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我国海疆管理制度的确立和管理体系的形成

发布时间:2021-08-26 07:50
  民国时期,我国海疆管理制度首先在南海海域确立起来。一是从晚清时期两广总督府临时设立的"筹办东西沙岛事务处",经民国初年广东省实业厅、矿务厅条块分割海洋开发等权,逐渐确立以建设厅及其所辖农林局为主管部门;二是在官员派遣和任命等方面,连同由此衍生的招商章程、监察员办事规则等政策、制度,反映了我国海疆管理走向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情况;三是下层市县政府和科研机构、海军部门等参与海疆管理某些事务,在大部分时段起到协同配合的作用。可以说,民国时期是我国海疆海洋管理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 

【文章来源】: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0,27(0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主管部门的设立及变化
    (一)广东省实业部、商业厅、实业厅、建设厅、矿务厅(处)
    (二)广东省建设厅农林局
    (三)东沙(群)岛海产管理处
二、主管官员的任命和派遣
    (一)东、西沙群岛海产监察员
    (二)东沙岛管理员
三、其他部门、机构的分担与配合
    (一)市县行政单位的管理作用
    (二)中山大学参与西沙群岛管理
    (三)行政与军管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历史与现实的交汇:南海研究的经纬脉络(一)[J]. 郭渊.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19(06)
[2]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演进分析(1949-2009)[J]. 仲雯雯.  理论月刊. 2013(02)
[3]明海洋管理制度化进程中的朝廷与地方[J]. 王日根,苏惠苹.  大连大学学报. 2008(04)
[4]明清海洋管理政策刍论[J]. 王日根.  社会科学战线. 2000(04)



本文编号:336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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