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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4-07-24 09:04

  随着国际旅游市场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世界的第一大产业,对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朝阳产业”。但随着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笔耕论文新浪博客,旅游资源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我国现行生态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1.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1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是旅游资源不断开发的迫切要求
  随着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旅游经济的迅猛发展,这使得旅游资源不断地开发和利用成为必然。旅游资源的开发目的是为了对其进行利用,但如果开发利用不当又容易遭到污染和破坏。而一经破坏则难以恢复或根本不能恢复。旅游业是资源依附性很强的产业,比任何其他行业都更依赖自然、人文环境的质量。确保旅游资源不被破坏,使其永续利用,是发展旅游业的基本前提和生命线。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和制度,为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必然要求。
  1.2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是旅游资源生态本文由收集整理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求
  追求经济效益是旅游资源开发的目标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目标,因此,开发时要在不超过社会和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注重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依据经济实力、技术力量以及市场需求,分期分批,有重点有层次的开发,保护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协调。
  1.3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期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而“和谐社会”中的“和谐”不仅人与社会的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对旅游资源实施法律保护就是要通过对资源实际状况的分析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用法律的手段约束人们利用旅游资源的活动,惩治违背自然规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保护我国的旅游资源,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符合时代的要求。
  2.我国现行的生态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2.1.1法律缺位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关于生态旅游的专门法律、法规还不全面,生态旅游活动中的不少行为依然无法可依。在旅游资源方面,虽然《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涉及生态旅游的规定,但仍然存在过于注重资源利用、轻视资源保护的问题,以及针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缺乏针对性。
  2.1.2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
  立法注重的是法律规范自身的严谨性、结构的逻辑性、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和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唯这一方面。我国的旅游资源立法做得还远远不够。目前全国性旅游法律文件大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中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并不多,大量的是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且我国旅游法律中很多是以暂行的形式存在,变动可能性极较大。
  2.1.3缺乏有效的法律运转保障机制
  生态旅游立法相对空白的情况下,相关的配套法律在现有的运行机制下不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运转。对相关法律的具体落实和操作却缺乏程序性的落实机制。
  2.2管理机构重叠,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对生态旅游的开发管理大多是以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为主要形式进行的。在一个生态旅游区的范围内,往往存在着多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如国土、林业、文物、水利等不同部门,这些不同的部门往往有着不同的管理权限和管理重点。这就使得一些生态旅游区内部管理职权分散,各自为政,无法实现系统管理。
  3.完善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3.1明确生态旅游法律地位
  生态旅游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权利义务一致的旅游。具体来说,是强调在为游客提供欣赏、学习和环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时,对旅游地经济、社会和文化负责,保护旅游赖以开展的生态、社会及经济环

本文编号: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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