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伍廷芳与清末法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1-12-29 09:15
伍廷芳(1842—1922年),精通中外法律,是近代著名法制改革家,出生于新加坡一个华侨家庭。33岁时自费留学英国,3年后获林肯法学院博士学位,成为中国近代首位法律博士。自1882年起作为李鸿章的幕僚参与中国的内政、外交。清末新政时担任修订法律大臣。武昌起义后,参与了中华民国的创建,出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长。袁世凯复辟失败后,担任北洋政府外交部长并曾一度兼任国务院总理,张勋复辟时愤而辞职,投身孙中山广州护法军政府,主持外交、财政,鼎力辅佐孙中山,1922年病逝于广州,终年80岁。清末新政是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义和团运动之后,清政府四面楚歌,处境艰难。《辛丑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列强加强了对中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全面控制。清政府终于深切地体味到抗拒变革的惨痛教训,认识到历史潮流的发展是不可抗拒的。于是,一场由清政府导演的“不变则亡,变亦亡”的新政改革运动粉墨登场。在以后的几年中,清政府陆续颁发谕旨,提出了包括“废科举,办学校,派游学”和变官制等在内的30多项新政举措,其中较为突出的改革措施,有编练新军、改革教育和修订刑律几项。修律就成为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伍廷芳精通中外...
【文章来源】: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导论
(一) 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二) 学术史综述
(三) 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1、重点
2、难点
3、创新点
一、出任修律大臣,主持清末修律工作
(一) 修律背景:“清末新政”
(二) 修律序幕:“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1、变法修律被提上日程
2 、伍廷芳担当重任
二、删改旧律
(一) “改重为轻”,删除酷刑
(二) “省刑责”,“重众证”
(三) “修监羁”,“派专官”
三、增设新律
(一) 制定诉讼法, 改革诸法合体的旧律结构
(二) 编纂《大清商律》,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 以大陆法系作为修律蓝本
四、创立法律学堂,加强法制教育
(一) 创立法律学堂
(二) 加强法制教育
五、清末新政时期伍廷芳法律思想之评价
(一) 中华法系的缺陷与不足
(二)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作用与影响
六、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后记
本文编号:3555837
【文章来源】: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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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 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二) 学术史综述
(三) 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1、重点
2、难点
3、创新点
一、出任修律大臣,主持清末修律工作
(一) 修律背景:“清末新政”
(二) 修律序幕:“江楚会奏变法三折”
1、变法修律被提上日程
2 、伍廷芳担当重任
二、删改旧律
(一) “改重为轻”,删除酷刑
(二) “省刑责”,“重众证”
(三) “修监羁”,“派专官”
三、增设新律
(一) 制定诉讼法, 改革诸法合体的旧律结构
(二) 编纂《大清商律》,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 以大陆法系作为修律蓝本
四、创立法律学堂,加强法制教育
(一) 创立法律学堂
(二) 加强法制教育
五、清末新政时期伍廷芳法律思想之评价
(一) 中华法系的缺陷与不足
(二) 伍廷芳法律思想的作用与影响
六、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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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本文编号:355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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