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9 02:28
  随着历史的演进,明朝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制度发生了由领主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单一制度向清朝清政府直接占有以及蒙民、外来民户占有和使用土地复杂情况的转变。民国继承了清朝的土地制度并有所发展。与清朝至民国时期土地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相一致的是土地契约也呈现出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简单向复杂的发展态势。以土地的使用权限为标准,分为活约、活租以及永租,并在此继承上出现了典押等更为商业的形式。以租赁对象不同,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又分为耕地、地基房屋、坟地、场面、水等。同时,订立契约是一个方面,修改和解除契约也是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的内容。清朝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在纸头和契尾、契约双方信息、土地具体范围、租赁费用和方式、出租双方权利等具体内容上都表现出丰富的内容鲜明的特点。因而具备了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的经济学上意义,也反映了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社会权力的变更和近代化过程。 

【文章来源】: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意义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制度及土地契约的演变
    (一) 明朝的社会演变及其土地制度
    (二) 清朝对蒙地的统治及土地制度的丰富
    (三) 民国对清代土地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四) 明末至民国时期的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演变
二、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的基本类型和内容
    (一) 土地契约类型举例
    (二) 契纸的形制
    (三) 纸头和契尾
    (四) 土地契约正文
三、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的社会学价值
    (一) 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
    (二) 从土地契约看归化城土默特契社会权力结构的变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社会状况——以西老将营村地契为中心的考察[J]. 牛敬忠.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9(05)
[2]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问题——以西老将营村为例[J]. 牛敬忠.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3)
[3]晚清河套地商研究[J]. 陶继波.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5(06)
[4]论汉族移民影响下的近代蒙旗经济生活变迁[J]. 闫天灵.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4(03)
[5]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J]. 王建革.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03(03)
[6]农牧交错与结构变迁:清代内蒙古地区的农业与社会[J]. 王建革.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2002(03)
[7]农业渗透与近代蒙古草原游牧业的变化[J]. 王建革.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02(02)
[8]蒙古近代历史档案资料述略[J]. 金海.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01)
[9]清初内蒙古地区流民问题析论[J]. 赵之恒.  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06)
[10]定居与近代蒙古族农业的变迁[J]. 王建革.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2000(02)



本文编号:3146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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