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赔偿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17-09-17 08:20

  本文关键词: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赔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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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频繁发生,政府开始通过劳工立法规范雇主在灾害赔偿方面的责任。灾害赔偿立法由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并出台。制度属于现代劳动灾害赔偿制度中的雇主责任制模式。它覆盖工业、矿业、交通业等现代工人。与此时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标准进行比较,中国制度的赔偿项目齐全,伤病医疗费和伤病期间工资等赔偿标准较高,残废抚恤金和遗族抚恤金则不及。制度虽然实施效果不佳,但这是劳动灾害赔偿首次进入立法,对后来政府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关键词】民国北京政府 劳动灾害 抚恤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近代劳动灾害预防与赔偿问题研究”(15YJA770012) 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民国时期劳动灾害赔偿制度研究(1912—1937)”(2014SJB77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K258
【正文快照】: 民国时期,劳动灾害“系劳动者执行业务上所受到之身体损害”1,劳动灾害赔偿“系指劳动者因工作罹灾而病伤死亡时,业主应予之医药棺殓等费而言,即通常所谓抚恤是也”2。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关注。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劳工立法中,对灾害赔偿做了相关规定,其内容

本文编号:86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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