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建设与经济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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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2004年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引入金融领域、探讨金融生态建设和金融改革发展问题至今,已历时近10年。10年来,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实现了历史性飞跃,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呈现出金融业态和金融主体多元化、高度关联、动态平衡等等与生态学相似的特征。与此同时,当前中国金融业的生态环境也出现了不同于10年前的一些新问题和新特点,基于金融生态的视角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推动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实践具有深刻的意义。
金融生态环境是研究金融发展问题的重要视角
金融生态论借鉴生态学强调主体与环境之间及其内部相互作用的特点,从系统论的独特视角观察和分析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特有现象。这是金融研究方法论的重要创新,具有深刻理论含义和重大实践意义。10年来,社会各界围绕金融生态相关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尽管研究者出于不同的目的,对金融生态范畴仍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总体上对关于金融生态概念的基本内涵、外延、基本规律和评价标准等方面逐渐形成共识,金融生态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
一个完整的“金融生态”范畴通常包括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生态调节三个方面。与自然生态一样,金融生态系统表现出一种普遍的依存和制约关系,特别是金融组织与其外部环境之间通过正负双向反馈机制进行资金、物质和信息的流通与交换。因此,金融组织受金融生态环境因素影响极大。恶劣的金融生态环境可能使金融组织竞争协同关系受到破坏,使金融生态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能量交换出现梗阻,从而使整个金融生态系统出现严重失衡。
金融体系不只是创造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系统,它的运行还广泛地依赖其活动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基本环境要素,涉及这种环境的构成及其变化,以及他们导致的主体行为异化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的影响。因此,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是保持金融生态平衡、增强金融生态功能、提升金融生态效率的重要内容。在制定我国金融发展战略时,不仅应强调金融部门的自身建设,同时也应强调改善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各类非金融环境,如经济基础、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法治基础、诚信文化、社会中介服务等方面。
经过多年的讨论,社会各界已经逐渐认识到,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是决定一个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的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更多地取决于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能打造“资金洼地”,吸引各类资金流入,迅速提高本地区的经济竞争力,实现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反之,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很差,资金缺乏安全保障,成为金融高风险地区,银行资产得不到有效保护,信贷资金损失率高,就会降低本地区的竞争力,不仅吸引不到资金甚至导致资金外流,进而影响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近年来金融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改善
10年来,我国围绕金融机构改革、金融市场发展、金融风险处置、金融法规完善等方面,加快金融体系综合改革步伐,金融生态环境发生了较大转变。
金融生态主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为金融生态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型商业银行通过股改上市,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现代金融产权制度。随着农业银行于2010年成功上市,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全部完成股改上市。大型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在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生态体系中富有生命力的竞争主体。
金融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为核心,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金融发展所需要的法律秩序环境已经基本建立。《物权法》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实施统一保护的理念,为财产权保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有约必守原则已被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征信制度建设为保护金融债权、确保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了保障;司法体制也基本上能够满足权利保护的需要。
多层次的金融生态体系已初步形成。我国金融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体系。一方面,中国货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发挥,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共同构成的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一个相对规范的资本市场体系已基本建立,各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金融生态调节能力显著提高。经过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洗礼,我国金融系统抗外界干扰和冲击的能力明显增强。金融风险管理制度日益完备,除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风险外,有关制度规则还拓展到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法律风险和IT风险等众多领域。风险管理的重点和技术实现全面提升,金融风险管理已从仅关注表内转向表内外并重和并表核算管理,从关注单一客户的风险转向关注组合风险,从简单定性判断风险转向定量与定性判断相结合。
新时期中国金融生态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尽管从纵向看,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转变,但从横向看,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并不时暴露出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金融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法治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应是以法制为基础的法治经济。但是,无论是从立法思想、法律体系还是从执法效率、司法规则等方面看,我国的法治环境与成熟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从立法思想看,成熟的市场经济应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利益,引导产权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内化自身成本与责任。金融立法的思想就是要体现自愿契约原则、产权保护原则、公平效率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防范侵权行为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尚不能完全体现这种立法思想。
从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看,还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依然没有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尚需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程度仍然不够,规模偏好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金融生态主体“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则还没有完全形成,影响了金融生态主体的多元化和生命力。
在金融业务方面,对很多金融业务特别是新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完备,特别是信贷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企业利用改制、重组逃废金融债务、悬空信贷债权的行为难以有效制裁。
就金融执法效率和司法规范性而言,仍然存在执行效率不高、抵押资产回收效果较差,以及行政干预司法独立等问题。
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政府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过去30多年的改革中,中国金融改革重要的取向就是要打破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关系,使政企分离、政银分离、银企分离,增强金融机构的商业性和独立性。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增强金融机构的商业性和独立性,人民银行跨行政区分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系统的垂直管理以及商业银行法的颁布等等,都是这一努力目标的组成部分。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和发展,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金融,也非常重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例如,十几年之前在处理地方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上,银行往往是吃亏的,现在这些局面得到很大改变,与10年前相比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近几年在应对危机和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出现重塑。政府本应是一个独立于市场主体的第三方,是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然而在目前的状态下,地方政府通过成立的平台公司实际上成为金融资源的重要需求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上其他主体对金融资源的需求,并且一些地方政府金融需求的行为决策往往并不完全基于商业原则。
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经济不乏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稳定等职能的积极动机,但在缺乏风险意识和对市场经济内在规律认识不足的情况下,基本建设过度使用金融资源,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不断增加。根据审计署最近公布的对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2年底,36个地区共计债务余额3.85万亿元,较2010年增长12.94%。
金融业态的多元化和生态主体的多样性有待加强
金融结构发展仍不均衡。中国仍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市场结构,这些年来虽然在金融市场发展上取得了一些成效,市场融资功能也有提升,但是社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的模式仍然没有实质性改变。2012年末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融资占到整个市场的10.9%,2013年第一季度末两者加起来,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占第一季度整个社会融资总量的13.2%。社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的贷款,不仅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也容易造成金融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体系。
金融生态主体规模层次和产权结构缺乏多样性。十年来随着中国大型银行的重组、改革上市,中国银行业的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银行资本结构没能完全反映我国经济结构变化,民间资本占比有待进一步提高。银行业作为主要的金融服务业需要提高对各类资本的开放。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数量配置不足,小微企业、“三农”等基层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
总之,当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归根结底是在经济金融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认识和尊重金融生态本身的发展规律,行政干预等因素导致我国金融并不是在社会环境中自然演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进一步深化金融生态建设的思路
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切实保护债权人权利
切实转变金融立法观念。应充分体现平等保护产权主体权益的理念、合同自由的理念、适应法律与适应国家政策相结合的理念、效率和公平同等重要的理念,从促进市场交易出发,制定和完善金融法律规章制度。
以强化信用秩序为重点,构建良好的法律和执行体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恢复金融机构的企业本性,完善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有效地引导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
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稳定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是实行市场退出、实现金融稳定的必备条件。没有严格的市场退出纪律,就难以发展民营金融。要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构建健康的政银企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作用边界,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范围,促使地方政府负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和阳光化。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将金融机构改造为具有独立性和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商业机构。建立地方信用评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参考各地的信用状况开展信贷业务,促使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强化金融业态的多元化和金融生态主体的多样性
建立均衡的社会融资结构。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扩大债券市场的规模,推动产品创新,完善市场结构,实现经营业态的多元化、社会融资结构的均衡化,满足经济发展和转型中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促进金融业态的均衡发展。推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态更加均衡发展,促进企业年金、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
促进金融生态主体规模层次的多样性。加快建立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金融组织体系。当前的重点就是加快发展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微型金融组织,尤其是社区型金融机构和小型专业化金融中介等微型金融组织。提升微型金融供给的规模、质量和效率。
实现金融产权主体的多样性。要研究国家对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合理持股比例,完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在规范发展、严格监管、政策扶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的力度,建立多种所有制并存的金融组织,逐步形成资本结构多元、竞争充分、差异化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
(责任编辑 纪 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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