烟台条约》确属不平等条约。具体到条约的条款,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领事裁判权、租界的建立等条款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且与近代国际法相悖。有关厘金制度的废除、开放通商口岸、派遣驻外使节以及关于中英两国官员外交礼仪的规定等条款虽与滇案无关,是英国强权政治的产物,但它们或者符合近代国际外交惯例,或者是中国近代化所必需的。“昭雪滇案”等有关滇案的条款由于“曲”在清政府,是应当接受的。是时,中国国势衰微,边疆出现普遍危机;洋务派掀起了以“自强”、“求富”为宗旨的洋务运动,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内外环境;清政府的财政早已捉襟见肘;1875年,中国北方各省大部分地区先后呈现出干旱的景象。《烟台条约》的签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一种无奈而明智的抉择。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K256
本文编号:2608636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K256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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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瑛;李鸿章与晚清条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0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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