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男女平权立法之研究——以夫妻财产制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8-02 12:04
本文关键词:民国时期男女平权立法之研究——以夫妻财产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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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男女平权"是民国时期移植西方法律的重要立法原则,在内容上以夫妻财产制为例,其具体落实于1925年北京政府制订的《民国民律草案》和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前者中的夫妻财产制致力于体现男女平权的立法态度,而后者的联合财产制则融合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平权思想,明显地偏向于夫权。就实效性而言,1930年亲属法中的夫妻财产制更彰显了立法者力求使所移植的法律制度适应于中国当时国情的考量。
【作者单位】: 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男女平权 《民国民律草案》 亲属法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华北及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12AZS010
【分类号】:D929;D923;K258
【正文快照】: 由于政体变更、社会经济结构变化以及西方个人主义思潮侵入等因素,民国时期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急剧转型的重要时期。无论北京政府抑或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者均根据国情变化摒弃了维护三纲五常的身份等差的法律思想,转而采取西方平权的法律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精神,并移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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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勇军;欧阳仁根;;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分析及我国的合理选择——基于我国目前民商事立法的背景[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
3 王峰;;浅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从“妻子以丈夫名义买房也需授权委托证明”谈起[J];安康学院学报;2007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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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苏敏;;关于现代身份权性质的重新认识[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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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朱晓U,
本文编号:60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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