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律网_法学国家一级期刊_D9法学家杂志社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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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杂志社/杂志简介 《法学家》(双月刊)1989年创刊,为综合性法学学术理论刊物。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作品,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推崇厚积薄发的研究力作,力求反映我国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法学家》的前身,是创办于1986年的《法律学习与研究》杂志,它曾经拥有数以十万计的读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自身的鲜明特色。1992年起该刊改由主管,主办,编辑;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为《法学家》。它是一个依托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群体,面向国内外法学界,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的法学刊物。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法学家》编委会、编辑部决定着手编辑英文版。英文版的编辑筹备工作正次第展开。 法学家收录情况/影响因子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维普网、万方数据库、知网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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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大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2—2013)来源期刊(含扩展版)、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
3、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8年版)
4、数据:MARC数据、DC数据
5、图书馆藏:国家图书馆馆藏、上海图书馆馆藏
6、影响因子:
截止2014年万方:影响因子:1.642;总被引频次:1299
截止2014年知网:复合影响因子:3.084;综合影响因子:1.721 法学家栏目设置 法学前沿、法学专论、立法研究、法学争鸣、青年法苑、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改革、律师实务、国际法与区域、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述评等栏目。 法学家编辑部/杂志社投稿须知 一、来稿请采用书面形式,并附上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中英文标题和摘要(限300字内)、关键词(限5个以内)、规范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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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注释范例:
1、著作类: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②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2、论文类:①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①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论文集》(第一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4、译作类: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4页。
5、报纸类:①张志铭:《现代化与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载2003年9月23日《光明日报》。
6、古籍类:①[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8、网络资料类:①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
9、外文类:依照该文种注释习惯。
10、数字用法:请规范数字用法,其中法条顺序用阿拉伯数字。 法学家同类优质期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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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论文发表范例 《宪法政治场景中的金融危机干预》作者单飞跃,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的金融解释》作者谈李荣,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以德国法和一般法学理论为背景》作者张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讲师。
《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作者周云涛,法学博士,德国图宾根大学访问学者。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作者温世扬,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程序机制》作者房绍坤,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作者李扬,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特别程序论纲》作者陈桂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蕾,华南农业大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费用推动程序》作者王福华,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法律要件分类说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兼与龙宗智教授商榷》作者孙远,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作者徐祖澜,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国际法的哲学之维:内涵、功能与路径》作者何志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海上阻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运输的合法性》作者余民才,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诉讼与仲裁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作者高薇,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研究
作者时延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
作者陈卫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证明方法与程序
作者周洪波,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
作者黄忠,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
作者章武生,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殿军,法学博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
作者吴泽勇,法学博士,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作者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
作者韩龙,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初探
作者戴龙,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
作者王健,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方法与法治:以对纳粹司法的反思为中心
作者陈林林,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博文精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研究
作者陈林林,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评议人:姜伟
刑罚权运作的秩序——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研究时延安
〖摘要〗
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表现为与惩治犯罪相关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中出现的紊乱状态。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施行“准司法解释”、推出刑事司法制度创新等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统一刑事法制的“离心力”。合理分配刑事法制中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理顺二者关系并使之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刑事立法权的行使并通过强化司法权的方式来强化中央权力,另一方面要将“脱序”的地方公权力行为重新纳入到统一法制中,并主要通过强化司法权的行使实现对地方权力的制约。
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陈卫东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因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也因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而受到了司法实务部门、学术界乃至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院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吹响了新一轮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号角。尽管这两个规定还称不上尽善尽美,却使得我国的刑事证据法迎来了一次历史性的发展契机。本文就两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亮点及其不足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评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出了自己五个方面的建议。
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证明方法与程序周洪波
〖摘要〗
诉讼主要与证明有关,从证明方法的类型及其合理性来解释和评价程序的制度与实践,应该是刑事程序法律比较的一个不可或缺、但未受足够重视的重要视角。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不同的程序法规范决定了在认识论上区分的证明方法模式的合法性差异,而司法的现实需要和不同的宏观司法制度语境又会使证明方法的法律规范模式产生变异和分化的司法实践形态;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许多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证明方法的规范模式和实践形态的不同知识特征所产生的程序效应。这种研究可以纠偏关于程序原理的一些流行观念,树立一种工具理性的程序观,给中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改革带来一些新的启示。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崔建远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界定过于狭窄,应予扩张。
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黄忠
〖摘要〗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纠正“违法即无效”的错误认识曾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但现有的学说及现行立法在就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定路径上却存在着方向性的偏差,于司法实践并不具有真正的指导意义:区分民法内的强制规范与民法外的强制规范而异其效力,在我国并不可行;通过语义分析尚难以发现强制规范之所在;而将违法之“法”简单缩限为“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妥当,亦难以操作,,且于价值及逻辑层面多有疑问;此外,将违法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并列,在逻辑上也有不合。故应将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纳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通过规范目的的发现及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违法合同的命运。
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章武生、金殿军
〖摘要〗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案外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其实体权益的情形予以救济,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恢复了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本质。为了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有必要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上实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相一致的独特制度。
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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