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过程述论

发布时间:2020-05-11 12:13
【摘要】: 国民大会一词,最早出现于孙中山先生的遗教中,但是孙中山自己并没有给国民大会赋予固定的内涵。在其遗教中国民大会的职权也是模糊的,对于代表的选举,更没来得及给予更多的指导。本文主要介绍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过程。 为进行代表的选举,国民政府特颁布了《国民大会组织法》、《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当依照《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选出代表,对于环境特殊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选出的地方,可采用遴选方法选出。为此,区域选举、职业选举、特种选举以及遴选各种选举分别进行。代表选举要经过初选和复选两个阶段。在初选结束,上级机关审核无误备案后,复选工作便将拉开序幕。各地选出的名单都要上报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所,并经总事务所呈由国民政府审核备案,无论因死亡抑或是附逆等原因被注销名籍,还是因缺额而补缺的代表,国民大会正式当选代表都以国民政府最后公布者为准。 从实践来看,尽管国民大会的代表在全国依法实行了普选,但国民大会没有具体的实权,不过是有形的虚设,独裁政治的幌子,因各种弊端而让人诟病。然而依法在全国普选代表,组织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这是近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历史性进步,是中国走向民主国家、法治国家的历经的阶段。国家政治民主化、法制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国民大会代表的普选正是这一过程中的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因此对于它的历史意义我们应该首先给予肯定。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K262.9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张文秀;论1931年国民会议代表的选举与产生[D];吉林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65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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