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界早期租地实践与制度变迁:兴安公所租地案述论
发布时间:2021-06-08 23:14
兴安公所是福建兴化县旅沪商人的同乡组织,在英租界中心区域拥有20多亩土地。1851年兴安公所抵制英侨新公园委员会强租其土地,得到上海绅民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最终迫使已经开筑的上海新公园夭折。随后起草的《1854年土地章程》,通过较为细致的租地程序对于外国租地人进行约束,又对华人在租界租地建房的权利予以默认,以防止中外矛盾的激化。1861年,兴安公所在与长利行的租地纠纷中,尽管掌握有利证据,由于缺乏民众和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还是输掉了官司。随后开始起草的《1869年土地章程》,放松了对于外国租地人的管制,又取消了对华人在界内租地建房权利的默认。可见租界土地制度是随着上海中外势力的消长而变迁的。从兴安公所的这两次租地案中可以发现,惯例在租地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租界的租地惯例,与土地章程的明文规定一样,都是租界土地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长期共存。
【文章来源】:史林.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 新公园、兴安公所与《1854年土地章程》
二 1861年的租地程序
三 地保的权力
四 不可撤销的道契
五 租地条款的修改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晚清上海租界的地价表现[J]. 杜恂诚. 史林. 2012(02)
[2]近代上海城市土地永租制度考源[J]. 陈正书. 史林. 1996(02)
本文编号:3219408
【文章来源】:史林.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 新公园、兴安公所与《1854年土地章程》
二 1861年的租地程序
三 地保的权力
四 不可撤销的道契
五 租地条款的修改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晚清上海租界的地价表现[J]. 杜恂诚. 史林. 2012(02)
[2]近代上海城市土地永租制度考源[J]. 陈正书. 史林. 1996(02)
本文编号:321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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