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1912-1949)保安处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8 08:09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法律制度也开始进入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重新构筑、全面革新的关键时期。 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刑法,因其在系统性、科学性方面的不足而常常被人诟病,如总则的指导意义过于偏狭、滞后,刑法类罪与个罪不完善,刑法典与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法间的若干矛盾冲撞等。尤其是刑法中的一些保安性条款杂乱无章,缺乏体系性。因此近几年,学界对保安处分制度的研究可谓如火如荼,以期将这一特殊的预防犯罪的制度引入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当这阵赶集之风过后,我们有必要反思: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是否真的有生存的土壤? 众所周知,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中就设有保安处分一章,其制定基于当时最主流的刑法理论并参考了当时西方国家最先进的保安处分制度体系。研究1935年《刑法》的保安处分制度的,对我们现在讨论我国刑法是否设立保安处分制度,想必更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民国时期(1912-1949)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和研究。首先,对当时国外保安处分理论和立法实践以及国内保安处分理论准备和立法进程作一简单介绍;其次,结合当时有限的司法解释和判例阐述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三,将民国时期的保安处分制度与1931年意大利刑法典中的保安处分进行横向比较;最后,对民国保安处分制度进行简要的评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693;K258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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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佳灵;精神卫生立法困境的法理探讨[D];西南民族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71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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