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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清末法制改革动力

发布时间:2015-02-04 16:21

 

  论文摘要 上个世纪初,古老的中国进行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法律改革。这场法制改革对今后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有着前所未有的影响,本篇论文主要就是论证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因素究竟有哪些,通过对马凯条约是导致清末法制改革的传统观点加以批驳,进而提出苏报案事件、戊戌变法、明治维新等历史史实是构成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因子。

  论文关键词 戊戌变法 苏报案 明治维新 马凯条约 领事裁判权

  一、 清末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纵观晚清历史,可以用“急剧动荡”四个字以蔽之。特别是在庚子国变之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表征已然呈现,列强纷纷争食处在风雨飘渺之中的清帝国。“千百年来陈陈相因的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传统信条,再也无法继续维系下去了”晚清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统治危机。
  基于这个背景之下在1901年清政府决定实行新政。同年4月,即设立“督办政务处”,全权负责“新政”,外界普遍认为这是清末法制改革的前奏。之后又决定加大“新政”的纵深涵盖,经过五大臣出国考察西方诸国之宪体,并针对中国具体客观国情,提出应以德日为师,进行法制改革,以“仿行宪政”为基本内容;在实施宪政的程序上,首先进行“预备立宪”这标志着清末法制改革的开始。
  本文的核心是探讨助推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究竟有哪些。目前,多数学者倾向于将《马凯条约》英方向中方的允诺“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即以清政府法律体系的改革作为换取列强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筹码)作为清政府开始进行法制改革的动力因素。
  但笔者认为这忽视了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的混淆:如上文指出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在流亡途中上发布了变法诏,决定向西方学习修改新律。而同年9月5日,《马凯条约》才签订。因此,早在“马凯”允诺前,清廷已经决心修律。并且对修改律法做出了一系列详实的计划,并开始实施。(2)马凯条约本身的法律实效性有待质疑:列强承诺放弃在华治外法权是有条件的:一是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按照西方的标准进行改革并且“皆臻妥善”。二是中国法制改革的最终成效是由列强决定。这种把自己的利益归属掌握在别人的手心上的事,恐怕清政府不会不知道。(3)条约本身并没有实施细节翻看整个《马凯条约》并没有关于列强如何在清政府进行法制改革之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具体实施细节。这样一个重要的内容,却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我们只能这样认为:清政府根本没有在意列强所谓的“恩泽”。
  通过以上三点可以得出:马凯条约并不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约,,换句话说,它的意义仅仅是列强的假意承诺,利用清廷对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强烈期望换取清政府能够顺利签约而已。实则上是西方列强为了能够使得清政府顺利缔约而开给清政府的口头支票。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马凯条约作为清末法制改革动力之一,是欠缺一定严谨性的,笔者不敢苟同。

  二、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因解读笔者认为,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力因素主要可以从三个历史因素加以多维度解读

  (一)苏报案事件
  苏报原是一版专门宣传社会市井新闻的小报,其报社地址在上海租界。1903年邹容的《革命军》一文在苏报刊登,该文鼓吹对满人复仇,推翻清廷统治,内容充满革命与激进的思想。一份国内的报纸对当局统治合法性有着这样反抗,使得清政府决定彻底取缔苏报,追查有关责任人。
  清廷决定对苏报案的有关责任人邹容,章太炎等人引渡。但是,当局的引渡请求却受到了以英国等西方列强的强烈阻挠,并且联合法国、美国向清廷施压。至于列强为什么要介入苏报案:首先是列强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正是与这种不信任有着很大的联系,他们鼓吹传统中华法系下的种种诟病早已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且与西方的自由平等理念背道而驰。在经过列强和清政府的反复磋商,决定将审讯地点定在租界里的会审公堂,在会审公堂里外国会审员其实是法庭的主导。“清朝所派承审委员,本为公堂之领袖,但审理案件时,常遭外国陪审委员的干涉。外国陪审员的意见,倘与承审员不合,外国陪审员并拒绝接受清朝承审官的判决”经过一年的审判,到了1904年5月21日,法庭宣布审理结果判决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此判,在当时的中国,如果没有外国干涉,二人恐怕早就被施以极刑。但是,依据西方的自由理念,国民对政府的批判并不会被处以重刑,更谈不上犯罪。相反,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因此,英美列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审理苏报案时给清朝承审官以很大的制约,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的结果。
  苏报案审理结束以后,清廷当局对审理结果多次提出抗议,力图改变审理结果,但都于事无补。而究其原因反映了领事裁判权已经严重制约清政府镇压革命党,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向列强争夺领事裁判权,获得独立审判权。同时也应当看出,苏报案发生的时间从顺位(1903年)上来看与法制改革时间(1901年)仍然有时间上的不符,即苏报案发生的时间在变法诏之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苏报案不应该是诱发清末法制改革的动因。
  而苏报案的教训已经深深刺痛统治者。清廷认为:一个在本国发生的案件,案件的当事方都是中国人,只因案件的当事地点发生在上海租界,则案件的审判结果就不受本国的司法完全管辖这对作为清王朝来说无疑是莫大的侮辱。因为苏报案,使得清朝统治者坚信对于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对于传统中华法系其天然缺陷,特别是对于国际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只有与列强签订的一些条约有简易的规定,本国的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赘述和实施细则。这种情况如果遇上今后更多对苏报案类似的案子,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笔者认为:苏报案的发生对正在进行的清末法制改革运动起着催化的作用,而不是其诱发因素。

 

 

  (二)戊戌变法推动论
  戊戌变法是我国近代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改良运动,大背景是在甲午战败,民族危机和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程度进一步加深的情势下。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试图通过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多个层面进行西方式的改良,提出“发展资本主义;伸民权、开国会、设议院、立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国家”。
  戊戌变法运动最终在以慈禧为首的清廷顽固派的血腥镇压下被绞杀,但是笔者认为它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影响是深远和多方位的。戊戌变法期间提出的思想促进了中国法治观念的进步,为清末法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其内容在清末法制变革中部分地得到落实。
  清末法制变革与戊戌变法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戊戌变法运动中大量西方法律思想植入古老的中华大地以及法学教育的开展,为清末法制变革提供了思想基础以及制度上的框架参考,因此笔者得出戊戌变法影响可以作为清末法制改革的思想动力。
  (三)日本影响论
  19世纪末,日本进行了一次由上层社会推动的全盘西化的近代改革运动,史称明治维新。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到二十世纪末,日本由落后的农业国一举成为亚洲第一资本主义强国。清政府也许很有感触,想到日本竟在如此短的时间里有如此“骄人”的成绩,实在令人深思。其实,中日两国近乎同时进行国家近代化改革(即中国的洋务运动),最后确是中国的近代化改革由于种种原因宣告破产;日本的明治维新却获得了成功,奠定了日本的强国地位。
  纵观清末法制改革,绝大部分都是借鉴日本经验。那么,为什么清朝统治者对日本的法制文明和成果情有独钟?或者说日本因素究竟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起了怎样的推动?
  1.中日政治体制的相似性
  清政府认为,中日两国接受儒家思想熏陶,且政治体制相近。而西方国家如美国“以工商立国,纯任民权,与中国政体,本属不能强同”。相反日本在改革的同时确立了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定层面上保留了封建皇权。可以说二者的政治体制颇有相似之处。
  2.日本改革成功的影响
  通过明治维新,日本的综合国力已经提升了一个档次,有落后封闭的农业国转变成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强国,日本迅速崛起极大的刺激着清廷当局和国内的知识分子。国内许多知识分子都认为取法日本可收事半功倍的效果。
  3.经济成本的考量
  清政府需要赔付甲午和庚子年战争的赔款,因此财政状况非常吃紧,可怜的财政不可能在清末法制改革上花费太多。而日本和中国在地缘上较近,加之日本教习的薪水较低。因此效法日本可以省去许多开销。
  4.翻译人才紧缺
  清末法制改革之中,对西方国家法学著作以及法律条文的翻译一直是一个另清廷头疼的问题。于是日文便成为了人们聚焦的环节。诚如如同梁启超所言:“日文发音少,所有发音在中文中都有,文法不复杂,大部分词汇与中文有关,60-70%的语言都用汉字书写。”沈家本也说“日本则我同洲、同种、同文之国,译和文非若西文之难也。”因此,翻译日文法律著作是了解西方法律文明最为捷径的方式。
  5.日本政府的推动
  当时的明治政府出于他的国家战略考量,为了能够排除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影响,实现独霸中国的野心。开始向中国“极力示好”,鼓吹其近几十年维新的各方面成就,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在日本政府的推动下,中国出现了效法日本的浪潮。据学者统计清末民初留日的法政学生总数大致在4000人左右,可见当时取法日本之盛。
  个人认为,日本因素应该作为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外部因素助推清末法制改革,可视作外部动力之一。

  三、结语

  清末法制改革运动是20世纪中国法制化进程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对于中国法制史有着重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剑桥中国史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这种愿望是一个重要起点的标志;在此以前改良主义的思想都是以以下两个想法为依据的:一是假定传统政体具有合法性; 一是假定只有在传统政治体制内才能实现适当的改革。现在它的合法性受到了怀疑,那么就要在另外的基础上考虑组织政体的可能性了”。笔者认为这是对清末法制改革之所以成为现实的最好概括。
  而通过上文对清末法制改革动力论的研讨,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历史事件本身就不是孤立存在的。任何历史事件都是由若干的动因所导致,这些事件相互联系关联、相互影响。因此,笔者得出苏报案事件是清廷进行法制改革的催化剂,而戊戌变法则奠定了清末法制改革的思想基础和行动力,最后日本因素则是一项重要的外部推动。
  从历史的长河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历史事件本身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好比一个历史事件其或多或少会与其他国家的历史事件有着联系。所以,我们只能尽可能去探寻历史事件背后所附带的更多的关联,这样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去解读清末法制改革;更能为我们认知历史、以史为鉴打开一幅康庄大道来。

 

 



本文编号:1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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