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官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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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了,报名时间是2016年11月10日—30日,大家要专家时间报考噢!以下是YJBYS小编整理的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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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告
根据《云南省会计考办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会考〔2016〕17号)文件要求,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17年5月13日—16日举行。现将临沧市2017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考试报名组织工作和报名时间
1、考试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按属地原则,由临沧市本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在网上报名、网上交费、网上订购教材、网上打印《准考证》。
2、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0日—30日
3、报名网址: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
4、网上交费截止时间定于2016年12月5日。
5、打印《准考证》的时间:2017年5月1日--16日。
二、 考试报名条件
按财政部、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报考初级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因全部实行网上交费,考生对自行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取得合格成绩后再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在报名资格审查中,财政部门应审查报考人员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三、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 考试收费
报名费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82号)精神,按每人每科40元收取。
五、其他事项
1、每个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必须在交费成功后,才有资格参加考试。若需要开据报名费收据(发票)的考生,在报名结束一个月内凭《缴费回执单》到所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2、报名考生于2017年5月1日以后,上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根据《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和时间,准时参加考试。
临沧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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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药品不良反应的情况?在哪里可以查询?系统网址是什么?以下是YJBYS小编整理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网址,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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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填写要求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填写要求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05月04日发布,《办法》中针对不同报告类型提供了三份表格,分别是《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和《境外发生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下面将分别对三份表格填写要求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1.法规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当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并报告。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2.新旧表格的不同--详见ppt
3.填写详细要求
目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定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可大致分为报告基本情况、患者基本情况、使用药品情况、ADR过程描述、关联性评价、报告人报告单位信息六部分。
3.1报告的基本信息
首次报告□ 跟踪报告□
如果报告的是跟踪报告,如果报告的是跟踪报告,搜索到原始报告后在原始报告上进行修改,补充资料后保存。
编码
是报告单位内部编码,电子上报后自动形成的编码,报告单位要记录在纸制报告上
报告类型
新的□ 严重□ 一般□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原: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 导致死亡;
2. 危及生命;
3.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 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 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一般: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以外的所有不良反应
报告单位类别
医疗机构□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个人□ 其他
选择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的填报单位的类型
医疗机构:指从事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活动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指药品的生产企业和药品的销售企业
个人:指作为消费者本人
其他:以上来源之外的,如计生服务站、CRO公司
3.2患者相关情况
1.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真实全名。
① 当新生儿被发现有出生缺陷时,如果报告者认为这种出生缺陷可能与孕妇在妊娠期间服用药品有关时,患者是新生儿,将母亲使用的可能引起新生儿出现ADR的药品列在可疑药品栏目中;
② 如果孕妇在妊娠期间服用药品出现ADR没有影响到胎儿/新生儿,患者是母亲;
③ 如果ADR是胎儿死亡或自然流产,患者是母亲;
④ 如果新生儿和母亲都发生ADR,应填写两张报告表,并且注明两张报告表的相关性。
2.性别:按实际情况选择
3.出生日期:
①患者的出生年应填写4位数,如2004年。
②如果患者的出生日期无法获得,应填写发生不良反应时的年龄。
4.民族: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填写,如回族。
5.体重:
① 注意以千克(公斤)为单位。
② 如果不知道准确的体重,请做一个最佳的估计。
6.联系方式:
①最好填写患者的联系电话或者移动电话。
②如果填写患者的通信地址,请附上邮政编码。
7.原患疾病:患者所患的所有疾病。疾病诊断应填写标准全称,如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能写ALL。
填写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原患疾病:即病历中的诊断,首先审核原患疾病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缩写、英文符号;若同时患有几种疾病,尽量完整填写所有疾病。
8.病历号/门诊号(企业填写医院名称):
①认真填写患者的病历号(门诊号),以便于对病历详细资料的查找。
②企业填写须填写病例发生的医院名称。
注:此处与原报告顺序不同
9.家族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① 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择。
② 如选择“有”,应具体说明。
③ 如果需要详细叙述,请另附A4纸说明。
10.既往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情况:
① 包括药物过敏史。
② 如选择“有”,应具体说明。
③ 如果需要详细叙述,请另附A4纸说明。
11.相关重要信息
④ 吸烟史□ 饮酒史□
⑤ 妊娠期□ 肝病史□ 肾病史□
⑥ 过敏史□ 其他□
3.3使用药品情况
12.怀疑药品:报告人认为可能与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有关的药品。
批准文号:这是一个新增栏目,增加的目的是减少电子报表录入的工作量。因为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的每种药品的每一规格有一个批准文号。也就是说每个批准文号是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名称、规格对应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在产品的说明书和外标签上都可以找到批准文号。
参考: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药品的专有编号,此编号称为药品批准文号。
13.药品名称:同时填写商品名和通用名。如果没有商品名或者商品名不祥,统一填写“不详”。通用名称要填写完整,不可用简称,如“氨苄”,“先Ⅴ”等。
监测期内的药品、进口药上市5年内药品应在通用名称左上角以*注明。
14.生产厂家: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的全称,不可用简称,如:“上五”、“白云”等。
15.批号:填写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批号,请勿填写产品批准文号。
16.用法用量:填写用药剂量和给药途径。例如:包括每次用药剂量、给药途径、每日给药次数,例如,5mg,口服,每日2次。
如静脉给药,需注明静脉滴注、静脉推注或者“小壶”给药等。对于规定要缓慢静脉注射的药品应在报告表注明是否缓慢注射。
容易出现的问题:
A.通用名、商品名混淆或填写混乱,剂型不清;
B.生产厂家缺项,填写药厂简称;
C.把产品批号写成药品批准文号,如“国药准字H2000150
包括怀疑药品和并用药品,查看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输入、药品的剂型与用法是否一致,药品的用量是否符合常规,注意药品的批号和注册文号的区别,用药原因填写使用该药品的具体原因。注意用药原因与原患疾病的差别。例如:既往高血压病史,此次因肺部感染而注射氨苄青霉素引起不良反应,用药原因栏应填“肺部感染”。
17.用药起止时间:
①是指同一剂量药品开始和停止使用的时间。如果用药过程中改变剂量应另行填写该剂量的用药起止时间,并予以注明。
②用药起止时间大于一年时,应按Ⅹ年Ⅹ月Ⅹ日-Ⅹ年Ⅹ年Ⅹ日格式填写;用药起止时间小于一年时,按Ⅹ月Ⅹ日-Ⅹ月Ⅹ日格式填写;如果使用某种药品不足一天,可填写用药持续时间,例如:一次或者静脉滴注一小时。
18用药原因:填写使用该药品的具体原因,例如:患者既往高血压病史,此次因肺部感染而注射氨苄青霉素引起不良反应,用药原因栏应填“肺部感染”。
容易出现的问题:
A.将用药原因作为ADR或原患疾病的诊断 术后预防感染-胆囊炎术后用药原因错误;
用药原因表现为“抗感染”、“抗病毒”等目的性描述,而非用药原因。
B.粗心大意导致的编辑性错误 错别字
C.预防用药(如发热待查、结核病待查)普遍不知如何正确填写,在原患疾病栏填写无/没病/健康等
19.并用药品:
①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患者同时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包括治疗不良事件的药品),而且报告人认为这些药品与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无直接相关性(并用药品可能会提供未知的药品相互作用信息,或者可提供ADR的另外解释,故请列出与怀疑药品相同的其他信息)。
3.4不良反应发生及转归
20.不良反应/事件名称:
对明确为药源性疾病的填写疾病名称,不明确的填写ADR中最主要、最明显的症状。
不良反应/事件名称的选取参考《WHO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
ADR名称或原患疾病填写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A.ADR名称填写不妥或不正确约占1/4
B.主要是使用非医学用语 甲亢-甲状腺功能亢进
C.将药名+不良反应=ADR名称 双黄连过敏反应
D.填写不具体,未明确解剖部位或使用诊断名词不正确或不准确 溃疡-口腔溃疡 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
名称填写不妥或不正确列举
不规范名称
规范名称
血管毒性
静脉炎
致畸
新生儿尿道下裂
妇科炎症
阴道炎、盆腔炎
胃肠道反应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
药疹
剥脱性皮炎
死亡
猝死 急性血管内溶血
皮肤反应
皮疹
绝经前期
更年期
终止妊娠、药物流产
早孕
胸闷、咯血、泡沫样痰
急性左心衰竭
21.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
① 填写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
② 当一个新生儿被发现有出生缺陷,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时间就是该新生儿的出生日期。
③ 当一个胎儿因为先天缺陷而发生早产或流产时,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时间就是妊娠终止日期。
22.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
讲解要点:结合病例报告表解释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填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讲义:不良反应过程描述
填写应体现出“3个时间3个项目和2个尽可能”
1)3个时间:①不良反应发生的时间;②采取措施干预不良反应的时间;③不良反应终结的时间
2)3个项目:①第一次药品不良反应出现时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②药品不良反应动态变化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 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采取的干预措施结果。
3)2个尽可能:
不良反应/事件的表现填写时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如为过敏型皮疹,要填写皮疹的类型、性质、部位、面积大小等;如为心律失常,要填写何种心律失常;如为上消化道出血,有呕血者需估计呕血量的多少等;严重病例应注意生命体征指标(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的记录。
与可疑不良反应/事件有关的辅助检查结果要尽可能明确填写。
如怀疑某药引起血小板减少症,应填写病人用药前的血小板计数情况及用药后的变化情况;如怀疑某药引起药物性肝损害,应填写用药前后的肝功变化情况,同时要填写肝炎病毒学检验结果,所有检查要注明检查日期。
常见的错误
1)三个时间不明确。
2)没有写不良反应的结果。
3)干预措拖过于笼统。如“对症治疗”、“报告医生”。
4)过于简单。如“皮疹,停药。”
5)严重病例没有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的记录。
6)多余写原患疾病症状。如“患儿因咳嗽5天,发热3天,体温39.5℃,诊断:急性支气管炎,入院后…”。应直接写“患儿因急性支气管炎予…”
参考资料:(3)具体案例
1)举例一:
患者因败血症静滴万古霉素1g Bid ,6月5日(发生ADR时间)患者尿量明显减少,300ml/d。急查肾功Cr440μmol./L,BUN21.6mmol/L。 (第一次ADR出现时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患者用药前肾功能及尿量均正常。即(干预时间)停用万古霉素。 (采取的干预措施)。停药后患者尿量逐渐增多,至6月10日(终结时间)尿量恢复复正常。6月11日复查肾功能:Cr138μmol/L,BUN7.2mmol/L 。(采取干预措施之后的结果) 。
2)举例二:
患者因真菌性败血症(热带念珠菌)用5%GS+二性霉素B脂质体25mg缓慢静滴,于13:15结束。13:20(发生ADR时间)出现寒战,心率增至160次/分,Bp160/106mmHg,R加深至40次/分。(第一次ADR出现时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立即(干预时间)予非那根25mg im,安定、吗啡静推。(采取的干预措施)。于14:00(终结时间)上述症状缓解。(采取干预措施之后的结果)
3)举例三:
患者因“衣原体尿路感染”于1月27日予注射用阿奇霉素0.5g qd,当天10:00静滴完该药后,出现轻微药疹,未作处理。28日患者早上静滴完该药后颈部、胸、大腿出现散在红色丘疹,瘙痒,予扑尔敏4mg口服,下午症状缓解。29日患者早上静滴完该药后使用后再次出现红色丘疹,遍及全身,瘙痒。(不良反应动态变化)。立即给予给予非那根25mg im ,扑尔敏4mg Tid,并停止使用阿奇霉素。于2月1日皮肤基本恢复正常。
参考:①不良反应/事件开始及变化过程,均需注明具体时间,如Ⅹ年Ⅹ月Ⅹ日,不要用“入院后第Ⅹ天”,“用药后第Ⅹ天等”。
②填写不良反应/事件表现时,要明确、具体,如为过敏型皮疹,要填写皮疹的类型、性质、部位、面积大小等;如为心律失常,要填写何种心律失常;如为上消化道出血,有呕血者需估计呕血量的多少等;严重病例应注意生命体征指标(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的记录。
③与可疑不良反应/事件有关的辅助检查结果要尽可能明确填写,如怀疑某药引起血小板减少症,应填写病人用药前的血小板计数情况及用药后的变化情况;如怀疑某药引起药物性肝损害,应填写用药前后的肝功变化情况,同时要填写肝炎病毒学检验结果。所有检查要注明检查日期。
④填写本次临床上发现的不良反应/事件的处理情况,主要是针对不良反应/事件而采取的医疗措施,包括为关联性评价而进行的辅助检验结果,如补做皮肤试验的情况。
⑤对与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有关的既往史进行简要描述:
1)高血压、糖尿病、肝/肾功能障碍等;
2)过敏史、怀孕史、吸烟史、饮酒史、药物滥用史等。
23.不良反应/事件结果:
痊愈□ 好转□ 未好转□ 不详□
有后遗症□ 表现: 死亡□ 直接死因:
①本次不良反应/事件经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后的结果,不是指原患疾病的后果。例如患者的不良反应已经痊愈,后来又死于原患疾病或与不良反应无关的并发症,此栏应选择“痊愈”。
②不良反应/事件经治疗后明显减轻,在填写报告表时尚未痊愈,选择“好转”。
③不良反应/事件经治疗后,未能痊愈而留有后遗症时,应注明后遗症的表现。后遗症即永久的或长期的生理机能障碍,应具体填写其临床表现,注意不应将恢复期或恢复阶段的某些症状视为后遗症。
④患者因不良反应/事件导致死亡时,应填写直接死因和死亡时间。
⑤对于不良反应/事件结果为有后遗症或死亡的病例,应附详细资料。
24.去激发/再激发
停药或减量后,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举例…
再次使用可疑药品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事件?举例…
此项原来是评价中的2项,修稿后的办法中将这2项单独列出,是因为这2项的内容必须有患者来回答,评价者无法自行判断。
25.对原患疾病的影响:不良反应/事件对原患疾病产生的影响,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不明显□ 病情延长□ 病情加重□ 导致后遗症□ 导致死亡□
3.5关联性评价:
依据不良反应/事件分析的五条标准(具体见“不良反应/事件分析”项)将关联性评价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6级。
1
2
3
4
5
肯定
+
+
+
+
-
很可能
+
+
+
?
-
可能
+
±
±?
?
±?
可能无关
-
-
±?
?
±?
待评价
需要补充材料才能评价
无法评价
评价的必须资料无法获得
注:+表示肯定; -表示否定; ±表示难以肯定或否定; ?表示不明
如何进行关联性评价
药品与患者所出现的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是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很多影响因素,因此医务人员在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时,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医药学知识、临床经验来综合分析。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些基础的、通常的思路,供大家参考。
报告人员在评价时应首先弄清病人的治疗情况和各种检查资料,询问病人的用药史,防止遗漏可疑药品,然后针对报告表“不良反应分析”一栏中五项选项分析,初步得出不良反应与怀疑药品的关联性。
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评价很复杂,国际上有很多分析方法,我国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不良反应/事件分析:我国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用药与不良反应/事件的出现有无合理的时间关系?
举例:氰化物中毒死亡仅需几秒;青霉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或死亡在用药后几分钟至几小时发生;吩噻嗪类引发肝损害一般为服药3-4周以后出现。
反应是否符合该药已知的不良反应类型?
(说明书上没有→新的,但有文献报道→填“是”)
③停药或减量后,反应是否消失或减轻?
④再次使用可疑药品是否再次出现同样反应/事件?
⑤反应/事件是否可用并用药的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
在查阅参考文献和分析报表相关资料的前提下,按要求对每份ADR报表进行关联性评价,对于严重的不良反应或评价有困难的不良反应可以咨询有关专家;必要时召开专家讨论会,其中疑难病例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ADR监测中心。
具体解释关联性评价:是在参考文献和分析报表相关资料的前提下,依据上述内容做出的综合性评价。ADR的表现叙述过于简单、怀疑引起ADR药品及其它信息资料欠缺者,都将直接影响关联性评价的结果。依据《办法》将ADR评价结果分为6级,具体掌握要点如下:
肯定:用药及反应发生时间顺序合理;停药以后反应停止,或迅速减轻或好转(根据机体免疫状态某些ADR反应可出现在停药数天以后);再次使用,反应再现,并可能明显加重(即激发试验阳性);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并已排除原患疾病等其它混杂因素影响。
很可能:无重复用药史,余同“肯定”,或虽然有合并用药,但基本可排除合并用药导致反应发生的可能性。
可能:用药与反应发生时间关系密切,同时有文献资料佐证;但引发ADR的药品不止一种,或原患疾病病情进展因素不能除外。
可能无关:ADR与用药时间相关性不密切,反应表现与已知该药ADR不相吻合,原患疾病发展同样可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
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等待补充后再评价,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
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
3.6报告人和报告单位信息
26.报告人信息:
联系电话
职业:报告人职业(医疗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
医生□ 药师□ 护士□ 其他□
电子邮箱:
报告人签名:报告人签名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报告单位信息
27.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报告日期:年月日
28.生产企业请填写信息来源:
医疗机构□ 经营企业□ 个人□ 文献报道□ 上市后研究□ 其他□
29.备注
四、填写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要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1.《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是药品安全性监测工作的重要档案资料,手工报表需要长期保存,因此务必用钢笔书写,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包括有关人员的签字)字迹要清楚,不得用报告表中未规定的符号、代号、不通用的缩写形式和花体式签名。其中选择项画“√” ,叙述项应准确、完整、简明,不得有缺漏项。
2.每一个病人填写一张报告表。
3.个人报告建议由专业人员填写,可以是诊治医务人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专职人员及专业监测机构人员。
4.尽可能详细地填写报告表中所要求的项目。有些内容无法获得时,填写“不详”。
5.对于报告表中的描述性内容,如果报告表提供的空间不够,可另附A4白纸说明。并将“附件”写在一张纸的顶部。所有的附件应按顺序标明页码。附件中必须指出继续描述的项目名称。
第二部分: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的填写要求,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定义
原《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没有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给出明确的定义,以往我们通常讲的群体事件的定义,来源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其中对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给出了具体定义:即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新的《办法》为了强调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重要性,与旧办法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在第三章报告与处置中,将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作为单独的一节内容进行阐述,同时在附则中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时又明确指出,同一药品是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二、新旧表格设计的变化
总体来说,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表格的设计较之前变化较大。
(一)、表格名称的变化:原《办法》中称为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新《办法》中变更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二)、表格的整体设计上,原《办法》中将对事件的概括性内容与个例报表的简单信息糅合在一起。新表格完全针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整体情况设计,排除了个例病例的填写,设计的项目与日常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事件概况部分基本一致,能全面体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三)、具体项目上的变化:删除了原表中是否监测期内药品,是否计划内免疫,删除了个例信息的填写,增加了严重不良事件人数、死亡人数、首例用药日期及首例发生日期,增加了多个怀疑药品的药品信息填写,增加了怀疑器械的填写、增加了群体不良事件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的填写。
三、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具体填写要求
表格的多数填写项目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具体项目要求一致,在此仅将可能存在疑义的项目做一解释:
1、发生地区:原报表中是事件发生地点,要求填写出现不良反应/事件的地点,如某市某学校。现报表中发生地区与原报表要求一致。
2、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的单位,主要是医疗机构;
3、用药人数:同一事件中所有使用怀疑药品的人数;
4、发生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死亡人数:顾名思义,即出现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死亡的人数;
5、首例用药日期:用药人数中首例的用药日期(首例用药的病例,不一定就出现药品不良事件);
6、首例发生日期:发生不良事件的人中,首例出现不良事件的时间;
7、怀疑药品栏:填写要求同《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8、器械栏:本栏所指器械是与怀疑药品同时使用且可能与群体不良事件相关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
9、不良事件表现:该项可用描述性语言(如:患者主要表现为皮疹,瘙痒,少数患者同时伴有发热,腹泻),涉及不良反应名称的,请尽量使用who术语集中的规范术语。
10、群体不良事件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该项类似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中不良反应/事件过程描述及处理情况的填写,但鉴于是群体事件,故重点应放在整个事件经过的描述上,填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同时还要写明该事件在当地造成的影响,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及截止到报告时,事件的发展情况。
11、报告单位意见:该项可用描述性语言,为报告单位对事件发生原因及与药品关联性的评价意见(如:该事件为一起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心因性反应)。
四、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报告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全面,尤其真实性是对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最基本的要求。
(二)第一时间报告,重在立即:新《办法》里,要求报告单位发现药品群体事件后应立即告知所在的药监及卫生行政部门既要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相关管理或监测部门获知后要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并及时将结果逐级上报,故应优先选择最快捷的报告方式:电话或传真。
(三)在报告后,按照法规要求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并对每一例病例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第三部分: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写要求,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的变化
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一样,新的《办法》在第三章报告与处置中,将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作为单独的一节内容进行阐述,尤其注意的是,境外报告的范围有了变化,原《办法》要求报告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新的一般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而新《办法》要求报告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新法规中,对境外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及“第三十五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二、新旧表格设计的变化
境外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变化较少,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表格名称的变化:原表格名称为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由于新法规中报告的范围有了变化,新表格的名称相应变更为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二)表格整体的设计思路较之以前没有变化,仅有个别项目进行了修改,1、药品商品名和通用名要求同时填写中英文名称;
2、由于新法规要求只报告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故新报表中删除了原报表中的报告类别项;
3、鉴于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在法规中有明确的报告时限规定,报表在最后一行增添了报告日期。
三、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具体填写要求
表格的设计简单,多数填写项目与《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具体项目要求一致,在此仅将可能存在疑义的项目做一解释:
1、编号:填写报告单位的病例编号,注意要与原始报告编号保持一致;
2、不良反应结果:与旧表格相比有变化,分为痊愈、好转、未好转、后遗症、死亡或不详,填写时应重点注意;
3、初始/跟踪报告:为选择项,请填写该报告为初始报告或者跟踪报告;
4、报告来源:指报告来源于自发报告、相关研究、文献等;
5、国内接收日期:报告单位(多数为生产企业)首次收到或获知报告的时间;
四、填写注意事项
1、每个品种填写一份报告表;
2、表格中所有项目均需填写,如无法获得准确内容,统一填写“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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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填写要求】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第二部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
第三部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
第四部分:《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第一部分:《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的填写要求
一、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章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报告涉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或者知悉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其中,导致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基本概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有害事件。
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危及生命;
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损伤。
(二)报告范围
1、死亡事件;
2、严重伤害事件;
3、可能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事件。
(三)报告原则
1、基本原则
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死亡、严重伤害的事件,可能与使用医疗器械有关,需要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2、濒临事件原则
有些事件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害,但临床医务人员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认为再次发生同类事件时会造成患者或医务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则也需要报告。
3、可疑即报原则
在不清楚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报告事件可以是与使用医疗器械有关的事件,也可以是不能除外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事件。
(四)报告时限
导致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填写详细要求
目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定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可大致分为报告的基本信息、患者资料、不良事件情况、医疗器械情况、关联性评价、报告人信息六部分。
1、表头部分
报告日期:填报人填报该次不良事件时的确切时间。
报告来源:填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单位的类别。
单位名称:填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单位的全称,不可用简称。
联系地址、电话及邮编:填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单位的联系地址、电话及邮编。
2、患者资料
姓名:患者真实全名。
年龄:发生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的实际年龄。
性别:选择相应的性别,并在“○”中划“●”。
预期治疗疾病或作用:是指涉及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用于治疗的疾病或者预计使用该医疗器械所发挥的作用。
3、不良事件情况
事件主要表现:使用医疗器械后引发的,可能与该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有害事件的表现(明确、具体)。分为器械故障、主要伤害。
事件发生日期:事件发生时的确切时间。
发现或者知悉时间:发现或知道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确切时间 。
医疗器械实际使用场所:选择相应的选项并在“○”中划“●”。
事件后果:不良事件所导致的有害的或不幸的结果。填写时,根据事件情况选择相应的选项,并在“○”中划“●”。若事件后果为死亡,需填写确切的死亡时间。
事件陈述:
使用时间:使用医疗器械的某个时间段、某一具体时间或时间点,如:×年×月×日至×年×月×日 。
使用目的及依据:使用医疗器械的原因及最终要达到的某种预期效益,如:因采取避孕措施使用节育器。
使用情况:患者使用医疗器械期间的情况,如使用期间是否遵照相关注意事项,曾接受过哪些治疗等。
出现的不良事件情况:患者使用医疗器械后发生可疑不良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放置节育器后出现腹痛、放置骨科钢板后钢板断裂。
对受害者影响:本次不良事件给患者造成的影响。
采取的治疗措施:针对本次不良事件所采取的相应的治疗措施,如因放置节育器导致可疑不良事件而采取取出节育器措施者,填写“取器”。
器械联合使用情况:不良事件发生时,患者同时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不包括治疗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而且报告人认为这些医疗器械与不良事件的发生无直接相关性。
总结:四个时间四个项目四个尽可能
4、医疗器械情况
注册证号:不良事件所涉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上的注册号。
产品名称:同一类医疗器械的名称,如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商品名称:为了区别于其他同类医疗器械而使用的特定的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可疑不良事件所涉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全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产品型号规格、编号、批号: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如实填写。
操作人:指涉及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的实际操作人员。
有效期:医疗器械在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
生产日期:是指医疗器械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和时间。
停用日期:是指停止使用涉及医疗器械的具体时间。
植入日期(若植入):是指若涉及医疗器械是植入体内的,填写植入的具体时间。
事件发生初步原因分析:综合患者本身,医疗器械的设计、使用、性能,医护人员的操作使用情况及其他因素初步分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
事件初步处理情况: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及结果。
事件报告状态:报告人在报告的同时,是否已通知相关部门。
5、关联性评价
1、使用医疗器械与已发生/可能发生的伤害事件之间是否具有合理的先后时间顺序?
是 否
2、发生/可能发生的伤害事件是否属于所使用医疗器械可能导致的伤害类型?
是 否 无法确定
3、已发生/可能发生的伤害事件是否可以用合并用药和/或械的作用、患者病情或其他非医疗器械因素来解释?
是 否 无法确定
关联性评价结果
很有可能 可能有关 可能无关 无法确定
6、表尾部分
报告人:根据报告人的职业选择相应的选项,并在“○”中划“●”。
报告人签名 。
第二部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
一、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章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出现首次报告和前款规定的补充报告以外的情况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提交相关补充信息。
二、报告时限
在首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
三、报告表填写说明
1、表头部分:
报告时间:生产企业填报该补充报告的确切时间。
首次报告时间:填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的确切时间。
编码:自动生成。
2、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及地址:填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全称及所在地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指该企业专(兼)职承担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邮编:填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事件涉及产品:指首次报告中不良事件涉及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产品批号。(与注册证书、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持一致)
3、事件跟踪信息
结合不良事件本身(包括患者的原患疾病、治疗过程、预后情况、抢救过程、尸检报告,以及器械的基本情况、安装情况、维护保养情况、使用情况和辅助器械的使用情况等)和器械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器械的注册、生产、销售、运输、储藏、使用及既往发生不良事件情况)对该次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可能发生原因。不良事件发生后企业所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
4、产品信息
请依次粘贴或装订下列材料: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境内企业);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医疗器械产品标准;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产品标签;
使用说明书;
产品年产量、销量;
用户分布及联系方式;
本企业生产同类新产品名称及临床应用情况。
5、评价:
评价时限:死亡事件补充报告 — 省级(15个工作日)
严重伤害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事件补充报告— 省级(20个工作日)
6、表尾部分
报告人:填报补充报告的人员。
第三部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
一、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章
第十六条要求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
二、报告时限:
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
三、报告表填写说明
1.企业信息 :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具体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2.医疗器械信息:汇总期内,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医疗器械的信息,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类别、分类代号、注册证号、变更情况。
3.不良事件信息
生产、经营医疗器械在境内、外发生的应报告的全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各产品汇总内容包括:某器械发生不良事件的总例数、主要表现、
针对发生的事件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企业对事件的分析等。
“企业采取的措施”:企业针对不良事件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如:开展安全性研究、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限制销售、改变目标人群或适应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等。
“企业对事件的分析”: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产品安全性的分析。
4.评价信息
填写时限省中心:收到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
第四部分:《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
一、法规依据: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送《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二、报告时限
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送《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三、报告表填写说明
1、事件基本情况:按照实际用械人数、事件发生的人数、发生地区、首例用械日期、首例发生日期填写。
这里实际用械人数指的是包括全部用械人数。
首例用械日期指的是第一例使用器械的日期。
2、医疗器械信息:填写使用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产品批号。
3、事件主要表现:分别填写医疗器械故障、人员主要伤害情况,以及主要临床经过、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日期。
4、关联个例:必须是两个注册证号一样的数据才能进行关联。
查看个例:查看的是之前添加的个例和关联的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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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基层用户注册与登录程序
一、基层用户客户端系统配置说明
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登录时,客户端使用要求为:
(一)硬件要求
CPU:PIII600以上;
内存:1G以上;
硬盘:20G以上;
分辨率在1024*768或以上;
打印机(建议A4激打);
上网设备(ADSL、宽带局域网)。
(二)软件要求
操作系统:Windows 2003、Windows XP或Windows 7;
浏览器:MS IE 7.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强烈建议使用IE7或IE8浏览器,如使用360等其他浏览器可能会出现未知问题);
支持软件:Office 2003或以上版本。
二、登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方法
(一)网址: (联通用户)
(电信用户)
(二)基层用户根据自身使用的网络情况,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相应网址,即可进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的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基层用户在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点击登录,即可进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进行病例报告上报等工作。
(三)已在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注册的单位,在新系统中的登录用户名为“adr-原用户名”,已在旧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注册的单位,在新系统中的登录用户名为“mdr-原用户名”,登录密码均为111111。
未在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或旧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中注册的单位,需要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后,才能进行登录。
三、基层用户注册
(一)点击登录界面
按钮,进入基层单位注册对话框,如下图所示:
(二)在注册对话框中按要求填写详细信息
所属应用:注册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可单选药品或器械,也可同时选择药品和器械。
单位名称:直接在对应方框中输入注册单位的法定全称,填写完毕,系统会自动显示单位简拼。
所属地区:点击所属地区对话框右方,会弹出一个列表框,用户在列表框中直接选择所属的区/县。上级单位:点击所属地区对话框右方,选择注册单位上级的ADR监测机构,一般为单位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站)。
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ADR监测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填写ADR监测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
单位邮箱:填写ADR监测工作人员常用的邮箱。
注:1、带红色*的字段为必填项。
2、成都市高新区的基层单位注册,所属地区选择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上级单位选择成都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注册单位在填写完以上信息后,请认真仔细核对,确认无误,点击按钮,完成注册。系统将自动弹出对话框,如下图所示,对话框中注册单位编码即为登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的用户名。
(四)注册单位提交注册申请后,应等待市级ADR监测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注册用户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信息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注册时所留的单位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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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财会[2013]382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和外省、市在吉林省境内的单位及分支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直、省直单位,由省财政厅委托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在长春市以外的中直、省直单位,由所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在吉林省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人员经费拨付或财务管理关系的各类单位,由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临时聘用的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按上述(一)、(二)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在吉林省有常住户口及无常住户口的无业持证人员,由证书颁发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财政部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可在会计电算化与珠算考试科目中任选一科。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按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执行。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提供,省财政厅指导组织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部门及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纸化考试。
珠算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第十条 全省每年安排四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周六、周日为统一考试日,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需考试科目一次性通过。
省财政厅于考试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吉林省会计网上发布考试成绩,通知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报考所在地的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通过吉林省会计网“合格考生办证申请”将本人信息完整、准确补充后,向报考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办证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报考所在地的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对其在网上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工作。
1.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办法、考务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
2.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急预案;
3.组织接收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并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更新题库内容;
4.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5.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其他事项。
(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工作,吉林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在长中省直人员的考试工作。
1.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2.组织本级考试报名,包括确认参考人员资格、相关要件等;
3.组织考场安排,按时下载考题,并做好考试保密工作;
4.组织各项考务工作,严格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考风考纪,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5.制定考试工作应急预案;
6.其他事项。
(三)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工作。
1.组织考试报名,包括确认参考人员资格、相关要件等;
2.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监督机制;
3.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照省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全省无纸化考试考点设置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所属地。考点的选择要符合要求,申请设置会计从业资格考点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复核确认。
第十七条 设置考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考试要求的场所,考点要按标准设置机房,配置考试设备;
(二)考点需要配备电脑维护人员、考试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考试环境和条件;
(四)社会公众信誉良好。
第十八条 凡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不得承担考试工作。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所辖地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和培训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从事会计工作资格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打印、颁发及收缴。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实行证书与印鉴管理岗位相分离原则。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准确、全面地记载或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重要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一般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可登陆吉林省会计网自行进行信息变更,也可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发生变动,但仍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
(一)在本省市(州)、县(市)之间发生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变动,应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由当地财政部门在网上进行调出操作。持证人员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二)持证人员调往省外的,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三)持有外省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我省从事会计工作或居住地迁入我省即将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现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调出省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的《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到调入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四)各级财政部门需通过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及全国会计人员调转平台操作省内及省外调转,办理完所属持证人的调转手续后,应将其调转的相关信息在吉林省会计网发布,以便社会公众查询。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办理省内调转的持证人员不再换发新证书,省外调入我省的一律换发新证书。同时做好对调转人员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在相关媒体上发布证书丢失公告,在吉林省会计网上自行下载填写补发申请表后,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在吉林省会计网上自行下载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发证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吉林省会计网及当地办公场所予以公布。申请人可在吉林省会计网下载相关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情节严重者,由省财政厅取消其考试成绩,且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省财政厅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同时在吉林省会计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省财政厅定期在吉林省会计网予以公示: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按时完成学习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凡未按期完成继续教育者,其会计从业资格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08]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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