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生态环境论文 >

环境公益广告_环境基准_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最高法再审

发布时间:2016-07-10 06:15

  本文关键词:环境公益,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新网南京1月21日电 (记者 崔佳明)因为倾倒废酸污染长江,泰州六家化工企业被处罚金1.6亿元。今天(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申请再审,这是最高法受理审查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林文学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

  这起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从2014年9月10日开始经过一审、二审,再到今天的再审审查,足见这个案件的复杂性。

  这个案件的1.6亿如何算出来的?案件回顾:2011年至2013年,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两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长江中,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检察机关没有满足于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一个月后的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经过公开审理,对6家企业追加了亿元高额索赔。一审判决后,常隆公司等4家企业不服,向该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由6家化工企业共同承担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资金,基本采纳了该省检察院意见,同时创造性提出允许企业在自行实施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向法院申请在40%额度内抵扣赔付金额。

  对此,二审判决的江苏高院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其生产的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在关于原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上,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倾倒副产酸数量的认定准确。一审根据6家公司副产酸的虚拟治理成本、被倾倒的数量,再乘以III类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荐倍数4.5至6倍的下限4.5倍,判决常隆等6家公司合计承担160666745.11元并无不当。

  与此同时,该案件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备受关注。此前,由于环保组织在主体资格、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法律障碍,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并不多。据了解,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意味着环保组织可以跨省进行环保公益诉讼。

  今天,最高法院对这一起案件进行审查,说明最高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这样的天价赔偿诉讼还是非常谨慎和重视的。作出来的裁定或者判决都将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一些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和意义。(完)


  本文关键词:环境公益,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6829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ngtaihuanjingbaohulunwen/6829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30b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