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规范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06 21:14
以2014年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实施为标志,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已然从应有权利全面上升到法定权利之层次,其权利架构已基本形成。尽管如此,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在实践中仍未摆脱“形式化”的桎梏,其整体运行态势不容乐观。虽然部分地方的具体实践已对该权利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这些探索具有零散性和不确定性,亦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系统的、制度化的约束机制。围绕着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形式化”的原因及其应对这一主线,旨在破解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实施过程中的形式化倾向,并对此展开了系统而充分的探讨。以“互动性”作为评估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行使是否有效的标准,可以发现“形式化”是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困境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政府等义务主体主导模式下自上而下的力量过于强大;另一方面,来自公众的自下而上的力量显得单薄,无法形成聚力。由此,二者之间无法形成一个平等的沟通或协商,这种互动性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无法有效实现。这种力量对比以及各方面力量在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决定了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形式化实现困境的必然走向。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具有的原初功能与现实意义,决定了对我国环境...
【文章页数】:213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目的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研究综述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价值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二)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困境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整体运行态势及其评估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在实践中形式化倾向严重
(二)对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运行态势的评估:互动性缺失
二、法律因素: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立法表达及其缺陷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权利架构及其立法表达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相关立法缺陷
三、社会原因:中国语境下经济绩效中心主义带来的影响
(一)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地位
(二)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公众参与中的利益分析
(三)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基于享有利益对公众参与产生影响
第二章 对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实现困境的反思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的原初功能与现实意义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的原初功能
(二)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当下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形式化”带来的挑战
(一)经济绩效中心主义导致公众参与互动性缺失
(二)公众参与实施中的形式化导致公众信任的瓦解
三、有效应对: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规范完善思路
(一)确立以权利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的规范完善目标
(二)明确以程序性为中心的规范完善进路
第三章 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公众可能的范围?
(一)公民
(二)法人
(三)专业人士
(四)新闻媒体机构
(五)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机关法人
(六)其他组织
二、审视公众的困局:尚未被“激活”的公众
(一)经济分析:“成本-收益”视角下公众积极性评估
(二)实证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意愿与行动的悖论现象
(三)小结:公众缺乏行使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积极性
三、区分公众的提出:以环境利益为中心
(一)对权利主体规范完善的应然走向:“激活”公众
(二)区分标准:为什么要以环境利益为中心?
(三)公众的类型化区分:如何区分公众?
四、区分公众的程序设计及实施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一)类型化区分公众的方法及相关程序设计
(二)对不同类型的公众分别进行赋权或激励的必要性
第四章 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义务主体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义务主体的范围
(一)政府及其行政机关
(二)企业
二、经济绩效中心主义的制度诱因以及改变利益格局的方式
(一)制度诱因:无法有效约束义务主体行使权力
(二)改变利益格局: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角色调适与利益切割
三、以国家能力促进环境法治:约束义务主体切实履行义务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有效实现需要环境法治的保障
(二)以国家能力促进环境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要求
(三)以国家能力促进相关义务主体“从权力到义务”的转型
第五章 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内容:表达、实践与走向
一、权利内容之一:获取环境信息权
(一)我国获取环境信息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
(二)我国获取环境信息权的具体实践及其困境
(三)我国获取环境信息权的应然走向
二、权利内容之二:参与环境行政决策权
(一)我国参与环境决策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
(二)我国参与环境决策权的具体实践及其困境
(三)我国参与环境行政决策权的应然走向
三、权利内容之三:环境监督权
(一)我国环境监督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
(二)我国环境监督权的具体实践及其困境
(三)我国环境监督权的应然走向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以程序性为中心的规范完善路径
一、获取环境信息权的程序性规范进路
(一)在法律层面准确界定环境信息的定义
(二)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及程序
(三)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程序
(四)对环境利益相关公众的个别告知
(五)确保环境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
二、参与环境行政决策权的程序性规范进路
(一)扩展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的行使范围
(二)对区分公众设计不同的激励机制
(三)事先确定好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规则
(四)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中的参加权、表达权
(五)公众的意见应当对环境决策产生影响
(六)义务主体必须履行对公众的意见进行反馈或回应的义务
(七)评估整个环境公众参与过程
三、环境监督权的程序性规范进路
(一)关于环境举报权的程序性完善路径
(二)公众诉诸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复议
(三)公众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
(四)系统完善对相关义务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必要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757398
【文章页数】:213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目的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研究综述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价值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二)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困境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整体运行态势及其评估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在实践中形式化倾向严重
(二)对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运行态势的评估:互动性缺失
二、法律因素: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立法表达及其缺陷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权利架构及其立法表达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相关立法缺陷
三、社会原因:中国语境下经济绩效中心主义带来的影响
(一)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地位
(二)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环境行政公众参与中的利益分析
(三)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基于享有利益对公众参与产生影响
第二章 对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实现困境的反思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的原初功能与现实意义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的原初功能
(二)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当下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形式化”带来的挑战
(一)经济绩效中心主义导致公众参与互动性缺失
(二)公众参与实施中的形式化导致公众信任的瓦解
三、有效应对: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规范完善思路
(一)确立以权利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的规范完善目标
(二)明确以程序性为中心的规范完善进路
第三章 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公众可能的范围?
(一)公民
(二)法人
(三)专业人士
(四)新闻媒体机构
(五)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机关法人
(六)其他组织
二、审视公众的困局:尚未被“激活”的公众
(一)经济分析:“成本-收益”视角下公众积极性评估
(二)实证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意愿与行动的悖论现象
(三)小结:公众缺乏行使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积极性
三、区分公众的提出:以环境利益为中心
(一)对权利主体规范完善的应然走向:“激活”公众
(二)区分标准:为什么要以环境利益为中心?
(三)公众的类型化区分:如何区分公众?
四、区分公众的程序设计及实施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一)类型化区分公众的方法及相关程序设计
(二)对不同类型的公众分别进行赋权或激励的必要性
第四章 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义务主体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义务主体的范围
(一)政府及其行政机关
(二)企业
二、经济绩效中心主义的制度诱因以及改变利益格局的方式
(一)制度诱因:无法有效约束义务主体行使权力
(二)改变利益格局: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角色调适与利益切割
三、以国家能力促进环境法治:约束义务主体切实履行义务
(一)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有效实现需要环境法治的保障
(二)以国家能力促进环境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要求
(三)以国家能力促进相关义务主体“从权力到义务”的转型
第五章 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内容:表达、实践与走向
一、权利内容之一:获取环境信息权
(一)我国获取环境信息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
(二)我国获取环境信息权的具体实践及其困境
(三)我国获取环境信息权的应然走向
二、权利内容之二:参与环境行政决策权
(一)我国参与环境决策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
(二)我国参与环境决策权的具体实践及其困境
(三)我国参与环境行政决策权的应然走向
三、权利内容之三:环境监督权
(一)我国环境监督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
(二)我国环境监督权的具体实践及其困境
(三)我国环境监督权的应然走向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以程序性为中心的规范完善路径
一、获取环境信息权的程序性规范进路
(一)在法律层面准确界定环境信息的定义
(二)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及程序
(三)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程序
(四)对环境利益相关公众的个别告知
(五)确保环境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
二、参与环境行政决策权的程序性规范进路
(一)扩展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的行使范围
(二)对区分公众设计不同的激励机制
(三)事先确定好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规则
(四)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中的参加权、表达权
(五)公众的意见应当对环境决策产生影响
(六)义务主体必须履行对公众的意见进行反馈或回应的义务
(七)评估整个环境公众参与过程
三、环境监督权的程序性规范进路
(一)关于环境举报权的程序性完善路径
(二)公众诉诸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复议
(三)公众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
(四)系统完善对相关义务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必要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75739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ngtaihuanjingbaohulunwen/3757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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