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江淮流域水灾及其救济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5 10:00
【摘要】:1931年(民国二十年)6月到8月,以江淮为中心,发生了全国性的大洪水,洪水历时长,范围广,后果极其严重。水灾波及到23个省,死亡约370余万人,灾民达1亿人,财产损失无法计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与社会危机。其中,长江、淮河的泛滥给沿江滨河的湖北、湖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等省造成的损失最大、也最具代表性。 如此大的水灾发生有其历史原因,黄河夺淮长期不治,黄淮地区灾害不断。也有自然地理原因,如1931年反常的降雨天气,植被森林遭到破坏,天然湖区、低地被放垦、侵占等,这是生产力低下难以战胜的。但还有社会原因,民国时期社会背景复杂,特别是当局军阀混战,政府腐败成为灾情扩大的重要原因。 民国二十年水灾,发生在中国农业最发达的地区,主要粮棉产区的江汉大地稻、棉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农业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此外还对整个江淮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教育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给人们留下了无法弥补的创伤。 面对突如其来的洪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了“救济水灾委员会”,颁布了各种赈济方案,在具体措施上,不单停留在消耗性救济上,而且注意到了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经济的重振等生产性救济,这是有其进步作用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努力对于灾区总体损失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同时源于制度的因素对社会救济行动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一个勇于内战而漠于民生的政府是无法挽救水灾造成的损失的,也注定了水灾救济的效率是低下的。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K263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刘力川;1917年京直水灾救济研究[D];河北大学;2010年

2 王冬梅;灾荒救济中的南京国民政府角色分析[D];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3 郭爽;徘徊于文学信念与政治意志之间[D];沈阳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4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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