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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中的社会化调整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6 06:13
  环境法社会化调整机制是指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命令机制与市场化机制,以公众参与、环境风险社会化等源自于非政府、非市场的手段应对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问题的新型法律机制。环境法中的社会化调整机制的理论基础包括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正义理论、环境权理论等。考察我国环境立法的历程,其中的社会化调整机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百出到逐渐走向完善的过程,但仍有诸多缺陷。对于环境法社会化调整机制的发展,可以通过立法层面的环境权入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和环境保险制度的完善,环境行政层面的行政程序运作机制的完善、第三方环评的引入和环境监测的完善,以及环境司法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来实现。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大学甘肃省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环境法社会化调整机制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环境法社会化调整机制的内涵
    第二节 社会化调整机制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环境法社会化调整机制的变迁
    第一节 环境法产生和发展时期的社会化调整机制
    第二节 环境法完善时期的社会化调整机制
    第三节 环境法成熟时期的社会化调整机制
第三章 我国环境法社会化调整机制之现状与评析
    第一节 社会化调整机制在我国环境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社会化调整机制的缺陷分析
第四章 我国环境法社会化调整机制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社会化调整机制的立法完善
    第二节 环境行政中社会化调整机制的完善
    第三节 环境司法中社会化调整机制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5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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