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本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411400312157
行政职权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实施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施机构
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分局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 商丘市归德路37号商丘市工商局7层703房间 服务电话 0370-2626780
投诉机构 纪检组、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70-2623915
备 注
本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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