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吉昌契约文书与清水江九南、亮寨契约文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1 05:15
【摘要】:近年来契约文书已成为法律史学研究热点,但相当一部分研究成果在凸显契约文书的习惯法功能,而忽略了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事实上,契约文书的发展是动态延展的过程,既是对国家法与习惯法相互关系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融合。到清代,契约文书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基于此,本文以清代吉昌契约文书与清水江九南、亮寨契约文书比较研究为主线,以清代吉昌契约文书与清水江九南、亮寨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对清代吉昌契约文书和清代清水江九南、亮寨契约文书进行整理、分析、研究;通过归纳契约文书的类型,整理契约文书的形式、分析契约文书主体、纠纷解决机制、效力来源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归纳出清代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契约文书与国家法、习惯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提炼出清代少数民族基层社会治理对当代贵州少数民族基层社会的法律治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有益经验。本文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清代吉昌契约文书与清水江九南、亮寨契约文书的基本概况;概述清代吉昌地区与清水江九南、亮寨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和两类契约文书的类型特征。第二章作者从契约文书的契式要件、词语的角度分析对比清代吉昌契约文书与清代清水江九南、亮寨契约文书的形式特征,总结两类契约文书的契约形式成熟的特征和契约文书内地化进路的差异。第三章作者主要是从契约文书主体构成和分类为出发点,归纳出两类契约文书主体中自然人主体血缘性程度的差异和基层社会组织存在的差异;第四章是契约文书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梳理两类契约文书纠纷类型和纠纷解决方式,对比分析并归纳出两类契约文书中当事人自行协商与调解是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特征,对比分析官府介入纠纷解决机制方式的不同。第五章对比清代吉昌契约文书与清代清水江九南、亮寨契约文书的效力渊源。从国家法与习惯法二元结构分析契约文书的效力来源的构成和内容,探索两类契约文书在清代不同地域的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异同。本文第六章探讨了契约文书的适用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比清代吉昌契约文书与清代清水江九南、亮寨契约文书中反映的清代贵州少数民族基层治理政策和实践经验,结合当前贵州少数民族基层社会实际,提出当代贵州少数民族基层社会的法律治理过程应坚定国家法主导地位,尊重民事领域的贵州少数民族基层社会习惯法,发挥习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协调国家法与习惯法在社会秩序中的融合;构建基层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结语部分总结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研究对象和研究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C9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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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C9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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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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